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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税收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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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税收实务.ppt

    税收实务主要内容税收实务主要内容q第一章 税收基础知识q第二章 办税程序q第三章 增值税实务q第四章 消费税实务q第五章 营业税实务q第六章 关税实务q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实务q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实务q第九章 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土地增值税实务q第十章 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及车船税实务q第十一章 印花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实务第一章 税收基础知识q第一节 税收的含义与特征q第二节 税制的基本要素q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制第一节 税收的含义与特征q税收是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什么是税收呢?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呢?是不是交给国家的都是税收呢?哪些人、哪些企业要纳税呢?我们国家有哪些税种呢?企业一个月要交多少税呢?国家税务局在收税,那地方税务局又是干什么的?这些问题是我们学习税收首先要了解的问题。一、税收的含义q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国家凭借什么征税?税收分配的对象是什么?二、税收的特征q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不需直接向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付出任何代价。通过征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实物或货币即转变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缴纳者。q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这种分配是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具体表现为国家以颁布税收法令和制度等法律形式来规范、制约、保护和巩固这种分配关系。q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对什么征税和征多少税是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税收三性之间的关系q税收“三性”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只有无偿征收,才能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而要无偿取得财物,就必须凭借法律的强制性手段。固定性则是保证强制、无偿征收的适当限度的必然结果。q税收三性只是税收的形式特征,就实质而言,税收征收形式上的强制性是与民主协商过程的自愿性相结合的;税款征纳的无偿性是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总体有偿性相结合的;税收法律的固定性是与按照规定程序调整的可变性相结合的。第二节 税制的基本要素q一、征税对象q二、纳税人q三、税率q四、减税、免税q五、纳税期限q六、法律责任一、征税对象q征税对象是指征税的客体,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共同指向的标的。它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税法中规定征税对象是为了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每一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如收入、财产、行为、资源等。q征税对象反映了国家征收这种税的目的和意义,也决定了对谁征收以及如何征收等,它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决定不同税种的名称和征税范围。二、纳税人q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法中规定纳税人是为了解决“对谁征”的问题。q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个人。法人是经国家认可,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三、税率q1比例税率q2定额税率q3累进税率1比例税率q它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其税目、细目,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应纳税数额与征税对象的数额保持等比关系。q比例税率一般多运用于对商品的征税,不论商品流转额的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有利于商品流通的扩大;对同一商品采用同一个税率,也有利于企业间在同等税负的基础上开展竞争;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且易为纳税人所掌握。但它不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2定额税率q它是按照征税对象的实物量直接确定一个单位的实物量应缴税款数额的税率,故又称“固定税额”。q定额税率计算简便,税额不受物价变动的影响,但价格提高,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负相应提高。在实行优质优价的条件下,它有利于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包装。但一般只适用于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比较统一的产品,应用范围不广。3累进税率q它是指对同一类征税对象,随着计税依据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这种税率形式事先按照计税依据数额的大小,将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由低到高规定不同的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q是指将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其所适用的最高一级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q全额累进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累进幅度大、调节收入有效的优点,但这种累进税率在两个级次的临界点附近往往容易出现税额增加超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超额累进税率q是指将课税对象按计税依据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部分,并分别规定每一等级的税率,当计税依据的数额增加到需要提高一级税率时,仅就超过上一等级的部分,按高一级税率征税的税率。q同一课税对象,可能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该课税对象的全部应纳税额为多个等级部分应纳税额的合计数【例1-1】q纳税人甲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 000元,纳税人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 001元。按照表2-1的税率,如实行全额累进,其应纳税额为:q纳税人甲应纳税额10 000元10%=1 000元q纳税人乙应纳税额10 001元20%2 000.20元【例1-2】q如果将上述纳税人甲和乙的应税所得额分别改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则纳税人甲应纳税额为:q第一级5 000元5%250元q第二级(10 0005 000)元10%500元q应纳税额(250500)元750元q纳税人乙应纳税额为:q第一级5 000元5%250元q第二级(10 0005 000)元10%500元q第三级(10 00110 000)元20%0.20元q应纳税额(2505000.20)元750.20元 速算扣除数 q所谓“速算扣除数”,就是预先按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同按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相减得出的差额数。q超额累进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按全额累进所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四、减税、免税q减税、免税,是根据国家政策,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通过减征部分税款或免于征税而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q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减税、免税。它具体又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q税率式减免,即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减税、免税,包括规定低税率和零税率、暂定照顾性税率等。其三是税额式减免,即通过减少一部分或全部应纳税额,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规定减征比例或核定减征额等。五、纳税期限q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有两层含义:一是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也称结算期限,是指结算一次应纳税额的时间跨度,如按月结算、按年结算等;二是缴纳税款的期限,也称缴款期限,是指在结算应纳税款后在多少天内缴纳税款,如次月15日之前缴纳、30天之内缴纳等。六、法律责任q法律责任,一般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而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制 q一、现行税种按征税对象划分q二、现行税种按征收管理范围分类q三、现行税种按收入归属划分一、现行税种按征税对象划分q对商品和劳务的征税 q对所得的征税 q对资源的征税 q对财产的征税 q对行为的征税 二、现行税种按征收管理范围分类q(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q(二)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q(三)财政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q(四)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三、现行税种按收入归属划分q(一)中央政府固定收入q(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q(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第二章 办税程序q第一节 税务登记q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q第三节 纳税申报q第四节 税款缴纳q第五节 发票管理q第六节 纳税检查q第七节 复议与诉讼q第八节 税务代理第一节 税 务 登 记q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实行法定登记,并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的一项管理制度。q办理纳税登记是税收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是纳税人取得合法地位的标志。因办理税务登记的目的不同,税务登记可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歇业停业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等情况。