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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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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 286一2003的通知水国科2003295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审查,批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 286一2003。本标准自2003年8月l日起实施。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前言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一2003的主要编制依据为水利部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I一2002)。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共4章和5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分类与分级,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调查与评价和资料整编。本导则对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的划定,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分类和分级,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价及资料整编,作了详细的技术规定。本导则为全文推荐。本导则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导则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本导则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本导则主编单位: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本导则参编单位: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本导则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郭孟卓万育生颜勇杨景斌闻人雪星靳顶张鸿星高娟本导则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张蔚棒本导则体例格式审查人:程光明1总则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以及加强对地下水超采区的监测、调查和评价,统一有关技术要求,特制订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范围,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分类和分级,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和资料整编。103与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有关的水文地质勘测、地下水资源评价、大地高程测量、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等项工作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0 4本导则采用国家标准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GBT95一86)中给出的有关术语,另外,还应用附录A给出的术语。105在不与本导则相抵触的原则下,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意见。12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分类与分级21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211地下水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是判定地下水超采和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依据。212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应遵守下列工作程序:1、在充分收集、分析区域地质构造及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层位、厚度、岩性特征、区域分布及地下水类型,确定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补给量和地下水可开采量;2、分析确定各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的地下水水位动态特征;3、调查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的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状况,确定各种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地域分布;4、划定地下水超采区。213同一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在开发利用时期,发生了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地域,划定为该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在该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的地下水超采区,并要求勾绘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214要求以下列两种边界线所围括面积的较大者,确定为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1、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区域的外包线;2、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地域的外包线,其中,需要保护的名泉发生了泉水流量衰减现象,边界线为该泉水相应的泉域。2215在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应分别划分各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和日开采量大于5万m3的深层承压水水源地集中开采区。22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类221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类型,将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为如下三类:1、裂隙水超采区;2、岩溶水超采区;3、孔隙水超采区。222根据一般基岩、碳酸盐岩的埋藏特征,将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分别划分为裸露型和隐伏型两种。223根据松散岩土含水层组在垂直方向上分层发育的特征、自上而下的序次及地下水承压与否,将孔隙水超采区划分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和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两种,其中,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应标示出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序次。224应按地下水超采区所在主要县级行政区以上首府名称和本导则221一223的规定,确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名称。225应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统一编号,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按附录B执行。226同一名称的地下水超采区是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独立单元。227当同一地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下水超采区时,应分别确定它们的名称和地域分布边界线,并应分别进行地下水超采区评价。