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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 btbueduc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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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 btbueducn.doc

    北工商校发201833号关于印发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规定执行。北京工商大学 2018年7月12日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工商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并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北京工商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新生,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将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且入校手续完备的,予以注册,取得学校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因伤或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的。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附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在10日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应于要申请入学的当年的6月份向录取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当年新生条件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伤或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暂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第十条学生所在学院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复查、核对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学院配合学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校医院共同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以及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含延期毕业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 “注册”印章后,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所学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一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不能享受各种补助及参与评定奖学金。无故逾期两周仍未缴费和注册的,视为放弃其学籍,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未申请、申请未批准或申请期满后仍未注册的,按旷课处理,并给予其公告警示,公告警示后两周内仍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其学籍,按退学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四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阶段各专业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设置四年标准学制,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并依此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3年或不得超过6年。学生休学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其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但参军入伍的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第十六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阶段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制定的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含课堂延续教学)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的,按旷课处理。具体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和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环节的旷课时间,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其中,军事训练、集中实践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旷课时间。第十九条 学生出勤情况是其学习成绩考核的组成部分。教师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和原则、所讲授课程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采取相应的考勤办法,认真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并记入学生平时成绩。第五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第二十条 各专业按专业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及课堂延续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两类课程的修读。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集中实践环节和第二课堂素质教育专项课程。选修课是学生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自主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其中,专业选修课须在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自主选修,通识选修课可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修。第二十一条 以下课程的设置及门数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三)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第二课堂素质教育专项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四)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五)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每一级按一门课程计。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理论教学以17个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34个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的学分统一折算为1周0.5学分,第二课堂素质教育专项课程17学时或1周为0.5学分。各门课程的具体学分数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准。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和参加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所在学院指导下,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并结合学校公布的开设课程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总数不应低于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学生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顺序和要求,循序渐进修读课程。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的,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之外,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核准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考核和成绩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各门课程的考核。学生学业考核的管理按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学生考核成绩记入纸质和电子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时纸质版成绩单原件留存学校档案馆。学生严重违反考场、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须在该课程考核中予以标注,成绩记为0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退学前所修的课程类别、学分认定和学分折算等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为了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决定学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是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转专业,参加各种评优、评奖及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学校向学生发布学业警示的依据。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及计算方法如下:(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考核成绩绩点系数9010045808933.9707922.9606911.959以下0说明:课程考核成绩60分为及格,绩点系数为1,60分以上,每增加1分,绩点系数增加0.1。(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数 第七章 警示与留级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具体情况,学校分别给予其课程警示、学业警示、留级和退学处理。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过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应向其口头或书面发布课程警示:(一)自每学期开课以来,无故旷课累计达三次以上(含)的;(二)自每学期开课以来,无故未完成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四分之一以上(含)的。被课程警示的学生,自被警示之日起,须主动约见任课教师,并制定课程补学计划,杜绝旷课和未完成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情形再次发生,并在此后上课时主动向任课教师报到。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院应对在该学期内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有三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学生,发布学业警示,并通知其家长。被学业警示的学生,暂停自主选课权,须在学院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其予以留级处理:(一)第一学年结束后,该学年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累计有二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二)第二学年结束后,前两年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累计有三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三)第三学年结束后,前三年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累计有四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四)被两次学业警示的。第八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最多可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因创业原因休学,最多可申请休学4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休学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一)因伤或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将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一学期内因病或因事等请假,需超过或累计已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三)非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四)申请创业的;(五)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所在学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创业休学应经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联合认定审批),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而学生本人未提出申请的,由学院提出休学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其休学手续。休学手续办理完成后,由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二)对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及时离校,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三)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具有享受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类补助以及评选奖学金的资格;(四)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事宜按国家、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办理。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并按学生入伍当年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各项日常事务由其服役单位或培养单位负责,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最迟应于休学期满之日起1周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伤或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正常生活和学习。