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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体灭火系统标准规范及其标准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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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体灭火系统标准规范及其标准汇总.doc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 -20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灭火剂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5.5.11 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方法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1 /b 指充装密度为950 kg/m3 时。5.1.1.3 系统喷射时间 灭火系统的最大喷射时间为: a)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10 s; b)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10 s; c)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60 s。 5.1.2 系统构成 5.1.2.1 内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 瓶组、单向 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喷嘴、信号回馈装置、 安全泄放装 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统)、管路管件等部 件构成。 5.1.2.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至少应由灭火剂瓶组、驱动气体瓶组(不适用于直接驱动灭火 剂瓶组的系 统)、单向阀、选择阀(适用于组合分配系统)、减压装置、驱动装置、集流管、连接管、 喷嘴、信号反 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控制盘、检漏装置、低泄高封阀(适用于具有驱动气体瓶组的系 统)、管路管 件等部件构成。 5.1.2.3 同一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 于操作、检 查和维修。 5.1.2.4 系统中相同功能部件的规格应一致(选择阀、喷嘴除外),各灭火剂贮存容器的 容积、充装密 度或充装压力应一致。*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1. 1. 总总 则则1.0.1 为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 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七 氟丙烷、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设计采用的系统产品及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要求。 1.0.6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和符号术语和符号术语术语2.1.1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2.1.2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3 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2.1.4 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s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2.1.5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6 灭火浓度 Flame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 在 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1.7 灭火密度 Flame extinguishing density 在 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2.1.8 惰化浓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 有火源引入时,在 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1.9 浸渍时间 Soaking time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2.1.10泄压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 灭火剂喷放时,防止防护区内压超过允许压强,泄放压力的开口。2.1.11过程中点 Counse middle point 喷放过程中,当灭火剂喷出量为设计用量 50%时的系统状态。2.1.12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 NOAEL Concentration 观察不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大浓度。2.1.13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 LOAEL Concentration 能观察到由灭火剂毒性影响产生生理反应的灭火剂最小浓度。2.1.14热气溶胶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 由固体化学混合物(热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胶,包括 S 型热气溶胶、K 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3. 3. 操作与控制操作与控制5.0.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 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 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 应有不大于 30s 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 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 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 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 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 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 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 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 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0.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 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 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5.0.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4. 4. 安全要求安全要求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 3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 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 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 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 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 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 并应直通室外。并应直通室外。 6.0.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 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 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 毒性反应浓度毒性反应浓度(LOAEL 浓度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G 的规定。的规定。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 2.5 MPa。 6.0.9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 措施。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 1.0 m 内,装置的背面、内,装置的背面、 侧面、顶部侧面、顶部 0.2 m 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6.0.11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6.0.12 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 1 部分: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GA499.1-2004),对 S 型热气溶胶、K 型热气溶胶和其它型热气溶胶定义如下:6.0.13 1) S 型热气溶胶 Type 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6.0.14 由含有硝酸锶Sr(NO3)2和硝酸钾(KNO3)复合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其中复合氧化剂的组成(按质量百分比)硝酸锶为 35%50%,硝酸钾为10%20%。6.0.15 2) K 型热气溶胶 Type K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6.0.16 由以硝酸钾为主氧化剂的固体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所产生的灭火气溶胶。固体气溶胶发生剂中硝酸钾的含量(按品质百分比)不小于 30%。6.0.17 3) 其它型热气溶胶 Other types condensed fire extinguishing aerosol6.0.18 非 K 型和 S 型热气溶胶。对于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其灭火剂采用多元烟火药剂混合制得,从而有别于传 统意义的气体灭火剂,特别是在灭火剂的配方选择上,各生产单位相差很大。 制造工艺、配方选择不合理等因素均可导致发生严重的产品责任事故。在我国, 曾先后发生过热气溶胶产品因误动作引起火灾、储存装置爆炸、喷放后损坏电 器设备等多起严重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必须在科学、/审慎的基础上对热气溶胶灭火技术的生产和应用进行严格的技术、生产和使用 管理。多年的基础研究和应用性实验研究,特别是大量的工程实践例证证明: S 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后不会造成对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二次 损坏,故可用于扑救电气火灾;K 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喷放后的产物会对电器 和电子设备造成损坏;对于其它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由于目前国内外既无相 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没有应用成熟的产品,本着“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的 基本原则,本规范提出了对 K 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产品在电气火 灾中应用的限制规定。今后,若确有被理论和实践证明不会对电器和电子设备 造成二次损坏的其它型热气溶胶产品出现时,本条款可进行有关内容的修改。 