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 btbueduc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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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工商校发201833号关于印发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规定执行。北京工商大学 2018年7月12日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工商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并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三条凡参加普
2、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北京工商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新生,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将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且入校手续完备的,予以注册,取得学校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其保留
3、入学资格:(一)因伤或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的。第六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附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在10日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第七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应于要申请入学的当年的6月份向录取学院提出书面入
4、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当年新生条件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伤或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暂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5、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第十条学生所在学院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复查、核对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学院配合学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校医院共同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以及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6、,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含延期毕业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 “注册”印章后,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所学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一学年学费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予
7、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不能享受各种补助及参与评定奖学金。无故逾期两周仍未缴费和注册的,视为放弃其学籍,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未申请、申请未批准或申请期满后仍未注册的,按旷课处理,并给予其公告警示,公告警示后两周内仍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其学籍,按退学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
8、门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四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阶段各专业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设置四年标准学制,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并依此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3年或不得超过6年。学生休学创业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9、,其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但参军入伍的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第十六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阶段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制定的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含课堂延续教学)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的,按旷课处理。具体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和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环节的旷课时间,按专业培
10、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其中,军事训练、集中实践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旷课时间。第十九条 学生出勤情况是其学习成绩考核的组成部分。教师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和原则、所讲授课程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采取相应的考勤办法,认真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并记入学生平时成绩。第五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第二十条 各专业按专业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及课堂延续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两类课程的修读。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集中实践环节和第二课堂素质教育专项课程。选修课是学生根据所
11、学专业培养方案自主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其中,专业选修课须在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自主选修,通识选修课可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修。第二十一条 以下课程的设置及门数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三)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第二课堂素质教育专项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四)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五)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每一级按一门课程计。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理论教学以17个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34个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的学分统一折算为
12、1周0.5学分,第二课堂素质教育专项课程17学时或1周为0.5学分。各门课程的具体学分数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准。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和参加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在所在学院指导下,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并结合学校公布的开设课程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总数不应低于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学生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顺序和要求,循序渐进修读课程。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的,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
13、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之外,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核准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考核和成绩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各门课程的考核。学生学业考核的管理按北京工商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学生考核成绩记入纸质和电子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毕业时纸质版成绩单原件留存学校档案馆。学生严重违反考场、考核
14、纪律或者作弊的,须在该课程考核中予以标注,成绩记为0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退学前所修的课程类别、学分认定和学分折算等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为了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决定学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是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及转专业,参加各种评优、评奖及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重要条件之
15、一,也是学校向学生发布学业警示的依据。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及计算方法如下:(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考核成绩绩点系数9010045808933.9707922.9606911.959以下0说明:课程考核成绩60分为及格,绩点系数为1,60分以上,每增加1分,绩点系数增加0.1。(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数 第七章 警示与留级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具体情况,学校分别给予其课程警示、学业警示、留级和退学处理。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过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应向其口头或书面发布课程警示:(一)自每学期开课以来,无故旷课累计
16、达三次以上(含)的;(二)自每学期开课以来,无故未完成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四分之一以上(含)的。被课程警示的学生,自被警示之日起,须主动约见任课教师,并制定课程补学计划,杜绝旷课和未完成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情形再次发生,并在此后上课时主动向任课教师报到。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院应对在该学期内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有三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学生,发布学业警示,并通知其家长。被学业警示的学生,暂停自主选课权,须在学院指导下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其予以留级处理:(一)第一学年结束后,该学年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
17、应修课程的学分累计有二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二)第二学年结束后,前两年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累计有三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三)第三学年结束后,前三年所修课程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的学分累计有四分之一以上(含)未获得的;(四)被两次学业警示的。第八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最多可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因创业原因休学,最多可申请休学4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休学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
18、休学:(一)因伤或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将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一学期内因病或因事等请假,需超过或累计已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三)非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四)申请创业的;(五)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所在学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创业休学应经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联合认定审批),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而学生本人未提出申请的,由学院提出休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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