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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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 286一2003的通知水国科2003295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审查,批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 286一2003。本标准自2003年8月l日起实施。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前言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一2003的主要编制依据为水利部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I一2002)。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共4章和5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地下水超采
2、区的划定、分类与分级,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调查与评价和资料整编。本导则对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的划定,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分类和分级,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价及资料整编,作了详细的技术规定。本导则为全文推荐。本导则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导则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本导则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本导则主编单位: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本导则参编单位: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本导则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郭孟卓万育生颜勇杨景斌闻人雪星靳顶张鸿星高娟本导则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张蔚棒本导则体例格式审查人:程光明1总则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
3、,为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以及加强对地下水超采区的监测、调查和评价,统一有关技术要求,特制订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范围,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分类和分级,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动态监测、调查、评价和资料整编。103与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有关的水文地质勘测、地下水资源评价、大地高程测量、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等项工作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0 4本导则采用国家标准水文测验术语和符号标准(GBT95一86)中给出的有关术语,另外,还应用附录A给出的术语。105在不与本导则相抵触的原则下,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
4、意见。12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分类与分级21地下水超采区的划定211地下水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是判定地下水超采和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依据。212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应遵守下列工作程序:1、在充分收集、分析区域地质构造及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层位、厚度、岩性特征、区域分布及地下水类型,确定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补给量和地下水可开采量;2、分析确定各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的地下水水位动态特征;3、调查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的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状况
5、,确定各种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地域分布;4、划定地下水超采区。213同一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在开发利用时期,发生了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或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的地域,划定为该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在该地下水开发利用时期的地下水超采区,并要求勾绘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214要求以下列两种边界线所围括面积的较大者,确定为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1、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区域的外包线;2、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的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地域的外包线,其中,需要保护的名泉发生了泉水流量衰减现象,边界线为该泉水相应的泉域。2215在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
6、应分别划分各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和日开采量大于5万m3的深层承压水水源地集中开采区。22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类221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类型,将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为如下三类:1、裂隙水超采区;2、岩溶水超采区;3、孔隙水超采区。222根据一般基岩、碳酸盐岩的埋藏特征,将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分别划分为裸露型和隐伏型两种。223根据松散岩土含水层组在垂直方向上分层发育的特征、自上而下的序次及地下水承压与否,将孔隙水超采区划分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和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两种,其中,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应标示出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序次。224应按地下水超采区所在主要县级行政区以上首
7、府名称和本导则221一223的规定,确定各地下水超采区的名称。225应对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统一编号,地下水超采区的编号按附录B执行。226同一名称的地下水超采区是地下水超采区评价的独立单元。227当同一地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下水超采区时,应分别确定它们的名称和地域分布边界线,并应分别进行地下水超采区评价。23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级231应根据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大小,将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为下列四级:1、地下水超采区面积不小于5000km“为特大型地下水超3采区;2、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5000km且不小于l000km为大型地下水超采区;3、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l000km且不小于l00km为中型地下