当然,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如:制药、 芯片加工等处),不应使用热气溶胶产品。/5.5. 操作与控制操作与控制5.0.1 化学合成类灭火剂在火场的分解产物是比较多的,对人员和设备都有危害。例如七氟丙烷,据美国 Robin 的试验报告,七氟丙烷接触的燃烧表面积加大,分解产物会随之增加,表面积增加1 倍,分解产物会增加 2 倍。为此,从减少分解产物的角度,缩短火灾的预燃时间,也是很有必要的。对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来说,要求其设置的探测器在火灾规模不小大 1kw 的水平就应该响应。另外,从减少火灾损失,限制表面火灾向深位火灾发展,和限制易燃液体火灾的爆炸危险,也都认定它是非常必要的。故本规范规定,应配置高灵敏度的火灾探测器,做到及早地探明火灾,及早地灭火。探测器灵敏度等级应依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技术规定。感温探测器的灵敏度应为一级;感烟探测器等其它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应根据防护区内的火灾燃烧状况,结合具体产品的特性,选择响应时间最短、最灵敏的火灾探测器。5.0.3 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延迟喷射的延时设置可为0s。这里所说的平时无人工作防护区,对于本灭火系统通常的保护对象来说,可包括:变压器室、开关室、泵房、地下金库、发动机试验台、电缆桥架(隧道)、微波中继站、易燃液体库房和封闭的能源系统等。对于有人工作的防护区,一般采用手动控制方式较为安全。5.0.4 本条中的“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是等同采用了我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的规定。但是,采用哪种火灾探测器组合来提供“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则必须根据防护区及被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例如,对于通信机房和计算机房,一般用温控系统维持房间温度在一定范围;当发生火灾时,起初防护区温度不会迅速升高,感烟探测器会较快感应。此类防护区在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线路设计上,除考虑采用温-烟的两个独立火灾信号的组合外,更可考虑采用烟-烟的两个独立火灾信号的组合,而提早灭火控制的启动时间。5.0.6 应向消防控制室传送的信息包括:火灾信息、灭火动作、手动与自动转换和系统设备故障等。6.6. 安全要求安全要求6.0.4 灭火后,防护区应及时进行通风换气,换气次数可根据防护区性质考虑。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可按每小时 5 次。6.0.5 排风管不能与通风循环系统相连。6.0.7 本条规定,在通常有人的防护区所使用的灭火设计浓度限制在安全范围以内,是考虑人身安全。6.0.8 本条的规定,是防止防护区内发生火灾时,较高充压压力的容器因升温过快而发生危险。同时参考了卤代烷 1211、1301 预制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用情况。6.0.11 空气呼吸器不必按照防护区配置,可按建筑物(栋)或灭火剂储瓶间或楼层酌情配置,宜设两套/*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1 总则1.0.1 为统一气体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 保障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1.0.3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应坚持程控、完善手段、强化验收的原则。1.0.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气体灭火系统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以气体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2.0.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inert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为惰性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2.0.3 卤代烷灭火系统 halocarbon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为卤代烷的气体灭火系统。2.0.4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high-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0.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low-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在-18 -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0.6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 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0.7 单元独立系统 unit independent system 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 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0.8 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s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 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2.0.9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cabinet gas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由气体灭火剂瓶组、管路、喷嘴、信号回馈部件、检漏部件、驱动部件、减压部件、火灾探测部件、控制器组成的能自动探测并实施灭火的柜式灭火装置。2.0.10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冷却装置( 剂) 、回馈组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2.0.11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s 在规定时间内, 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 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0.1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s 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灭火剂, 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2.0.13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2.0.14保护对象 protected object 被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的目的物。/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就是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及时发现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就是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为有效地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创造必要的条和扑救火灾,为有效地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创造必要的条件,从而减少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件,从而减少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建筑消防设施对于建筑消防安全其着至关重要的效措施。建筑消防设施对于建筑消防安全其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好建筑消防设施是减少建作用。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好建筑消防设施是减少建筑火灾危害的重要环节之一。建筑消防设施通常是由消防筑火灾危害的重要环节之一。建筑消防设施通常是由消防供配电设施、建筑消防供水设施、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供配电设施、建筑消防供水设施、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防火分隔设施、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防火分隔设施、灭火器、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建筑消防设灭火器、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等组成施远程监控系统等组成 /火灾发生初期,火势较小,如能正确使用好灭火器材,就能将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不至于使小火酿成大灾,从而避免重大损失。通常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类型较多,使用时必须针对火灾燃烧物质的性质,否则会适得其反,有时不但灭不了火,而且还会发生爆炸。由于各种灭火器材内装的灭火药剂对不同火灾的灭火效果不尽相同,所以必须熟练地掌握灭火器在扑灭不同火灾时的灭火作用。按照不同物质发生的火灾,火灾大体分为四种类型:1A 类火灾为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2B 类火灾为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火灾。3C 类火灾为带电电气设备火灾。4D 类火灾为部分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我国在制订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19572-20042.1.11 高压系数 high-pressure system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1.12 低压系数 low-pressure system灭火剂在-18-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方式可分成: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灭火剂在-18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习惯上,根据储存压力的不同,前者称为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后者称为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由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装置、选择阀、管网、喷头及控制系统等组成。灭火剂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压力报警装置和制冷装置等组成,其中储存容器应有绝热措施。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以其灭火剂储存量大、运用灵活、易于维护等优点,在工业生产装置保护中得到广泛应用。低压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的灭火原理是使用二氧化碳把空气中氧气的含量降至 15%以下,利用窒息作用来达到灭火的目的,同时低温二氧化碳还能起降温和隔热的作用。所采用的灭火剂为无色、无味、纯度较高的二氧化碳。通过制冷和绝热保温双重措施,使二氧化碳维持在温度为-18左右,压力约为 2.07MPa 的液体状态,贮存在带绝热层的贮存容器内,当有火灾发生时,通过一系列的控制、执行机构,将液态二氧化碳输送到火灾现场,通过喷头进行释放。二氧化碳对所保护的对象无污染、无腐蚀、无损害,且不留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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