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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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方法,进一步深化 我院的教育教学改,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 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 到开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 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 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 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
2、对其进 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 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第十九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 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 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 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 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 文)、军训I、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 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 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
3、减。第二十条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外,如研究 成果或创造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专 利,可奖励两门相关的选修课学分;如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取得专 利或在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 会认定,可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在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由 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奖励一定的选 修课学分。第二十一条各专业的具体应修学分由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第二十二条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 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 学分绩点是学
4、生评定奖学金、评优、专升本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义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二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 和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 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拟 转入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开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1)跨科类转专业的;(2)提前批次录取的;(3)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4)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5)录取时被确定为
5、定向、委托培养的;(6)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7)跨学历层次的;(8)毕业年级的;(9)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 主管院长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 的;(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3)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 学校的;(4)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5)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6)录取为“32”分段制
6、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7)提前批次录取的;(8)毕业年级的;(9)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 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 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1)因病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超 过6周的;(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未
7、治愈 者,经院卫生所证明,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 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 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存其学籍,不享 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院不承当责任;(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 自理;(3)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4)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院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 予记载。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1周
8、以书面形式并附有 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 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 二级甲等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医院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2)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 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 习;(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 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存学 籍1年。保存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存 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应征参加
9、军(含 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保存其学籍至 退役后1年。第三十二条学生在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学籍、休学期间不 得报考其它学校。第七章退学与试读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 一学期所选必修课程至补考后不合格学分到达或超过16学分的;(2)自入学起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补考或者重 修及格者不再累计)到达或超过22学分的;(3)凡在院期间考试和补考旷考累计达3门次及以上的;(4)不管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的;(5)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6)经学院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7)未请
10、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9)本人申请退学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XX省教 育厅备案。第三十五条退学手续办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处理 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 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持批准表在 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 在地。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11、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 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诉。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 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第三十七条凡符合第三十三条第1、2款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按以下规定办理:(1)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 院长批准,可申请办理试读手续;(2)试读原那么上只有1次,试读期最
12、长为1年,试读期间 无学籍;(3)试读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不合格课程,所试读的 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不 合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停止试读;(4)试读期间有违纪现象者,即终止试读;试读期间,假设学生随原年级修读一些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旁听处理;(6)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到达退学规定时不予学籍处理,可参 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经补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连同第 二学期不合格的课程累计到达退学规定者,按退学处理。第八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 体等方面。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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