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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因素辨识通用项指导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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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因素辨识通用项指导目录.doc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因素辨识通用项指导目录序号风险因素管控措施1安全管理负责人配备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人员);2.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1. 使用单位均需要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兼管或专管);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1) 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 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 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3安全管理员配备1.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1) 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锅炉的;2) 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 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5) 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2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4操作人员1. 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种类及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5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1. 至少应当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如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2.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6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1.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2.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3. 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4.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5.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6. 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7. 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7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1. 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3.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4.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节技能培训;5.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6. 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7. 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8. 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9. 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8安全管理部门岗位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9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具体岗位职责包括:1.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2.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 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4. 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5. 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6.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7.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8. 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9.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10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 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3.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5.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6.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11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特种设备购置管理制度;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管理制度;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5. 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实施管理制度;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与教育培训管理制度;7. 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管理制度;8.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管理与校验(检定等)管理制度;9. 特种设备经常性检查管理制度;10. 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制度;11. 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制度;12.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13.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处理管理制度;14. 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15. 特种设备报废管理制度;16. 特种设备安全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17. 气瓶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工业气瓶瓶装气体的工厂、医院、学校等)。12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具有可操作性,一般包括该岗位应具备的工作条件(包括人员资质、工作环境、工作场所、个体防护等)、设备运行参数、对设备运行前检查、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13采购采购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相关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 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设计要求及使用条件; 2. 采购新制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检验合格;3. 采购闲置特种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2) 经定期检验合格。4. 所采购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5. 不应购买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6. 特种设备采购到场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随机资料完整性、符合性及是否存在运输造成的损伤等。7. 特种设备的随机资料应当存入安全技术档案。14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1. 使用单位应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修理。2. 使用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 使用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签订监督检验约定书。4. 使用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本单位场所内对特种设备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其施工质量、人员和作业活动。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索取技术资料,并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6.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15使用登记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3.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4.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1)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2)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 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4)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5)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6)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7)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8) 蓄能器承压壳体;9) 简单压力容器;10) 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11) D级锅炉。5. 按台(套)办理登记的申请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6. 按单位办理登记的申请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4)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注: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7. 按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8. 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或者降低参数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9. 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10. 移装变更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相关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11. 单位变更1) 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2) 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12. 更名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1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相关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14. 停用与启用除气瓶外,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15. 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16.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以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采取喷涂、悬挂标示牌等方式将使用登记证编号及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特种设备可见部位。具体要求如下:1) 锅炉:悬挂于锅炉房内或锅炉房控制室内;2) 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悬挂或者设备显著位置;气瓶:悬挂在充装站内或者存放在安全技术档案中;移动式压力容器及车用气瓶:随车携带;3) 压力管道:标注于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始端;4) 电梯:轿厢内;5) 起重机械:置于起重机驾驶室内,对无驾驶室的,使用登记证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6) 场内机动车辆:可存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同时,悬挂车辆号牌;7) 客运索道:悬挂于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8) 大型游乐设施:悬挂于售票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17. 登记后返回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取得的使用登记证,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16安全技术档案1.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2.