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q一类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四种;q另一类是其他纳税人,即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含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二、开业税务登记q(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q(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q(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q(四)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四)税务登记表的填写q表格各栏目填写说明q纳税人注册登记类型和行业分类标准三、变更税务登记q(1)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q(2)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四、注销税务登记q(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q(二)注销登记的要求q(三)注销登记的手续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q(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q(2)纳税人办理规定的纳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q(3)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q(4)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q(5)纳税人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六、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q1申请q2填表q3登记注册七、报验登记q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八、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q(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q(2)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税务机关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q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税、管理、检查的重要依据。账簿、凭证的管理必须依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一、账簿设立q(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q(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q(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q(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报送备案的具体操作q一、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格式q二、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说明二、记账核算q(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q(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序时地逐笔记账核算;纳税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三、账簿保管q(1)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q(2)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q(3)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四、税收证明管理q(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q(2)乡、镇、村集体和其他单位及农民个人在本县(市、区)内(含邻县的毗邻乡、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自销农、林、牧、水产品需要自产自销证明的,应持基层行政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五、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q(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2)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q(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纳 税 申 报q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就计算缴纳税款等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个重要法定程序。一、纳税申报的对象q(1)依法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q(2)按规定不需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q(3)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二、纳税申报的期限q(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q(二)申报期限的顺延q(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三、纳税申报方式 q(一)直接申报q(二)邮寄申报q(三)数据电文申报q(四)其他方式申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报税申报方式申请q一、办理程序q1认证q2确认q二、注意事项四、纳税申报的要求q(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到当地税务机关购领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按照表式内容全面、如实填写,并按规定加盖印章。q(2)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件。q(3)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报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者委托代征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q(4)纳税人应当按月将纳税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q(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q(2)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第四节 税 款 缴 纳q税款缴纳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关键环节,是各种办税业务的最终目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一、税款缴纳的方式q(一)自核自缴q(二)申报核实缴纳q(三)申报查定缴纳q(四)定额申报缴纳二、纳税期限q(1)各税种的单项法律或条例一般都规定了该税种税款缴纳的期限,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之内缴纳税款。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q(2)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q(3)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三、延期缴纳q(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q(2)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四、扣缴、代征税款q(1)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q(2)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q(3)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因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q(4)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五、税款补缴与退还q(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10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3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q(2)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q(3)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六、纳税担保q(1)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的几种情况。q(2)纳税担保的形式。q(3)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q(4)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q(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七、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q(一)欠税及其处罚q(二)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 q(三)偷税及其处罚 q(四)骗税及其处罚 q(五)抗税及其处罚 第五节 发 票 管 理q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付款凭证。它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和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发票的购领q(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q(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q(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二、发票的填开q(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q(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q(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q(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q(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三、发票的保管q(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q(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q(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q(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四、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q(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q(二)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处罚第六节 纳 税 检 查q纳税检查又称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活动的总称。一、纳税检查的内容q(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q(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q(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q(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q(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q(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二、纳税检查的方式q(一)纳税人自查q(二)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第七节 复议与诉讼q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因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持不同看法或不服而产生的纠纷称为税务行政争议。q我国目前处理税务行政争议主要有两条途径,即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q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级税务机关对此进行审议,并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一)复议的范围q1必经复议范围:必经复议是指发生行政纠纷后,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进入行政诉讼阶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下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q(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q(2)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2选择复议范围q选择复议是指发生税务争议后,纳税人既可先经过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管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复议具体范围 q(1)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q(2)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q(3)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q(4)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q(5)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除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及退还税款外)。