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措施审批贯彻执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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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淄矿集团公司生发20089号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淄矿集团公司生产矿井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办法的通知各矿,唐口、亭南煤业公司:为认真搞好生产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根据200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设计规范,经集团公司研究,重新制定了淄矿集团公司生产矿井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办法,现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元月一日淄 矿 集 团 公 司生产矿井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产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的管理,促进矿井安全
2、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生产矿井各生产系统有关的施工项目制定的。关于新矿井建设及煤炭生产系统以外的其它施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和上级颁发的其它有关行业规定执行。第二章 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的依据第三条 所有矿井的设计、作业规程及技术安全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国家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和集团公司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安全规定为依据。第四条 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在编制前都必须首先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上述工
3、程设计的依据。第五条 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技术安全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批准的改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或采区设计作为上述工程设计的依据。第六条 各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技术安全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在可能的情况下,编制前要到条件相同或类似的矿井、采区、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要到本工程所准备施工的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特别是在选定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时,还必须参照矿山压力观测资料和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职工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
4、、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和操作上可行。第三章 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的具体范围第七条 掘进井巷工程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范围按下述情况执行(一)下列井巷工程必须先编制专项设计,经批准后再按设计编制掘进作业规程.矿井改扩建工程;.矿井延深工程;.采区开拓工程;.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它井巷工程;6.瓦斯抽放工程。(二)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立井、斜井(含延深暗斜井)、运输大巷及风道、矿井总回风道、井底车场; .采区上、下山及人行道(皮带道)、专用回风道;.采区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道及回风道;.
5、采区泵房、水仓; .井下火药库、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三)下列井巷工程可编制技术安全措施或补充措施1.因地质条件变化,原掘进作业规程未包括进去的工作面断层溜子道、出口、风道或其它巷道; 2.一般小型硐室。(四)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技术安全措施1.采取不设支护的巷道施工; 2.巷道开门口;3.在受地表水、承压水或老空水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4.在瓦斯涌出异常区掘进巷道;5.取消前探支护的巷道;6.推广使用掘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五)掘进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补充措施1.掘进过程中遇较大的断层破碎带;2.掘进迎头出现较大的冒落区;3.需要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
6、规格;4.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5.掘进迎头发现瓦斯涌出有异常变化;6.掘进巷道过老空区;7.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3m的上部和下部巷道;8.在倾角大于25的巷道使用扒装机。(六)炮掘的贯通巷道与预透位置相距20m前,综掘的贯通巷道与预透位置相距50m前,必须编写专门的巷道贯通措施和预透通知书。(七)重要的大型贯通巷道施工,必须编制单项贯通测量设计。(八)掘进施工过程中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技术安全措施.掘进巷道轨道的铺设; .掘进巷道扒装机的运输和移设;.掘进使用的55KW及以下小绞车和小水泵的运输和移设;.掘进支护材料的运送; .锚杆、锚索进行
7、锚固力试验;第八条 采煤范围内的设计和规程措施按下述情况进行编制(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开采设计.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采煤;.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开采底板承压水的突水系数大于0.1MPa/m的煤层。 .矿井提高开采上限。.初次应用综采和综采放顶煤工艺装备的工作面(各矿有一个工作面的选型设计后,只要装备没有变化可不再搞装备选型设计)。(二)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同一煤层的对拉面,同一顺槽运输采用条带开采或因断层影响而分成的几个小工作面,可以合编为一个作业规程)。(三)下列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技术安全措施1.采煤工作面安装或撤出; 2.综采(放)工作面收尾、增减溜槽、更换
8、立柱;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4.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四)回采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编制补充措施1.工作面因地质构造不能继续推进,需撤出另掘切眼架面;2.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包括与开采煤层间距不大于3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过巷道、过局部冒落区及托伪顶开采;3.近距离煤层开采,下层工作面通过上一煤层所留的煤柱时;4.工作面通过构造应力区或其它原因形成的集中应力区;5.工作面改变支护方法、支护密度或支护类型;6.工作面改变落、装煤方
9、法;7.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陷落;8.工作面调面;9.工作面上、下出口改变维护方法;10.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15时;11.工作面因地质或水文条件影响,需分割成几个小工作面或需改变采向时;13.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时;14.工作面发现有瓦斯涌出异常征兆时;15.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时。(五)回采工作面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技术安全措施.工作面增减或更换溜槽、链子、撤运运煤机、管路;.工作面撤运、安装采煤机、液压泵站;.转运工作面支柱、顶梁、综采支架和其它支护材料;.维护、撤出、转运上、下出口的支架。第九条 巷道维修与回撤