23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级231应根据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大小,将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为下列四级:1、地下水超采区面积不小于5000km“为特大型地下水超3采区;2、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5000km且不小于l000km为大型地下水超采区;3、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l000km且不小于l00km为中型地下水超采区;4、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l00km,为小型地下水超采区。232应根据地下水超采区在开发利用时期的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以及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的程度,将各级地下水超采区分别划分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两种,并在严重超采区中划分出禁采区。233在各级浅层地下水超采区、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确定为严重超采区:l、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大于03;2、孔隙水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10m,裂隙水或岩溶水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15m;3、需要保护的名泉年均泉水流量衰减率大于01;4、发生了地面塌陷,且100km“面积上的年均地面塌陷点多于2个,或坍塌岩土的体积大于2m的地面塌陷点年均多于1个;5、发生了地裂缝,且100km 面积上年均地裂缝多于2条,或同时达到长度大于10m、地表面撕裂宽度大于5cm、深度大于05m的地裂缝年均多于1条;6、发生了地下水水质污染,且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劣于污染前1个类级以上,或污染后的地下水已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7、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海水人侵现象;8、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咸水人侵现象;9、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土地沙化现象。234在各级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确定为严重超采区:1、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2m;42、年均地面沉降速率大于l0mm;3、发生了地下水水质污染,且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劣于污染前1个类级以上,或污染后的地下水已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235地下水超采区中不符合本导则233和234规定的区域,确定为一般超采区。236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确定为禁采区:1、浅层地下水水位低于相应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厚度的45;2、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累计衰减率大于06,或年均累计停止喷涌时间多于100d;3、100km面积上年均地面塌陷点多于10个,或l00km,面积上坍塌岩土体积大于2m3的地面塌陷点年均多于5个;4 、100km面积上年均地裂缝多于10条,或同时达到长度大于lom、地表面撕裂宽度大于5cm、深度大于05m的地裂缝年均多于5条;5、海水人侵造成地下水的氯离子含量大于l000mgL;6、咸水入侵造成地下水矿化度大于3000mgL;7、原野荒芜造成植被橙盖率减少50以上;8、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已达到V类水;9、最大累计地面沉降量大于2000mm。237地下水超采区的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可按式(237)计算:2311应参照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一93)采用单指标法确定地下水水质的类别,并以该标准中班类水与“类水间浓度界限值作为判断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值和作为计算超标率的控制标准。2312要求填制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情况一览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1,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63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调查与评价31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和调查311根据地下水超采区的范围确定动态监测区,应在动态监测区内开展动态监测和调查。312按照下列原则,划定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1、从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向外推移距离不小于skm所围括的区域,划定为该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2、当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与相应的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边界线之间距离不大于5k。时,以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边界线作为划定该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的依据;3、相邻的两个属于同一个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超采区,当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相距不大于10km时,以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间的中线作为划定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的依据。313在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将其中的地下水开采区确定为动态监测区。314应将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各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和日开采量大子5万m3的深层承压水水源地集中开采区,划定为深层承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315动态监测区的名称和编号同相应的地下水超采区。要求绘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分布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316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中,动态监测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下水水位监测;2、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人工回灌水量、水质调查;3、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74、地下水水质监测;5、地面沉降量监测;6、土地沙化调查;7、地面塌陷调查;8、地裂缝调查。317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动态监测区内应布设地下水水位监测井网。