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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程措施审批贯彻执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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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程措施审批贯彻执行办法.doc

    淄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淄矿集团公司生发20089号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淄矿集团公司生产矿井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办法的通知各矿,唐口、亭南煤业公司:为认真搞好生产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根据200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设计规范,经集团公司研究,重新制定了淄矿集团公司生产矿井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办法,现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元月一日淄 矿 集 团 公 司生产矿井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的管理,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生产矿井各生产系统有关的施工项目制定的。关于新矿井建设及煤炭生产系统以外的其它施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和上级颁发的其它有关行业规定执行。第二章 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的依据第三条 所有矿井的设计、作业规程及技术安全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国家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和集团公司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安全规定为依据。第四条 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在编制前都必须首先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上述工程设计的依据。第五条 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技术安全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批准的改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或采区设计作为上述工程设计的依据。第六条 各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技术安全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在可能的情况下,编制前要到条件相同或类似的矿井、采区、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要到本工程所准备施工的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特别是在选定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时,还必须参照矿山压力观测资料和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职工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和操作上可行。第三章 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的具体范围第七条 掘进井巷工程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范围按下述情况执行(一)下列井巷工程必须先编制专项设计,经批准后再按设计编制掘进作业规程.矿井改扩建工程;.矿井延深工程;.采区开拓工程;.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它井巷工程;6.瓦斯抽放工程。(二)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立井、斜井(含延深暗斜井)、运输大巷及风道、矿井总回风道、井底车场; .采区上、下山及人行道(皮带道)、专用回风道;.采区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道及回风道;.采区泵房、水仓; .井下火药库、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三)下列井巷工程可编制技术安全措施或补充措施1.因地质条件变化,原掘进作业规程未包括进去的工作面断层溜子道、出口、风道或其它巷道; 2.一般小型硐室。(四)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技术安全措施1.采取不设支护的巷道施工; 2.巷道开门口;3.在受地表水、承压水或老空水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4.在瓦斯涌出异常区掘进巷道;5.取消前探支护的巷道;6.推广使用掘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五)掘进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补充措施1.掘进过程中遇较大的断层破碎带;2.掘进迎头出现较大的冒落区;3.需要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规格;4.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5.掘进迎头发现瓦斯涌出有异常变化;6.掘进巷道过老空区;7.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3m的上部和下部巷道;8.在倾角大于25°的巷道使用扒装机。(六)炮掘的贯通巷道与预透位置相距20m前,综掘的贯通巷道与预透位置相距50m前,必须编写专门的巷道贯通措施和预透通知书。(七)重要的大型贯通巷道施工,必须编制单项贯通测量设计。(八)掘进施工过程中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掘进巷道轨道的铺设; .掘进巷道扒装机的运输和移设;.掘进使用的55KW及以下小绞车和小水泵的运输和移设;.掘进支护材料的运送; .锚杆、锚索进行锚固力试验;第八条 采煤范围内的设计和规程措施按下述情况进行编制(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开采设计.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采煤;.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开采底板承压水的突水系数大于0.1MPa/m的煤层。 .矿井提高开采上限。.初次应用综采和综采放顶煤工艺装备的工作面(各矿有一个工作面的选型设计后,只要装备没有变化可不再搞装备选型设计)。(二)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同一煤层的对拉面,同一顺槽运输采用条带开采或因断层影响而分成的几个小工作面,可以合编为一个作业规程)。(三)下列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技术安全措施1.采煤工作面安装或撤出; 2.综采(放)工作面收尾、增减溜槽、更换立柱;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4.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四)回采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编制补充措施1.工作面因地质构造不能继续推进,需撤出另掘切眼架面;2.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包括与开采煤层间距不大于3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过巷道、过局部冒落区及托伪顶开采;3.近距离煤层开采,下层工作面通过上一煤层所留的煤柱时;4.工作面通过构造应力区或其它原因形成的集中应力区;5.工作面改变支护方法、支护密度或支护类型;6.工作面改变落、装煤方法;7.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陷落;8.工作面调面;9.工作面上、下出口改变维护方法;10.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15°时;11.工作面因地质或水文条件影响,需分割成几个小工作面或需改变采向时;13.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时;14.工作面发现有瓦斯涌出异常征兆时;15.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时。(五)回采工作面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技术安全措施.工作面增减或更换溜槽、链子、撤运运煤机、管路;.工作面撤运、安装采煤机、液压泵站;.转运工作面支柱、顶梁、综采支架和其它支护材料;.维护、撤出、转运上、下出口的支架。