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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汇报(共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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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汇报(共8篇).docx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汇报(共8篇)第1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分析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分析一、现有业务模式依据浙政办发95号文件,浙江省推出了银保合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两种模式。事实上,考虑到银行具备较为广泛的中小企业客户资源以及更为扎实的信贷基础,保险机构在合作伙伴选择上多以银行为主。合作模式依据地区不同也有所区分。当前在浙江省范围内比较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1.宁波“金贝壳”模式:由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两家公司组成共保体,与工行、农行、中行以及宁波银行四家银行合作,保险对象主要是初创期小企业、农业种植养殖大户以及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相较其他模式来说,宁波模式创新地推出了“金贝壳”系统,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业务端相连接,以使贷款的审批流程更为通畅。该项目获得当地金融办供应了专项扶持资金。2.舟山“政银保”模式:同样由人保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组成共保体,以当地农(渔)民为主要贷款发放对象,借款合作银行为当地农信社,借款额度相对偏低。当地金融办同样供应了专项扶持资金。3.浙江模式:即依据浙政办发95号文件规定,试点保险机构自行选择试点银行实行合作,合作面遍及除宁波外的浙江全省。该模式不再局限于保险机构共保模式,是一种更为商业化的做法。在该模式下,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须由各地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另行向当地金融办申请。二、取得的初步成效以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为例,自2023年6月正式开办该业务起到今年4月底,总计为388户借款人供应了总计亿的借款支持,受到了许多小额借款人的推崇。而事实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开办,不但仅是小额借款人受益,也让银行和保险机构实现了共赢:1.对于小额借款人来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其增加了一种新的借款途径,能够帮助其获得经营性贷款融资,缓解小额借款人融资难的现状。因为引入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在肯定水准上降低了对小额借款人的要求,帮助小额借款人在缺乏抵押、担保的状况下也能够获得贷款,所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确为小额借款人获得银行借款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2.通过这种创新的银保合作方式,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银行的贷款资金供应了平安保障。银行能够将一部分贷款违约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提升其信贷资金的平安。在贷款保障系数增大的状况下,银行又能够探究一些新的业务领域,丰富其贷款品种。同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化解担保联保圈风险上也起了肯定的主动作用。2023年起浙江多地因互保、联保出现信贷危机,银行在这次信贷危机中承受不小的压力。通过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转移了部分互保联保圈内的企业,肯定水准上缓解担保联保造成的隐性风险,优化了银行的信贷环境。3.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拓宽了保险公司的现有的非车险业务品种,加深了保险企业在贷款保证险领域的试水。与此同时,保险机构也提升了其市场形象和自身价值。而在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与中小微企业的关系更加亲密,能够引导中小微企业提升风险保障意识,全方位拓展中小微企业保险市场,培育新的保险业务增长点,实现了保险业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三、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当前小贷险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其高风险性、难掌控性,能够说该险种在当前环境下基本难以盈利甚至极易亏损。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相对保险公司的传统险种来说,其风险水准往往更高,会面临的损失总量更难以预见,存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样以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为例,在其业务开办的近2年时间中,有24户借款人发生风险,逾期本金利息共计7183万,保险公司估损逾5000万。当前公司已累计赔偿万,实现追偿仅有146万,简洁赔付率已达到了140%。除比较高的风险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业务推广面狭窄也是要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初衷是为中小微企业供应融资支持,理应是受市场欢迎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推动并不尽如人意,详细缘由也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风险性和难以预料性,保险公司很难获得再保险支持,不敢贸然扩大该业务,只能局限在小范围内实行试点。同时,即使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权,却缺少具备专业水平的调查人员,在调查水平上与银行相差悬殊。一些一线调查人员主要还是由业务人员兼任,无论是审贷人员数量及服务水平都难以与业务发展要求相匹配。所以,当前来看小额贷款保证险业务的开办也是分散、零星的。二是银行好像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推动也并不非常主动。因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模式是银行保险共担风险,银行自己也要担当肯定比例的损失,与其“全覆盖”的风险限制理念发生背离,难以满意银行的信贷审批要求,仅依靠保险帮助小额借款人增信的作用比较有限。所以银行在能够做抵押担保的状况下一般不会考虑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方式来发放贷款。三是政府配套支持政策不足,没有赐予相对应的扶持。即使浙江省政府金融办的文件中有涉及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能够获得政府专项资金的地区依旧是凤毛麟角。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对该项业务试点仍旧缺乏敏捷、明确的支持政策,难以激发保险公司和银行进一步扩大业务的主动性,肯定水准上制约了试点业务发展。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在当前整体环境下,保险公司对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看法无疑是冲突的,既寄希望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来开拓蓝海却又顾虑重重。因为险种风险高,只能小范围试点,所以保费规模很难做大无法形成大数法则效应。而为了不加重小额借款人的负担,保险公司又不行能收取高额的保费。那么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原委该如何发展?或者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实行考虑:1.限制风险,贷款保险业务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从当前银行的不良状况来看,一些较小额的如100万元以下的借款不良率反而比较低。保险公司在业务选择上能够向这类较小额规模的借款人倾斜。在借款人小而多的状况下,风险往往比较分散,相对来说发生风险的概率也也会有所降低。当然,借款人规模不能过低,否则借款人太过度散会形成较高的成本。所以保险公司同时应做好风险限制和成本限制的平衡。 2.敏捷运用、推出更能满意市场需求的产品。从当前试点的产品来看,市场上对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定位仅仅融资手段之一,而事实上银行还有其他如抵押、担保等多种方式能够选择,所以单一的贷款保证保险很难说是保险业务的蓝海。保险公司能够针对银行的授信方式推出以贷款保证保险作为协助授信手段的产品。比如在银行风险较低的抵押贷款方式下,因为银行一般是按抵押物价值的70%发放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金额只有抵押物价值的70%。在这种状况下,银行能够引入保证保险贷款,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价值的30%作保障来放大贷款金额,最终使借款人获得的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对等。这样不但能够放大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规模,保险公司也因依托于抵押物来做保证而降低了自身担当的风险。3.不按部就班、深化创新,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丰富业务模式。比如当前全国许多地方推出的科技贷款保证保险,与各地科技厅合作,对具有高成长空间、市场前景广袤、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实行融资扶持,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来收到的科技补贴资金或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这不但帮助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创业融资难问题,也推动了企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符合国家产前提倡科学发展促动科技转型的理念,取得了肯定成效。4.结合其他保险品种,推出全方位的风险保障产品。借款人的风险事实上是全方位的,在实际业务推广中能够将保险公司的传统险种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制定符合借款人需求的保障方案,更全面的为借款人供应风险保障。如安信农险试点的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将农险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服务三农,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主动的保障作用。当然,除了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创新、升级外,保险公司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1.增加基础建设,夯实业务基础。考虑到贷款审查水平上的先天不足,保险公司能够招募具有银行从业阅历、熟识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人才组成风险管理团队,成立保证保险专业机构和特地的风险限制组织,从贷前、贷中、贷后三阶段着手建立全过程风险管理制度。2.为避开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在发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规模不宜过大,应做到与公司自身担当风险相匹配。同时要确保参加各方风险共担的机制发挥作用。例如宁波、舟山模式中的共保机制,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加入,利用各自的承保水平为市场供应产品和服务,起到共担风险的作用。3.尽可能的寻求政府政策支持。虽然浙江省政府的文件提出试点地区的风险补偿政策和保费补贴政策,但事实上当前浙江省仅有宁波、舟山等几个地区的金融办落实了类似的补助措施,部分县市即使有政策却没有真正落实,而绝大多数地区则处于有业务绽开却无政策支持的尴尬局面。缺乏政府政策支持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难以切实提升各方参加的主动性,最终很可能是其象征意义大过于实际意义。