2、在孔隙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位监测井的平均布井密度不宜小于35眼100km。其中,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的各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和日开采量大于5万m的深层承压水水源地集中开采区、小型地下水超采区、严重地下水超采区,布井密度宜取高限值;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附近,应适当加密布设地下水水位监测井;在各孔隙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中心处,必须布设地下水水位监测井。3、在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位监测井的平均布井密度不宜小于510眼/100km。4、应尽量从现有的区域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井网中选取动态监测区的地下水水位监测井;不足时,可从在水位监测时能避开地下水开采影响且便于进行监测地下水水位的生产井中选取;必要时,参照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 B 50027一2001)的有关规定凿建地下水水位监测井。5、地下水水位监测井井口应建筑井台并设置固定点标志,要求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按四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井口固定点高程和井口附近地面高程。水准基面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6、地下水水位监测频次为每年3次,分别在汛前、汛后、年末各监测一次。各地可根据当年的汛期预报,从5月下旬到7月上旬期间的1、6、11、16、21、26日中的某一日选定为汛前地下水水位监测日;从9月上旬到10月上旬期间的1、6、11、16、21、26日中的某一日选定为汛后地下水水位监测日;每年12月26日为年末地下水水位监测日。87、地下水水位监测误差、测具检定应按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J 238一90)执行。8、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位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2,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区年末地下水埋深分区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318地下水开采量监测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动态监测区内从同一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开采地下水的生产井,均应作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井;2、各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井均应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进行地下水开采量的月、年统计,并分别统计城镇生活、工业、农田灌溉、生态等的年用水量;3、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3,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319要求调查统计井灌形式的人工回灌水量,记录回灌水水量、回灌目标含水层组和回灌水水质类别,并将调查统计结果填入表C13中。3110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动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1980年以来发生了泉水流量衰减的需要保护的名泉,均应建立泉水流量监测站;2、各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站均应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进行泉水流量的月、年统计;3、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书14,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3111地下水水质动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动态监测区内应布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网。布井(站)密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未发生地下水水质污染、海水入侵、咸水入侵的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的平均布井(站)数宜控制在同一动态监测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井井数的05左右,其中,靠近海岸线或地表水体污染严重的地9区以及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中心地区,应适当加密;2)在已发生了地下水水质污染、海水入侵、咸水人侵的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的平均布井(站)数宜控制在同一动态监测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井井数的1左右,其中,在地表水体污染源附近、海水人侵区陆地边界附近、咸水人侵区的周边地带以及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中心地区,应适当加密。2、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应尽量从正常使用的开采量监测井或泉水流量监测站中选取,不足时,可选取民井、地下水水位监测井或其他井孔几3、地下水水质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在汛前监测。各地可根据当年的汛期预报,在5月下旬到7月上旬期间选择汛前地下水水质监测日。同一动态监测区内各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采集水样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5d。4、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为生产井(泉)时,在井(泉)的出水口水流中心处采集水样;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为民井时,在井内水面以下0sm处采集水样;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为非生产井时,采集水样前,应进行排水。5、汛前采集的水样,应分析pH值、矿化度、总硬度(以caco。计)、氨氮、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高锰酸钾指数和总大肠菌群等项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增选氟化物、氰化物、碘化物、砷、硒、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六价铬、汞、铅、锰、铁、福、铜、化学耗氧量以及其他有毒有机物和其他重金属等水质项目进行分析。6、水样采集、分析时限、程序、方法、质量控制,水样的存放与运送,水样编号及送样单的填写,分析结果记载表式样、填制要求以及测具检定要求,均应按行业标准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一98)执行。7、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5,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10区汛前海水入侵区、咸水人侵区及地下水水质污染区分布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3112地面沉降量动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深层承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内应布设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网。