第九条 巷道维修与回撤时,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技术安全措施(一)立井井筒大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长度超过10m的巷道扩修;.巷道交叉点的扩修、换棚、整理棚;.处理冒落区(如井下突然发生中断运输、通风的落棚必须立即处理时,可以由在现场的区队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技术、安监人员共同研究几条施工安全措施,口头向现场施工人员传达后即可进行施工。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区队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如处理时间超过一个班时,必须补写措施向第二班的施工人员进行传达);.回撤巷道;.对巷道、硐室进行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补打锚杆或喷浆、锚喷巷道改架棚、砌筑水沟等)。(三)正常的巷道维修工作(包括加固或加密棚、换棚或整理棚、10m以内的小扩修),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第十条 “一通三防”范围内的设计和规程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方案设计中);.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掘作业规程中);.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需要在井下安装辅助风机;.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放顶煤开采时的防止煤层自燃;10.井上、下的综合防灭火工程。(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1.改变采区或工作面通风系统;2.矿井进行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3.新开拓水平或采区在回风系统未形成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巷;4.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5.掘进迎头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6.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超限及风速超过安全规程规定;7.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老空或预透老空;8.排除下山积水过程中有被水所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 9.处理瓦斯积聚,进行瓦斯排放或恢复因停工所封闭的区域;10.新建瓦斯抽放系统;11.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12.处理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13.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附近或相邻的煤层进行开采;14.在回风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15.在运输斜巷中设置风门;16.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或调整风叶角度;17.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18.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运行;19.在井口房或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20.砌筑风桥,砌筑需开壁松上的风门、密闭、测风站;21.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2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和增大风量后回风道瓦斯浓度仍然超限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23.井下照相或录像。(三)下列情况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技术安全措施.砌筑不需开壁松上的风门、密闭;.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撤除;.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施的安装、使用、标校、维修、管理和撤除;.矿井防灭火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管理和撤除;.瓦斯员的瓦斯检查方法、检查时间和检查线路的规定;.局部扇风机和风筒的运送、安装、管理和撤除。第十一条 在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方面的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一)新建井下火药库和火药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措施.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广应用; .失效炸药、雷管的销毁;.掘进工作面需要分次起爆;.高瓦斯矿井(包括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采用反向起爆;.深度超过10m的深孔预裂爆破;.在机电硐室、电器设备、电缆及管路附近爆破;.采用爆破方法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三)下列情况可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技术安全措施.井上、下炸药和雷管的运送、储存、导通、编号、领退和管理;.井下爆破作业地点的装放炮;.发爆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第十二条 在提升、运输方面的技术安全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技术安全措施 1.立井、斜井(暗斜井)、矸石山及井下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提升; 2.斜巷、平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 3.采用皮带机运送人员;4.卡轨车的安装和使用; 5.发生紧急情况需采用立井箕斗提升人员; 6.人员站在立井的罐笼顶部作业; 7.综采支架和大型设备的运送; 8.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轨道的铺设及防跑车安全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置; 9.推广、试验新运输设备或安全保护装置;10电机车进行制动距离试验和斜巷人车重载全速脱钩试验;11无轨胶轮车的使用;12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与使用。(二)下列情况可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技术安全措施.滚筒直径1.2m以下绞车的运送、安装、使用和维修;.电机车的运行和维修;.一般轨道(大巷和主要上、下山除外)的铺设、维修和撤除;.电机车架空线的敷设、维修和撤除;.斜巷防跑车安全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的试验、检测、维护、维修;.支护材料、铁路和一般设备的运送;.斜巷人车的维护和试验。第十三条 在机电管理方面的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1.立井筒内的管路、电缆敷设和罐道、罐道梁的更换;2.矿井、水平和采区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3.主要风机的安装、改造或更换;4.矿井、水平和主要采区排水设备、管路的安装、改造或更换;5.矿井主变压器的安装、改造或更换;6.地面3000V以上高压线路的敷设或迁移;7.矿井中央配电室及主要水平配电室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8.压风机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9.锅炉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10.压力管道和二、三类压力容器及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11.其它大型机电设备改变原设备性能。(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技术安全措施1.立井筒内电缆的撤除或修补或其它井巷高压电缆的敷设或撤除;2.立井井架装备的检修、加固、油漆;3.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安装及更换主要备件;4.200mm及以上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5.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的供电电压;6.在使用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敷设高压电缆。7.地面矸石山排矸架的安装。8.地面高空机电设备和构件的吊运、安装。