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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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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x

    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方法,进一步深化 我院的教育教学改,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 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 到开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 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 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 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 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 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第十九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 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 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 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 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 文)、军训I、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 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 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第二十条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外,如研究 成果或创造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专 利,可奖励两门相关的选修课学分;如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取得专 利或在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 会认定,可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在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由 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奖励一定的选 修课学分。第二十一条各专业的具体应修学分由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第二十二条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 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 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专升本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义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二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 和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 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拟 转入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开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1)跨科类转专业的;(2)提前批次录取的;(3)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4)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5)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6)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7)跨学历层次的;(8)毕业年级的;(9)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 主管院长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 的;(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3)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 学校的;(4)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5)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6)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7)提前批次录取的;(8)毕业年级的;(9)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 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 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1)因病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超 过6周的;(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未治愈 者,经院卫生所证明,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 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 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存其学籍,不享 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院不承当责任;(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 自理;(3)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4)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院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 予记载。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1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 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 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 二级甲等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医院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2)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 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 习;(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 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存学 籍1年。保存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存 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应征参加军(含 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保存其学籍至 退役后1年。第三十二条学生在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学籍、休学期间不 得报考其它学校。第七章退学与试读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 一学期所选必修课程至补考后不合格学分到达或超过16学分的;(2)自入学起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补考或者重 修及格者不再累计)到达或超过22学分的;(3)凡在院期间考试和补考旷考累计达3门次及以上的;(4)不管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的;(5)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6)经学院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7)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9)本人申请退学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XX省教 育厅备案。第三十五条退学手续办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处理 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 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持批准表在 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 在地。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 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诉。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第三十七条凡符合第三十三条第1、2款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按以下规定办理:(1)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 院长批准,可申请办理试读手续;(2)试读原那么上只有1次,试读期最长为1年,试读期间 无学籍;(3)试读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不合格课程,所试读的 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不 合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停止试读;(4)试读期间有违纪现象者,即终止试读;试读期间,假设学生随原年级修读一些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旁听处理;(6)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到达退学规定时不予学籍处理,可参 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经补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连同第 二学期不合格的课程累计到达退学规定者,按退学处理。第八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 体等方面。着重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 习、工作、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到达以下各项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1)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2)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环 节,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3)到达“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4)在院期间一般应当获得一个以上的能力证书(包括高 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一、二、三、四级,各种职等)。第四十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未到达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第四H"一条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 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第九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XXXX级专科学生全面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存入学 资格1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医院诊断,符合体 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 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 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 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 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第二章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第五条基本学制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 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 5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 束时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 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 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第六条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 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 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及各类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选修 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业务范围 及方向设置的课程。学生应修专业选修课最低6学分。公共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 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学生应修公共选修课最低6学分,其中 艺术类课程至少选修1门课2学分。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无学分。公共选修 课假设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选修学分。第七条学生应参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 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除必修课外,1门课 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那么上该课程予以停开,由教务 处会同各系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 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册,并 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的方 式进行。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执行,一般不能变动。如 确需变动时,应当报请教务处批准。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考查成绩分为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 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 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记分。(1)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成绩总评 确定。平时成绩由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平常测验等综合构成。不含实验的课程,原那么上按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 绩占20%计算。特殊课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具体情况确定,并 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含有实验的课程,考试总成绩二PSQ,其中:P为平时成 绩,一般按20%计算;S为实验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给出, 其比例根据实验课占该门课程总学时的百分比确定:实验学时 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小于5%,其实验成绩计入平时成绩;实 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5%15队S按10%计算;实验学时占课 程总学时的比例大于15%, S按20%计算。Q为期末考试成绩,Q按100%-P-S计算。(2)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 业、课堂讨论、课程设计(论文)、大型作业的情况以及平时 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考查课程可在授课期间进行一次通知性测验。通知性测验 成绩占考查成绩的50%60%;同一课程、同一进度的不同班 级,记分方法必须一致。教师应当认真做好平时成绩记载,只 有通知性测验成绩而无其它工程成绩记载,教务处不予成认其 成绩。(3)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动。确有过失 必须纠正时,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报告,申明原因,教研室主 任审核签字,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改试点专业的课程或院级重点建设课程鼓励实行新的考 核方法,具体方法由教研室确定,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备 案。第十条考试课程在授课期间不进行通知性测验,在考试前 先进行考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那么为平时考查不及格,不 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成绩按零分计,应当申请重 修:(1)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擅自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 数的四分之一者;(2)作业缺交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3)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4)有实验的课程,平时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欠交或 不合格者;课程设计缺做三分之一以上者。第十一条独立设课的实验、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 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单独作 为1门课记成绩。成绩均按五级分制记载。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那么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 式进行。第十三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 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工程者,由本人申请, 院卫生所出具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保健 课,其考核成绩仅记及格或不及格。第十四条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1门课程,各学期 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 分。第十五条补考、重修规定: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 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 申请重修。假设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 修。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XX省教育厅XX省开展和改委员会、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 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 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可以部 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以参加重修考试。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原考核成绩不再 记载。第十六条缓考、旷考规定:学生在考试或者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 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持院卫生所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按 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 请重修。学生旷考,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 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同一学期旷考或者在院学 习期间累计旷考达3门次(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 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 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 给予补考机会。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 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免修规定:鼓励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免 修,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局部。由本人申请,经 教研室审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不跟班上 课,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 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 申请在课程开设前提出。但实习、独立开设实验课、课程设 计、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体育课不能免 修。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选修高年级的课程,应当由本人申 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考试合 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合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 修。第四章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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