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的平均布设密度宜不少于3一5个l00km“。其中,小型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的布设密度宜取高限值;在动态监测区中各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中心处,必须布设地面沉降量监测站。2、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宜布设在同一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水位监测井附近。3、当动态监测区距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外国家一、二等水准点较远时,宜在动态监测区内按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7一91)的有关规定,设置不低于国家二等水准的基岩标。4、各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应分别设置固定点标志,要求从基岩标或深层地下水超采区外不低于国家二等水准点按二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各固定点高程。5、地面沉降量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从10月上旬至n月上旬期间选择监测日,同一动态监测区内各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的监测时间间隔不宜超过30d。6、采用引(复)测高程法监测地面沉降量。从位于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外的不低于国家二等水准点,或从动态监测区内设置的基岩标,按二等水准测量标准引(复)测各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固定点的高程,以先后两次引(复)测高程之差作为该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在这两次引(复)测期间的地面沉降量。据以引测的国家水准点或基岩标,在复测时,不宜更换。7、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面沉降量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6,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区年地面沉降量及多年累计地面沉降量分区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113113土地沙化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位于干早、半千早地区的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内,宜进行土地沙化调查;在濒临荒漠区的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内,必须进行土地沙化调查。2、土地沙化调查以植物长势状况及植被覆盖率为主。3、要求记录土地沙化调查成果,包括植物长势状况说明和估计植被覆盖率,要求绘制动态监测区年末土地沙化区分布示意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3114地面塌陷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隐伏型岩溶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应进行经常性的地面塌陷调查。2、地面塌陷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记录各地面塌陷点发生的时间和地点;2) 2)计算各地面塌陷点坍塌岩土的体积;3)描述各地面塌陷点的形态。3、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面塌陷调查统计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7,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区地面塌陷分布示意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3115地裂缝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隐伏型裂隙水超采区和隐伏型岩溶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应进行经常性的地裂缝调查。2、地裂缝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记录各地裂缝发生的时间和地点;2)测量各地裂缝的长度、地表面撕裂宽度和深度;3)描述各地裂缝的形态。3、要求填制地裂缝调查统计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8,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区地裂缝分布示意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3116要求对各动态监测区内地下水水位、水质、开采量、地面沉降量、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井(站)以及地面塌陷l2点和地裂缝进行统一编号,编号采用9位字码:前5位阿拉伯数码表示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第6位英文字码表示监测、调查项目,其中,A、B、C表示地下水水位监测,DN(不采用D表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PS表示地下水水质监测,T表示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U表示地面沉降量监测,V表示地面塌陷调查,W表示地裂缝调查;第79位阿拉伯数码表示该动态监测区内相关监测、调查项目的编序号。并要求填制各监测井(站)、地面塌陷点、地裂缝编号与地理位置对照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9,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32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321要求以纪元逢。和逢5的年份为评价年,并以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为评价区,对各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统一评价。3 22各评价区的评价内容应包括:1、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评价;2、地面沉降、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衰减、海水入侵、咸水人侵、地下水水质污染、土地沙化、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评价;3、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4、重新核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动态监测区和级别。323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地下水水位监测成果,确定评价区各年地下水水位上升或下降幅度及地下水水位动态变化状况;2、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地下水开采量、人工回灌水量及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成果,确定评价区各年地下水开采量、人工回灌水量及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及它们的动态变化状况;3、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确定评价区地下水水质动态变化状况;134、又寸评价区在评价年前lQ年的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1) 评价年前10年年均地下水水位上升速率或下降速率;2)评价年前10年年均地下水开采量、人工回灌水量的增加量或减少量及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衰减率;3)评价年前10年期问地下水水质类别变更以及主要污染物超标率的变化。