q(6)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q(7)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q(8)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q(9)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q(10)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q(11)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申请复议的期限q(1)申请人按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q(2)属选择复议的申请人不一定非先行缴清罚款或履行义务,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复议的管辖q(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q(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q(3)对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具体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四)复议的申请q1申请条件q2申请方式q3复议申请若干特殊规定(五)复议的受理q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q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六)复议的决定及其执行 q(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q(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q(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q(4)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税务人员承担或赔偿全部费用。q(5)复议决定采用书面形式。复议决定一经送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二、税务行政诉讼q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内容q(一)诉讼的受案范围q(二)提起诉讼的时限q(三)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第八节 税 务 代 理q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相关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q一、税务代理的范围q二、代理关系的成立q三、税务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章 增值税实务q第一节 增值税的含义和内容q第二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q第三节 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第一节 增值税的含义和内容q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销售额和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运用已纳税款抵扣方法避免重复征税而开征的一种商品劳务税。q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的是税款抵扣制,对于企业来说,只就经营收入额中本企业新增的没有征过税的部分征税,因而与其他按经营收入额全额征税的商品劳务税比较,增值税不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q对于产品而言,该产品的总体税收负担等于各个环节税负之和。当税率确定以后,无论产品经过多少生产流通环节,其税收总额始终等于产品销售额乘税率之积,税负不会因纳税环节多少和生产环节的变化发生变化。一、增值税的含义和特点q我国现行增值税是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与其他商品劳务税比较有如下特点:q(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q(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q(3)税基广,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q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以及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q1在我国境内销售和进口的货物q2在我国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视同销售货物的征税范围q(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q(2)销售代销货物。q(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给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q(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q(5)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q(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q(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q(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三)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范围q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q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征税范围q增值税纳税人一方面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应税劳务),称之为兼营非应税劳务。q对这种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q“混合销售”与“兼营”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涉及两种税,而后者是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两种税。三、增值税的纳税人q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这里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q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又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q(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q(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q(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填写 q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格式q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q一、提供资料q二、办理程序q三、办理时限q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标准 四、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q(一)基本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除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和征收率范围外,税率均为17%。q(二)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适用13%的低税率。q(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q(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q(3)图书、报纸、杂志。q(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q(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q(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q(四)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五、增值税的减免税q(一)纳税人生产销售以下货物免税q(二)起征点第二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q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q二、简易计算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q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q四、出口货物退(免)税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q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销项税额的计算q1销售额的确定q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q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内容q(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q(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q(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q(4)销售货物的同时由于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q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q销售额公式的推导:q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税额(1)q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2)q将(2)代入(1):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十不含税销售额税率q并项: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q移项: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例3-1】q某公司向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装100件,每件含税销售价为36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商场这笔业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为:q 销 售 额 (100360)元(1 17%)30 769.23元q销项税额30 769.23元17%5 230.77元3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的处理q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按商品标明的价格扣减一定数额后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一张发票,则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q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尽早偿还货款,而规定一个短于规定期限的折扣。这种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4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的处理q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为了促销,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对此,应按新货物的销售价确定销售额,不能从中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q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对此,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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