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搬运、安装。10.洗煤厂新系统的的安装、改造。11主提升钢丝绳的更换、倒头;12带宽800以上运输皮带机的安装、检修和撤除;13.更换天轮、天轮轴承、滚筒轴承井口以上罐道、提升容器和进行防坠试验;(三)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技术安全措施.提升绞车、扇风机、压风机、水泵,电机车的一般检修;.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启动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的一般检修;.200mm以下口径水泵和管路的安装;.高低压电缆的维护检修;.井上、下一般机电设备的吊装和搬运;.矿用变压器的安装;.电气试验及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8.立井筒内的罐道、罐道梁、管路、电缆、提升容器、天轮、轴承、钢丝绳等日常的检查、注油和维修;9.利用立井罐笼吊运材料和设备;10.滚筒直径1.2m钢丝绳的检查、维护、倒头、更换或插绳;11. 带宽800及以下运输皮带机的安装、检修和撤除;12.矸石山排矸架的移设、调整和检修;13.洗煤厂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四)发生以下事故时,可以由现场的矿、井、区队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及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应急技术安全措施,由施工人员按应急技术安全措施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技术安全措施的落实,不得离岗。.矿井突然停电;.主扇突然停止运转;.主提升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排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若不立即处理即可发生水淹事故;.发生其它危及全矿井安全的机电事故。第十四条 在防治水方面的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作业;.井下揭穿含水层和含(导)水地质构造带前;.开采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隔离煤柱;.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下山排水能力确定;.开采受强承压含水层威胁的煤层时;.提高开采上限;.注浆堵水工程;.水文勘探工程;10.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11.水闸门、水闸墙的砌筑;12.井下探放水。(二)进行下列施工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探查煤层地质钻孔的施工;.单个地质构造探查钻孔及水文孔的施工;.封堵出水钻孔。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进行修改。第四章 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权限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的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一)“三下”开采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二)“三下”开采试采结束后的试采总结报告。(三)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结果。(四)矿井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五)变动相邻矿井分界处防水煤柱。(六)提高开采上限的设计和安全措施。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的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一)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二)矿井延深工程设计。(三)采区开拓方案设计。(四)初次应用综采或综放工艺的工作面方案设计。(五)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它井巷工程设计。(七)立井井筒大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八)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的设计及技术安全措施。(九)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巷时的技术安全措施。(十)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的技术安全措施。(十一)开采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时的技术安全措施。(十二)“带水压开采”时的技术安全措施。(十三)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十四)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方案设计中)。(十五)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开采设计中)。(十六)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的设计。(十七)在井下安装辅助风机的设计。(十八)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技术安全措施。(十九)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的设计。(二十)“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改工程。(二十一)新建瓦斯抽放系统。(二十二)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技术安全措施。(二十三)处理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 (二十四)大型机电设备的改造设计。(二十五)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设计。(二十六)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无法排除积水时的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 (二十七)开采水淹区域下防水隔离煤柱时的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二十八)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主要下山排水能力的确定。(二十九)注浆堵水工程设计。 (三十)水文勘探工程设计。(三十一)水闸门和水闸墙的工程设计。(三十二)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设计。(三十三)矿井、水平和有底板突水可能采区的水仓、泵房设计。(三十四)矿井开拓延深、采区地质说明书和煤层底板突水系数超过0.1Mpa/m的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三十五)贯通导线长度超过3000m的测量设计或矿井定向测量、矿井联系测量设计。 (三十六)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三十七)井下照相或录像。(三十八)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编制技术安全措施。第十八条 凡本办法所规定的不需报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其他设计和规程措施,一律由矿负责审批。对多井口的矿,本办法未规定的一般技术安全措施,可由井进行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可由各矿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对省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的设计和规程措施,矿(井)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认为需进一步强化技术安全措施手段时,矿(井)有权制定补充措施来强化技术安全措施;但如果认为需要降低原设计、规程和措施规定的技术安全措施手段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同意。第五章 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办法第十九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报审时间,除特殊情况外,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矿要提前三十天报集团公司。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矿要提前二十天报集团公司。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井要提前十天报矿;对于措施,井要提前三天报矿。凡属由井自己审批的措施,要提前三天编制好。集团公司收到矿报来的设计,必须在十五天内审批完毕;规程必须在十天内审批完毕;措施必须在五天内审批完毕。矿收到井报来的设计、规程,必须在五天内审批完毕;措施必须在两天内审批完毕。