324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评价年前10年评价区的水文气象、地下水水位动态、渠灌引水量、渠灌定额、渠灌面积、湖泊水库塘坝蓄水水位和水量动态以及评价区的包气带、含水层组;弱透水层的厚度和岩性特征等资料,对各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区逐一进行地下水补给量和可开采量评价。2、采用补给量法,对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评价区分别计算评价年前10年逐年的降水人渗补给量、地表水体渗漏补给量、侧向补给量和井灌回归补给量等,并以这些补给量之和作为评价区相应年份的年浅层地下水补给量;对深层承压水超采区的评价区分别计算评价年前10年逐年的侧向补给量和越流补给量,并以这两项补给量之和作为该评价区相应年份的年深层承压水补给量。3、采用排泄量法,分别对裂隙水超采区的评价区和岩溶水超采区的评价区,计算由评价区内降水补给形成的评价年前10年逐年的河川基流量、潜水蒸发量、地下水开采净消耗量和侧向流出量,并计算评价区逐年地下水蓄变量,以计算得出的四项排泄量和地下水蓄变量的代数和作为评价区相应年份的裂隙水补给量和岩溶水补给量。4、要求根据评价年前10年逐年的地下水补给量,计算年均地下水补给量;并采用实际开采量法、多年调节计算法或可开采系数法估算年均地下水可开采量。5、要求填制各评价区评价年前10年年均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10,填制说明见附录C14中C2)。325根据评价年前10年评价区的地下水水质动态监测成果,分析该评价区海水入侵、咸水入侵、地下水水质污染等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状况,确定该评价区内海水入侵区、咸水人侵区、地下水水质污染区的分布状况。326根据评价年前10年评价区的地面沉降量动态监测成果,分析该评价区内地面沉降状况,确定该评价区评价年前10年年均地面沉降量和截止于评价年前一年年末的多年累计地面沉降量。327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成果,确定该评价区逐年的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和泉水流量衰减状况。328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土地沙化调查成果,分析该评价区内土地沙化状况,确定土地沙化区的分布状况。329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地面塌陷调查成果,分析该评价区内在评价年前10年地面塌陷点个数及截止于评价年前一年年末的多年累计地面塌陷点个数,确定各地面塌陷点在该评价区内的地理位置及其坍塌岩土的体积。3210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地裂缝调查成果,分析该评价区内在评价年前10年地裂缝条数及截止于评价年前一年年末的多年累计地裂缝条数,确定各地裂缝在该评价区内的地理位置及其长度、地表面撕裂宽度和深度。3211根据本导则3233,210规定的各项评价成果,按照本导则214的规定,重新核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按照本导则312314的规定,重新核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按照本导则231一236的规定,重新核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级别。3212按照本导则3173112及3116的规定,调整各重新核定的动态监测区的监测井(站)及编号;按照本导则3173115的规定,于评价年次年起按照重新核定的动态监测区进行动态监测和调查。153213要求填制各评价区评价年前10年综合评价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11,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将重新核定的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和动态监测区标示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分布图中。164资料整编401资料整编包括年度资料整编和评价年资料整编两种。其中,年度资料整编针对当年的动态监测和调查成果资料;评价年资料整编针对评价年前10年的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价成果资料。402资料整编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考证基本资料;2、审核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价成果资料;3、编制成果图、表;4、编制成果报告;5、资料整编成果的审查验收、存贮与归档。403年度资料整编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以前完成;评价年资料整编工作应于当年年底以前完成。404应对下列基本资料进行考证:1、监测井(站)的位置、编号;2、地面塌陷点、地裂缝的位置、编号;3、监测井(站)布设、调整、更换以及监测频次的变动情况;4、引测、复测和校测高程的记录;5、计量设施、测具的检定情况。405经考证,不符合要求的动态监测和调查资料不参加资料整编。406审核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价成果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审核内容包括:1) 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价的方法;2)成果表的填写格式。2经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果资料,不参加资料整编:1)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价的方法错误;2)成果资料有伪造成分;l73)成果资料误差超过允许范围。407年度资料整编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绘制如下成果图件:1)动态监测区年末地下水埋深分区图;2)动态监测区汛前海水入侵区、咸水入侵区及地下水水质污染区分布图;3)动态监测区年地面沉降量及多年累计地面沉降量分区图;4)动态监测区年末土地沙化区分布示意图;5)动态监测区地面塌陷分布示意图;6)动态监测区地裂缝分布示意图。2填制如下成果表:D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情况一览表;2)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位监测成果表;3)动态监测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成果表;4)动态监测区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成果表;5)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表;6)动态监测区地面沉降量监测成果表;7)动态监测区地面塌陷调查统计表;8)动态监测区地裂缝调查统计表;9)各监测井(站)、地面塌陷点、地裂缝编号与地理位置对照表。3编写年度资料整编成果报告,年度资料整编成果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E中E1。408评价年资料整编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填制如下成果表:1)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情况一览表;2)各评价区评价年前10年年均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成果表;3)各评价区评价年前10年综合评价成果表。182绘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分布图。3编写评价年资料整编成果报告,评价年资料整编成果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E中E2。409资料整编成果的审查验收、存贮和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1送交审查的资料应包括:1)各监测井(站)及土地沙化、地面塌陷点和地裂缝调查资料;2)资料整编成果图、表;3)资料整编成果报告。2经审查,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不予验收:l)项目完整,图表齐全,规格统一,字迹清晰;2)各项基本资料考证清楚,并具有合格的审核程序;3)资料整编成果报告内容完整、准确、客观。3经审查验收的资料整编成果及审查验收意见,应及时存贮和归档。要求纸介质、磁介质存贮的资料整编成果及审查验收意见各归档两份,归档期限20年。19附录A术语A01浅层地下水在孔隙水中,指埋藏相对较浅,且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及与当地潜水具有较密切水力联系的弱承压水。