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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工伤保险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 资源ID:52912215       资源大小:26.50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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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工伤保险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巢湖市工伤保险施行方法 第一条 为施行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安徽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施行方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施行方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才能鉴定工作。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详细操作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工程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社会捐助;(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方法。(一)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5%,三类行业2.5%;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R4754?D20xx)执行;(二)费率浮动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用人单位的详细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治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平安消费治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三)运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四)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工程:(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职业康复治疗费;(三)劳动才能鉴定费;(四)工伤认定调查费;(五)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奖励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藏金。储藏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藏金总量到达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储藏金用于严峻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缺乏支付时,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藏金支付。详细方法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治理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执行。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损害发生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遇有特别情况,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回绝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直截了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一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举证材料。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第十五条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缺乏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二)缺乏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三)缺乏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四)缺乏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五)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才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生活护理费;(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丧葬补助金;(八)供养亲属抚恤金;(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八条 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本市范围以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四)本市范围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五)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工伤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治理制度(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告。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平安消费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在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方法按照省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施行方法施行前用人单位的伤残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支付,仍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但逐步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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