8、水超采区;4、地下水超采区面积小于l00km,为小型地下水超采区。232应根据地下水超采区在开发利用时期的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以及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的程度,将各级地下水超采区分别划分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两种,并在严重超采区中划分出禁采区。233在各级浅层地下水超采区、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确定为严重超采区:l、年均地下水超采系数大于03;2、孔隙水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10m,裂隙水或岩溶水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15m;3、需要保护的名泉年均泉水流量衰减率大于01;4、发生了地面塌陷,且100km“面积上的年
9、均地面塌陷点多于2个,或坍塌岩土的体积大于2m的地面塌陷点年均多于1个;5、发生了地裂缝,且100km 面积上年均地裂缝多于2条,或同时达到长度大于10m、地表面撕裂宽度大于5cm、深度大于05m的地裂缝年均多于1条;6、发生了地下水水质污染,且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劣于污染前1个类级以上,或污染后的地下水已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7、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海水人侵现象;8、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咸水人侵现象;9、因地下水开发利用引发了土地沙化现象。234在各级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确定为严重超采区:1、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大于2m;42、年均地面沉降速率大于l0
10、mm;3、发生了地下水水质污染,且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劣于污染前1个类级以上,或污染后的地下水已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235地下水超采区中不符合本导则233和234规定的区域,确定为一般超采区。236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确定为禁采区:1、浅层地下水水位低于相应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厚度的45;2、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累计衰减率大于06,或年均累计停止喷涌时间多于100d;3、100km面积上年均地面塌陷点多于10个,或l00km,面积上坍塌岩土体积大于2m3的地面塌陷点年均多于5个;4 、100km面积上年均地裂缝多于10条,或同时达到长度大于lom、地表
11、面撕裂宽度大于5cm、深度大于05m的地裂缝年均多于5条;5、海水人侵造成地下水的氯离子含量大于l000mgL;6、咸水入侵造成地下水矿化度大于3000mgL;7、原野荒芜造成植被橙盖率减少50以上;8、污染后的地下水水质已达到V类水;9、最大累计地面沉降量大于2000mm。237地下水超采区的年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速率可按式(237)计算:2311应参照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一93)采用单指标法确定地下水水质的类别,并以该标准中班类水与“类水间浓度界限值作为判断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标准值和作为计算超标率的控制标准。2312要求填制地下水超采区基本情况一览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
12、C11,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63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调查与评价31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和调查311根据地下水超采区的范围确定动态监测区,应在动态监测区内开展动态监测和调查。312按照下列原则,划定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1、从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向外推移距离不小于skm所围括的区域,划定为该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2、当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与相应的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边界线之间距离不大于5k。时,以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边界线作为划定该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的依据;3、相邻的两个属于同一个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超采区,当这两个地下
13、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相距不大于10km时,以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间的中线作为划定这两个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的依据。313在裂隙水超采区和岩溶水超采区,将其中的地下水开采区确定为动态监测区。314应将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各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和日开采量大子5万m3的深层承压水水源地集中开采区,划定为深层承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315动态监测区的名称和编号同相应的地下水超采区。要求绘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分布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316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中,动态监测和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下水水位监测;2、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人工回灌水量、水质调查;3、
14、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74、地下水水质监测;5、地面沉降量监测;6、土地沙化调查;7、地面塌陷调查;8、地裂缝调查。317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动态监测区内应布设地下水水位监测井网。2、在孔隙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位监测井的平均布井密度不宜小于35眼100km。其中,深层承压水超采区中的各建制市城市建成区和日开采量大于5万m的深层承压水水源地集中开采区、小型地下水超采区、严重地下水超采区,布井密度宜取高限值;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地域分布边界线附近,应适当加密布设地下水水位监测井;在各孔隙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中心处,必须布设地下水水位监测井。3、在裂隙水超采
15、区和岩溶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位监测井的平均布井密度不宜小于510眼/100km。4、应尽量从现有的区域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井网中选取动态监测区的地下水水位监测井;不足时,可从在水位监测时能避开地下水开采影响且便于进行监测地下水水位的生产井中选取;必要时,参照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 B 50027一2001)的有关规定凿建地下水水位监测井。5、地下水水位监测井井口应建筑井台并设置固定点标志,要求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按四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井口固定点高程和井口附近地面高程。水准基面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6、地下水水位监测频次为每年3次,分别在汛前、汛后、年末各监测一次。各地