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复学和保留学籍事宜按学生入伍当年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学校依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复学的学生就读,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休学时所在的年级学习。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出具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转到相近专业进行学习。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其予以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未取得修读学分10学分及以上,且涉及课程4门次及以上不及格的;(二)自第二学期开始,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累计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未获得的;(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在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的、伪造复学证明材料的,或由学校认定应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的其他行为的;(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八)经学校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取得学籍的;(九)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十)其他应予以退学的情形。因以上情形予以退学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因学业原因退学的,由教务处出具意见。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退学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事宜参照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退学手续,并注销学籍,学校对其出具相应的证明。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符合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应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其他时间学校不予受理,且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入同一年级其他专业的,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一)通过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全部课程考核,无补考或重修课程,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且年级专业排名在前10%; (二)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三)满足拟申请转入学院和专业的相关要求。第四十八条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转入其他专业低一年级。其在原专业学习的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第四十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退役复学学生的转专业事宜,按学生入伍当年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学校和学院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专业转入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人数的10%。第五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申请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所在年级的专业排名、处分情况等条件,将同意转出的学生材料送到拟接收学院,拟接收学院对学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示。第五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转入新专业学习,完成新专业报到和注册手续,并按照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校可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第五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接收学院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已修课程和学分进行梳理,学生需向接收学院详细了解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应修读课程的情况及毕业要求。第五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经本人申请,由接收学院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课程类别和学分的转换。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层次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层次要求,则可进行转换;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不能进行转换。选修课学分和不可转换的必修课学分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学分。第五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出本校,学校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学生转学的审批手续,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拟转入或转出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教务处对拟转入或转出我校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或转出,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对拟转入或转出本校学生的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对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其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转学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除按前款相关规定执行外,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五十七条 学生转入本校后,须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方可毕业。具体课程类别、学分认定和学分转换等事宜按学校规定执行。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学分,成绩合格,通过相应标准的毕业资格审核,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予以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审核通过,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获得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具体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第五十九条 学生完成专业学习后,以学院为单位根据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核和鉴定,并向教务处统一提交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审核表。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申请参加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时,应向教务处提供第一学历学位认证的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不得申请参加审核。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审核过程中,课程成绩和学分审核应严格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标准进行。经学校批准中途调整专业的学生,其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核原则上应按照调整后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标准执行;复学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核原则上应按照复学时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标准执行;联合培养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核原则上应按照学生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标准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列入当届毕业生管理,并按照本人原所在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的标准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核。转专业学生申请提前毕业且符合条件的,按照本人转入的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的标准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核。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本规定的,准予提前毕业,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获得学校毕业要求学分的,学校可发给其结业证书;未获得学校毕业要求学分,且符合延期毕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具体按照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延期毕业管理办法执行。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要求的申请时间内,由本人填写并向学院提交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学籍编入原专业低一年级,在学校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在校学习。学生未在学校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延期毕业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延期毕业申请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凡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两年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相应标准的毕业资格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第二学士学位;达不到学校毕业、学位授予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可发给其结业证书。第六十三条 学生结业离校后,可申请以进修生身份返校修读未通过的课程,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学位证书中的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六十四条 在校学习累计满一年(含)以上,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和学分、未受到开除学籍处理,且经学校批准,按学校规定办理完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或者开除学籍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设计、印制学业证书,并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时,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六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十二章 辅修与国(境)内跨校修读第六十九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在保证本专业学习的前提下,可申请从第二学年起开始辅修跨学科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按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辅修管理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与国(境)内其他学校的协议内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课程的类别、学分认定和学分折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跨校修读的本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认定后,可冲抵学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学生应修的相应课程的学分,由教务处记载成绩。对跨校修读的本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课程的学分,可转为学校相应的通识选修课学分。第十三章 出国(境)学习第七十一条 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学习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申请休学或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休学或退学的具体要求按照本规定第八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学校的校际交流协议选派到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为交换生。交换生出国(境)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出国(境)学习期满无故逾期未归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和学校与交换生的约定或协议处理。第七十三条 交换生出国(境)学习修读的课程类别、学分认定和学分折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参加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项目的学生学习修读的课程类别、学分认定和学分折算按北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 在校学习的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按照北京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工商校发20176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北京工商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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