10、时,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技术安全措施(一)立井井筒大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长度超过10m的巷道扩修;.巷道交叉点的扩修、换棚、整理棚;.处理冒落区(如井下突然发生中断运输、通风的落棚必须立即处理时,可以由在现场的区队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技术、安监人员共同研究几条施工安全措施,口头向现场施工人员传达后即可进行施工。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区队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如处理时间超过一个班时,必须补写措施向第二班的施工人员进行传达);.回撤巷道;.对巷道、硐室进行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补打锚杆或喷浆、锚喷巷道改架棚、砌筑水沟等)。(
11、三)正常的巷道维修工作(包括加固或加密棚、换棚或整理棚、10m以内的小扩修),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第十条 “一通三防”范围内的设计和规程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方案设计中);.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掘作业规程中);.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需要在井下安装辅助风机;.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
12、;.“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放顶煤开采时的防止煤层自燃;10.井上、下的综合防灭火工程。(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1.改变采区或工作面通风系统;2.矿井进行反风演习和救灾演练;3.新开拓水平或采区在回风系统未形成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巷;4.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5.掘进迎头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6.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超限及风速超过安全规程规定;7.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老空或预透老空;8.排除下山积水过程中有被水所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 9.处理瓦斯积聚,进行瓦斯排放或恢复因停工所封闭的区域;10.新建瓦斯抽放系统;11.开
13、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12.处理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13.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附近或相邻的煤层进行开采;14.在回风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15.在运输斜巷中设置风门;16.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或调整风叶角度;17.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18.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运行;19.在井口房或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20.砌筑风桥,砌筑需开壁松上的风门、密闭、测风站;21.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2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和增大风量后回风道瓦斯浓度
14、仍然超限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23.井下照相或录像。(三)下列情况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技术安全措施.砌筑不需开壁松上的风门、密闭;.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撤除;.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施的安装、使用、标校、维修、管理和撤除;.矿井防灭火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管理和撤除;.瓦斯员的瓦斯检查方法、检查时间和检查线路的规定;.局部扇风机和风筒的运送、安装、管理和撤除。第十一条 在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方面的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一)新建井下火药库和火药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措施.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
15、方法的推广应用; .失效炸药、雷管的销毁;.掘进工作面需要分次起爆;.高瓦斯矿井(包括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采用反向起爆;.深度超过10m的深孔预裂爆破;.在机电硐室、电器设备、电缆及管路附近爆破;.采用爆破方法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三)下列情况可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技术安全措施.井上、下炸药和雷管的运送、储存、导通、编号、领退和管理;.井下爆破作业地点的装放炮;.发爆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第十二条 在提升、运输方面的技术安全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技术安全措施 1.立井、斜井(暗斜井)、矸石山及井下滚筒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提升; 2.斜巷、平
16、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 3.采用皮带机运送人员;4.卡轨车的安装和使用; 5.发生紧急情况需采用立井箕斗提升人员; 6.人员站在立井的罐笼顶部作业; 7.综采支架和大型设备的运送; 8.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轨道的铺设及防跑车安全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置; 9.推广、试验新运输设备或安全保护装置;10电机车进行制动距离试验和斜巷人车重载全速脱钩试验;11无轨胶轮车的使用;12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与使用。(二)下列情况可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技术安全措施.滚筒直径1.2m以下绞车的运送、安装、使用和维修;.电机车的运行和维修;.一般轨道(大巷和主要上、下山除外)的铺设、维修和撤除;.电机车架空线的敷
17、设、维修和撤除;.斜巷防跑车安全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的试验、检测、维护、维修;.支护材料、铁路和一般设备的运送;.斜巷人车的维护和试验。第十三条 在机电管理方面的设计或技术安全措施按下述情况执行(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1.立井筒内的管路、电缆敷设和罐道、罐道梁的更换;2.矿井、水平和采区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3.主要风机的安装、改造或更换;4.矿井、水平和主要采区排水设备、管路的安装、改造或更换;5.矿井主变压器的安装、改造或更换;6.地面3000V以上高压线路的敷设或迁移;7.矿井中央配电室及主要水平配电室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8.压风机房设备的安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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