而要使其能够发挥实际作用,就须要有实质性政策支持,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保费补贴的方式来支持小额借款人购买,刺激供求双方,以促动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分析第2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篇1: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 为实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看法(国办发202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看法(云政办发202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加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试点目的和意义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限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加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化实行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阅历沟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实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加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试点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二)基本原则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供应相应政策支持,取得阅历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限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主动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阅历,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三、业务运作机制(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主动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企业中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优先开展业务。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其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通过政府选购公开招投标选定3至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并向社会公布;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审核确定参加试点的银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支配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驻滇各银行机构要主动向总行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驻滇各保险机构要主动向总公司汇报,报备相关的保险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先行试点,经依法确认,主动参加,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加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2.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损害保险合同;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担当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损害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拓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三)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激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赐予实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供应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四)风险分担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根据3:7比例担当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刚好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主动协作供应相关材料。四、风险限制和监管机制 (一)限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意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篇2: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城乡小额贷款保证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实行书面形式。其次条 为协作商业银行城乡小额贷款业务的顺当开展,支持推动地方信用经济的发展,特开办本保险。第三条 凡依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一) 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 自然人须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居处,身体健康。其中城乡创业者还须同时拥有宁波市常住户口,并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供应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限制人)担当无限担保责任。第四条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城乡小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相关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由于下列情形只是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和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三) 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难;(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有意行为;(六) 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纳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三)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为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四) 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五)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七) 投保人供应虚假证明材料的;(八) 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 (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肯定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重列明的贷款本金,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实行肯定免赔,肯定免赔率为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贷款本金剩余部分的肯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任何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30%,并应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金之次日的24时止。详细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并照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状况。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五条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投保时供应下列材料:(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投保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保人和担保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户籍证明;投保人和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投保人和担保人收入证明;投保人和担保人财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动车辆产权证书等);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供应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投保人为法人的,应在投保时供应下列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 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四) 企业章程复印件;(五) 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六) 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 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八)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对借款合同供应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九)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第十七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在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状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供应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状况下,方可同意向其供应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报告及放贷审批看法;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追加供应反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仔细付诸实施。担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供应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状况表,并签章确认。依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帮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其次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觉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状况,或者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接着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一) 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二) 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如属刑事案件,应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为刚好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刚好知道或者应当刚好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 爱护事故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帮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不协作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缘由或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二条投保人未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刚好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须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恳求两个工作日内就托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托付书;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本金逾期还款三日内或利息逾期还款十日内将逾期状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其次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正本; (三) 借款合同;(四) 担保人对借款合同供应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五) 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及向借款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的相关证明;(六) 投保人专项还款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和扣款记录;(七) 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八) 被保险人托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托付书和相关权利凭证;(九) 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报告及贷款审批文件;(十) 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供应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刚好行使向投保人和担保人恳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条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担当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其次十五条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担保人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及借款合同担保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从抵押物处置金额中扣回赔付款。