16、可根据当年的汛期预报,从5月下旬到7月上旬期间的1、6、11、16、21、26日中的某一日选定为汛前地下水水位监测日;从9月上旬到10月上旬期间的1、6、11、16、21、26日中的某一日选定为汛后地下水水位监测日;每年12月26日为年末地下水水位监测日。87、地下水水位监测误差、测具检定应按国家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J 238一90)执行。8、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位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2,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区年末地下水埋深分区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318地下水开采量监测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动态监测区内从同一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开采地下水
17、的生产井,均应作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井;2、各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井均应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进行地下水开采量的月、年统计,并分别统计城镇生活、工业、农田灌溉、生态等的年用水量;3、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3,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319要求调查统计井灌形式的人工回灌水量,记录回灌水水量、回灌目标含水层组和回灌水水质类别,并将调查统计结果填入表C13中。3110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动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1980年以来发生了泉水流量衰减的需要保护的名泉,均应建立泉水流量监测站;2、各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站均应安装经质量技术
18、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进行泉水流量的月、年统计;3、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需要保护的名泉泉水流量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书14,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3111地下水水质动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动态监测区内应布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网。布井(站)密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未发生地下水水质污染、海水入侵、咸水入侵的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的平均布井(站)数宜控制在同一动态监测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井井数的05左右,其中,靠近海岸线或地表水体污染严重的地9区以及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中心地区,应适当加密;2)在已发生了地下水水质污染、海水入侵、咸水人侵的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
19、)的平均布井(站)数宜控制在同一动态监测区地下水开采量监测井井数的1左右,其中,在地表水体污染源附近、海水人侵区陆地边界附近、咸水人侵区的周边地带以及地下水水位降落漏斗中心地区,应适当加密。2、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应尽量从正常使用的开采量监测井或泉水流量监测站中选取,不足时,可选取民井、地下水水位监测井或其他井孔几3、地下水水质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在汛前监测。各地可根据当年的汛期预报,在5月下旬到7月上旬期间选择汛前地下水水质监测日。同一动态监测区内各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采集水样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5d。4、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为生产井(泉)时,在井(泉)的出水口水流中心处采集水样;地下水
20、水质监测井(站)为民井时,在井内水面以下0sm处采集水样;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站)为非生产井时,采集水样前,应进行排水。5、汛前采集的水样,应分析pH值、矿化度、总硬度(以caco。计)、氨氮、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高锰酸钾指数和总大肠菌群等项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增选氟化物、氰化物、碘化物、砷、硒、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六价铬、汞、铅、锰、铁、福、铜、化学耗氧量以及其他有毒有机物和其他重金属等水质项目进行分析。6、水样采集、分析时限、程序、方法、质量控制,水样的存放与运送,水样编号及送样单的填写,分析结果记载表式样、填制要求以及测具检定要求,均应按行业标准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一
21、98)执行。7、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5,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10区汛前海水入侵区、咸水人侵区及地下水水质污染区分布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3112地面沉降量动态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深层承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内应布设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网。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的平均布设密度宜不少于3一5个l00km“。其中,小型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的布设密度宜取高限值;在动态监测区中各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中心处,必须布设地面沉降量监测站。2、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宜布设在同一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水位监
22、测井附近。3、当动态监测区距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外国家一、二等水准点较远时,宜在动态监测区内按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7一91)的有关规定,设置不低于国家二等水准的基岩标。4、各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应分别设置固定点标志,要求从基岩标或深层地下水超采区外不低于国家二等水准点按二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各固定点高程。5、地面沉降量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从10月上旬至n月上旬期间选择监测日,同一动态监测区内各地面沉降量监测站的监测时间间隔不宜超过30d。6、采用引(复)测高程法监测地面沉降量。从位于深层承压水超采区外的不低于国家二等水准点,或从动态监测区内设置的基岩标,按二等水准测量标准引(
23、复)测各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固定点的高程,以先后两次引(复)测高程之差作为该地面沉降量监测站在这两次引(复)测期间的地面沉降量。据以引测的国家水准点或基岩标,在复测时,不宜更换。7、要求填制动态监测区地面沉降量监测成果表(表式样见附录C中表C16,填制说明见附录C中C2),要求绘制动态监测区年地面沉降量及多年累计地面沉降量分区图(编图说明见附录D)。113113土地沙化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位于干早、半千早地区的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内,宜进行土地沙化调查;在濒临荒漠区的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的动态监测区内,必须进行土地沙化调查。2、土地沙化调查以植物长势状况及植被覆盖率为主。3、要求记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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