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要建立设计、规程和措施审批记录薄,审批时先由主办处室处长(主任工程师)或分管审批人员,牵头召集有关处室人员进行研究后,由主办处室分管审批的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再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打印成正式的集团公司审批意见,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后予以正式下发或转报。矿对设计、规程和措施审批方法由各单位确定。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矿)在审批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记录薄上,主办处(科)必须有处(科)长或主任工程师和主办人同时签字,会办处(科)可只由会办人签字,安监局(处)必须由局(处)长或总工(主任工程师)签字。终审人原则上必须由按审批权限规定的本人签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可由其副职代签。第二十二条 由井负责审批的措施,一律由编制人和审批人直接签字。第二十三条 所有通用技术安全措施,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本矿装备和现场条件变化的情况进行一次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第六章 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执行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设计、规程和措施实行层层检查制度。矿每月一次检查,每季一次综合考评;集团公司每季一次抽查,每半年一次综合考评。第二十六条 所有矿井的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和省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和井主管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和执行。第二十七条 施工作业规程和重要的技术安全措施,必须由分管技术人员亲自分三班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工进行传达,所有听传达人员听后必须进行签字,未听传达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矿(井)专业安监人员也要按业务分工,学习辖区范围内的规程措施,并在安监部门的规程措施上签字。第二十八条 一般措施、补充措施和通用措施,可由区队长负责在施工前向职工进行传达,传达人员和听传达人员都必须进行签字。第二十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章作业;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必须搞好规程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督查,凡发现不按规程措施规定施工的,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条 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根据以下情况对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罚(一)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矿总工程师和分管领导各300元1.未编制采区方案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就安排编制规程、措施和开拓上、下山或大巷的;2.在受水威胁的煤层或煤层顶板基岩厚度不够60m的区域,未编制地质说明书或防治水方案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就安排掘进巷道的;3.在建筑物、铁路或水体下开采,未编制开采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的;4.在受水威胁煤层工作面,未完成集团公司要求的防治水工程就安排采煤的;5.在含水断层或积水区附近开拓巷道或采煤,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或防水煤柱留设设计的;6.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和有自燃倾向煤层区开拓巷道、回采工作面,未制定专门的防治瓦斯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的;7.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批准实施不合理通风系统的。(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矿总工程师和有关人员各100元1.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经矿总工程师签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中有违反国家和上级及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程或规定的;2.按本办法规定的其它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未报集团公司审批的;3.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由矿总工程师签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质量低劣的;4.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按本办法要求编制的通用安全措施质量低劣的。第三十一条 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矿有关科室(井口)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各100元(一)应报集团公司或矿总工程师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未报集团公司或矿总工程师审批的。(二)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设计、规程、措施编制质量低劣的。(三)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设计、规程、措施中有违反国家和上级及集团公司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程或规定的。(四)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按本办法要求编制的通用安全措施质量低劣和用通用措施代替单项安全措施的。第三十二条 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设计、规程、措施编制人员100元(一)经集团公司或矿检查发现编制的设计、规程、措施有以下情况之一1.图纸、计算或应用数据错误达两处以上;2.错别字达五处或漏字达三处以上;3.字迹潦草无法辨认。(二)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审批或会签的。(三)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补充措施的。第三十三条 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矿安监处(井安监站)分管规程措施审批人员100元。(一)会签的设计、规程、措施编制质量低劣或违反国家或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法规、规程、规定的。(二)对矿(井)下发不符合审批权限的规程措施到区队执行不进行制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矿安监处(井安监站)负责人100元(一)无规程措施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未发现和制止的。(二)按规程措施的规定施工不能保证现场工人安全,不督促编制人员修改补充规程措施的。第三十五条 因设计、规程、措施编制不及时或审批时间超过本办法规定而影响施工的,罚责任者100元。第三十六条 规程措施未传达或传达后听传达人员未签名就安排施工的,罚区队管理人员 每人100元。第三十七条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罚区队管理人员每人100元。第三十八条 因设计、规程、措施违反国家和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法规、规程、规定或编制质量低劣,内容缺乏针对性以及无规程措施施工,不按规程措施施工而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加重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凡原集团公司下达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淄博矿业集团公司。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矿井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办法(淄矿集团公司生字20022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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