A02深层承压水在孔隙水中,指埋藏相对较深,且与当地浅层地下水水力联系微弱的地下水。A03地下水超采区指某一范围内,在某一时期,地下水开采量超过了该范围内的地下水可开采量,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区域;或指某一范围内,在某一时期,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区域。A0.4环境地质灾害在地下水开发利用这一人为因素作用下,某一范围内,在某一时期,发生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海水人侵、咸水入侵等现象。A05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在地下水开发利用这一人为因素作用下,某一范围内,在某一时期,发生的土地沙化、地下水水质污染、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衰减等现象。A06地面塌陷在地下水开发利用这一人为因素作用下,某一范围的地表面发生的坍塌现象。A07地裂缝在地下水开发利用这一人为因素作用下,某一范围的地表面发生的撕裂现象。20A08咸水入侵指地下咸水侵入地下淡水含水层的现象,包括平面上咸水体侵入淡水含水层和垂直剖面上咸水体向淡水含水层移动两种情况,均造成淡水含水层地下水水质恶化现象。A09土地沙化在地下水开发利用这一人为因素作用下,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进而使原野逐步荒芜的现象,属于荒漠化的一种类型。A010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衰减在地下水开发利用这一人为因素作用下,造成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逐渐减少的现象。A011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指生产井内滤水管所处的含水层组。A012地下水水位下降速率指某一时间段地下水水位下降幅度与该时间段的比值。A013地面沉降速率指某一时间段地面沉降量与该时间段的比值。A014累计地面沉降量指某一个时间段的地面沉降量的总和。A015地下水超采系数在同一范围内某时间段的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可开采量两者之差与地下水可开采量的比值,称为该范围在该时间段的地下水超采系数。A,016地下水可开采量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在不引起生态环境恶化条件下,允许从含水层组中获取的最大水量。2122附录B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B01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统一采用5位阿拉伯数码。前2位数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J名称;第3位数码表示地下水超采区的种类,其中,“1”表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25”分别表示第2深层承压含水层组至第5深层承压含水层组超采区,“6”表示裸露型裂隙水超采区,“7”表示隐伏型裂隙水超采区,“8表示裸露型岩溶水超采区,“9表示隐伏型岩溶水超采区,“0,表示引发了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衰减的泉域;第4、第5两位数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一种类地下水超采区的序号。B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前2位数码应按表B执行。232526C2填表说明C21各表共同的填制说明;1地下水超采区的名称应符合本导则224的规定,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应符合本导则225的规定;2地下水超采区的类别应符合本导则221的规定,地下水超采区的种别应符合本导则222和223的规定,地下水超采区的级别应符合本导则231236的规定;3各级行政区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一1999)的有关规定;4各项量纲的单位精确位数及数字尾数的取舍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水层组的层位、厚度的单位为m,精确到个位,十分位四舍五入;2)地下水水位、变幅、下降速率的单位为m,精确到十分位,百分位四舍五入;3)地面高程的单位为m,精确到千分位,万分位四舍五人;4)地面沉降量或累计地面沉降量的单位为mm,精确到个位,十分位四舍五入;5)面积的单位为km,精确到个位,十分位四舍五入;6)地下水开采量或地下水补给量的单位为万m,精确到个位,十分位四舍五入;7)泉水流量的单位为ms,精确到十分位,百分位四舍五入;8)地面塌陷坍塌岩土的体积的单位为m,精确到十分位,百分位四舍五入;9)超标率用表示,精确到个位,十分位四舍五入;10)pH值精确到十分位,百分位四舍五入;11)以mgL为单位的各项水质分析项目的精确位数,按照GBT 14848一93的有关规定执行。30C22表C11的填制说明:1“所含各地级行政区名称”一栏应填写处于相应地下水超采区内的各个地级行政区名称;2“面积”指该地下水超采区的面积,即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所围括的面积;3“主要生态灾害简要说明”一栏填写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因地下水开发利用所引发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海水人侵、咸水人侵、土地沙化、地下水水质污染、泉水流量衰减等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状况。C23表C15的填制说明:1该表每年汛前填制一次;2“分析项目名称”一栏,必须填写已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的分析项目和已超过GBT 14848一93规定的刃类水与IV类水间浓度界限值的分析项目;3“水质类别”一栏,应根据该分析项目的分析结果按照GBTl魂848一93的规定填写;5按式(C2,3)计算的超标率r不大于。时,即:C。(C时,可不填写相应分析项目的超标率口C24表C110中“评价区面积”指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的面积;表C12、表c16、表C17和表C18均要求每个地下水超采区填制一张表,表C15要求每个监测井(站)填制一张表。C25表C1,n的填制说明:31l“评价区面积”指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的面积;2“关键项目”指采用单指标法确定地下水水质类别的水质项目;3“平均超标率”是指根据动态监测区内各监测井(站)相应监测值的面积加权平均值所计算的数值;4“水质类别”是指根据动态监测区内各监测井(站)关键项目、Cl一或矿化度的面积加权平均监测值所确定的水质类别。5“植物长势状况说明”栏,填写各类植物长势变化情况,包括作物产量降低、植物枯萎等。32D 02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分布图的编制说明:1根据评价年前10年的动态监测、调查与评价成果,绘制出各类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的分布;标示出: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基岩标及高程,地面沉降标志和评价年前10年年均地面沉降量、截止于评价年前一年年末的多年累计地面沉降量,海水人侵方向标志,咸水入侵方向标志,地面塌陷点标志和坍塌岩土的体积以及地裂缝标志和地裂缝的长度、地表面撕裂宽度、深度;标绘出土地沙化区和地下水水质污染区;标示出地下水超采区中最低地下水水位位置及地下水水位值;2在图中镶嵌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名称、编号与面积对照表,表式样见表D02。D03动态监测区年末地下水埋深分区图的编制说明:1根据当年年末地下水水位监测资料,绘制地下水超采区的343标示出最低地下水水位位置及地下水埋深值。D04动态监测区汛前海水入侵区、咸水人侵区及地下水水质污染区分布图的编制说明:根据截止于当年汛前的地下水水质监测资料,绘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内发生的海水人侵、咸水人侵、地下水水质污染等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标志及地域分布。D05动态监测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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