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使用登记证;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 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6) 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7)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8)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9)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10) 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3. 使用单位档案室与使用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上述(1)、(2)、(5)、(6)、(7)、(8)、(9)、(10)规定的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4.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设置档案文件目录,目录的内容至少包括:序号、文件名称、存档日期、归档人员、建档人员、备注等。存档文件应当标注序号,且应当与目录序号相对应。5. 档案盒(带)上应当标注档案号,且应当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上的档案号相对应。6.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序号(档案号)、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编号、主要参数、设备位置、内部编号、注册登记信息(注册代码、使用证号)、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报废日期。7.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应及时维护更新,确保为最新状态。8. 不需要登记的特种设备也应当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进行管理。9.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设备报废后方可销毁。17检验申报与实施1. 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或停用一年以上设备重新启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 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3. 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4. 检验后,使用单位对检验机构提出的问题应当按照隐患处理的规定,认真组织整改。5.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索取检验报告存入安全技术档案。18作业人员管理与教育培训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2. 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数量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3.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工作。4. 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作业人员证应当经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使用单位作业。5. 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使用单位无能力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6. 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同时作业人员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7. 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知识更新。8.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安全教育培训记录。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作业类别、取证时间、有效日期等。10. 使用单位应当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12.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2) 作业人员证(原件);3)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4) 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5)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13. 使用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申请领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14.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19日常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1.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2.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由作业人员实施。3. 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电梯除外)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4. 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5.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但应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法律责任。6. 日常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的项目、内容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7. 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当存入安全技术档案。20安全附件管理与校验(检定等)1.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2.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可燃气体报警器、温度计的安全附件安全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序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安装于设备名称及识别号、设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校验(检定、更换)日期、下次校验(检定、更换)日期等。3. 各类安全附件的校验(检定、更换)周期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4. 安全附件校验(检定、更换)后,使用单位应当将校验(检定)报告(爆破片的合格证)存入安全技术档案(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报告另存)。21经常性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22运行管理1. 使用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设备运行管理,明确设备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2.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设备安全运行的环境条件,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3. 运行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设备种类、数量、参数等特点及运行班次,适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作业人员考试取证要求。4. 运行部门负责人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设备操作。5. 作业人员应当经使用单位雇(聘)用, 主要负责人在其作业人员证上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使用单位作业。6. 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以备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7.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并如实、认真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8.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9. 运行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将运行记录送交,存入安全技术档案。23应急管理1. 使用单位明确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设备使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2.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一般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按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应当依据GB/T 33942 -2017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并定期进行修订。4.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应急装备,包括通信设备和器材、安全检测仪器、消防设施、器材及材料、个人防护、救护器材、照明设施、破拆工具及其它救灾物资等,存放在便于救援人员取到的地点,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5. 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使用负有重要职责岗位的员工进行应急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6.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演练前应经过演练策划和批准,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告知。7. 使用单位应当在演练后进行总结讲评,并针对演练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预案的修订,同时也应注意总结外单位的事故教训,及时修订相关的应急预案。8.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档案,档案中存放有效版本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历次演练的相关资料。每次演练资料至少包括演练方案、演练准备会议记录、演练记录、讲评记录等。9. 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4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 已经采取的措施;4)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3.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6. 使用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使用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7.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8.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开展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活动,使广大职工得到教育。9.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若为由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完善引发,则对制度或规程进行重新修订,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10. 事故责任单位对属于本单位追究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提出的建议,逐条进行落实,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25接受安全监察1. 任何人员不得拒绝、阻碍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 对上级监管部门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接待、配合。3. 对安全检查人员的提问,有关人员要如实回答;对安全检查人员需要的资料,有关人员要及时提供;对需要在任何法律文书上签字的,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予以签字。4. 对经检查提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排相关部门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按照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要求列入台账管理;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检查人员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并承诺,其间发生事故的,由本单位承担责任。5. 在存在问题未整改之前,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相关作业人员增加安全检查的频次,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整改完成后,写出汇报材料报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进行隐患消号。26报废1.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2. 对于危化品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应进行介质置换,确保安全。3. 相关特种设备报废年限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27考核与奖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8气瓶使用1. 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2. 使用单位应当对到场气瓶进行验收,气瓶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外表漆色完好,标识齐全;2) 未超过检验有效期及报废日期;3) 配有防震圈;4) 配有防护帽;5) 瓶阀完好,气瓶表面无损伤。3. 对验收不合格的气瓶退回充装单位。验收合格的气瓶在卸车时,验收人员应当监督送货人员轻卸,严禁抛滚磕碰,如用机具吊装,严禁使用电磁起重和金属链绳。4. 气瓶存放应当按照空实、及气体种类分开,易燃易爆介质与助燃介质气瓶不得放置在同一库房内,夏季应当避免阳光暴晒。5.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气瓶使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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