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供应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状况。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担保人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行使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其次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 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为基础;(二) 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保险合同载明的肯定免赔率计算出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详细公式为: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1-肯定免赔率);(三) 假如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金一样的,保险人根据本条第(二)项计算的金额进行赔偿;假如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贷款本金的,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赔偿。详细公式为: 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情场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1-肯定免赔率)×保险金额/投保时贷款本金。其次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应当刚好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困难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恳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据实际情形协商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在处理赔偿过程中或在赔偿处理完毕后,发觉索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撤销赔案,并向被保险人追回已经赔付的金额。其次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恳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其次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篇3: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上报总公司说明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上报说明总公司领导:兹青海分公司参与的此项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由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由青海省政府选购中心集中选购,并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选购。该项项目保险标的为青海省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青政办2023122号)中提出的青海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项目的小微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村经济主体,农牧户(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须在青海省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居处,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青海省常驻户口,并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供应连带担保责任)因与银行签订生产经营资金贷款合同而产生的无法履约的信用风险。青海省财政厅对此项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非常重视,并对子项保险风险补偿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请总公司给与大力支持,助分公司主动拓展此项业务,为提高分公司在当地市场的知名度与保费平台做努力。并且,此项业务我分公司负责人已向总公司银保部负责人孙总请示过,望总公司予以批准为盼。此致永诚青海分公司承保部2023年10月27日第3篇: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来源:云南省政府金融办网站为实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看法(国办发202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看法(云政办发202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不断增加云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试点目的和意义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限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加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化实行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阅历沟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实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加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试点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二)基本原则1.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供应相应政策支持,取得阅历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2.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限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3.强化管理,稳健推广。金融监管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主动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阅历,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三、业务运作机制(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1.借款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主动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优先从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企业中选择经营成熟稳定的企业优先开展业务。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若干有此业务、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金融机构范围。其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通过政府选购公开招投标选定3至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并向社会公布;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审核确定参加试点的银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申报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支配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驻滇各银行机构要主动向总行申请信贷额度开办此项业务;驻滇各保险机构要主动向总公司汇报,报备相关的保险产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先行试点,经依法确认,主动参加,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加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2.由共保体各成员公司同意确认,试点银行和共保体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损害保险合同;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担当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损害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开拓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三)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激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赐予实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供应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四)风险分担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根据3:7比例担当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刚好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主动协作供应相关材料。四、风险限制和监管机制(一)限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意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授信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二)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2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省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刚好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实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值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刚好得到理赔的,保监部门应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的超赔部分赐予80%的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省财政支配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详细方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另行制定实施,激励各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当开展。(四)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的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五)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及独立审核机制 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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