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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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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23年).docx

    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023) 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考核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考核方法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经开区建立局、文昌湖区城乡建立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我市物业治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管. 关于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考核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经开区建立局、文昌湖区城乡建立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我市物业治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治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效劳和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我局制定了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考核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淄博市房产治理局 2023年4月26日 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工作考核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我市物业治理工作,建立全市物业治理考核长效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促进全市物业效劳和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依据淄博市物业治理方法、淄博市2023年经济社会进展主要目标任务、2023年民生社会建立要领先突破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淄博市城市社区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方法。 一、考核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全市物业治理考核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立、十个领先突破”的总体要求,创新完善物业治理体制机制,落实小区五个星级等级治理,2023年全市50%的住宅小区到达一星级以上标准。建立全市住宅小区全掩盖考核体系,突出抓好物业效劳质量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建立和谐漂亮社区,提高群众满足度和幸福感。 二、考核原则 (一)分级考核、全面掩盖。建立市对区县、区县对镇办、镇办对社区、社区对小区的物业治理分级考核体系,逐级落实考核责任,实现考核全掩盖的目标。 (二)体制机制建立与工程治理并重。既考核住宅小区物业效劳质量是否达标,又考核各级主管部门特殊是镇办、社区将物业治理纳入社区综合治理体系的状况。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重点解决物业治理体制机制不顺,小区环境卫生、秩序差,安全治理不到位,物业效劳标准不落实,业主满足度低等突出问题。 (四)公开、公正、公正、定量考核。统一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第三方力气等多方参加,做到考核结果公正、公正,信息公开。 三、考核内容 (一)文明镇办考核(65分) 1.环卫一体化(20分) (1)城市社区根据每30-40户一个的标准配备垃圾桶,5分;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无燃烧现象,10分; (3)垃圾分类,社区有分类垃圾桶,区县有源头处理机制,5分。 2.社区三乱治理(20分) (1)杂物准时规整,集中清理,无乱搭乱建现象,5分; (2)绿化补齐扮靓,补栽花草树木,补齐缺失、被侵占绿化带,无侵占绿地、乱栽乱种行为,5分; (3)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乱贴乱画,无小广告,10分。 3.安装单元防盗门并随时关闭(5分) 4.物业治理星级达标(20分) (1)社区内有特地的办公场所,5分; (2)实施物业标准化提升,落实“三公开”标准化,在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和客户效劳接待场所,公开效劳价格、标准和内容,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开公共部位收益信息,区县统一规格、统一尺寸、统一外观,5分; (3)实行“五个星级”等级评定,大力提升物业效劳水平,2023年全市50%的住宅小区到达一星级以上标准。第一季度完成全年台账建立,其次季度完成30%,第三季度完成40%,第四季度完成50%,10分。 (二)住宅小区物业效劳质量考核(100分) 1.根本要求,10分; 2.环境卫生,19分; 3.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治理,19分; 4.公共秩序维护,9分; 5.绿化效劳,9分; 6.精神文明建立,6分; 7.物业效劳企业其他考核内容,28分。 (三)业主满足度测评(100分) 业主满足度分满足、根本满足、一般、不满足四种情形,测评内容包括: 1.综合治理效劳,16分; 2.房屋治理与修理养护,9分; 3.共用设施设备修理保养效劳,12分; 4.秩序维护效劳,12分; 5.保洁效劳,12分; 6.绿化养护效劳,12分; 7.安全治理,12分; 8.精神文明建立,9分; 9.才智物业建立,6分。 四、考核程序及组织实施 (一)文明镇办考核 本项考核每季度一次,考核对象为辖区内有城市社区的镇办。 1.镇办自查申报。镇办根据考核内容对辖区全部社区逐一进展自查,逐项确认达标状况,形成各考核事项达标状况汇总数据,根据社区达标数量占比计分的方法,逐项计算得分,确定总分后,填写淄博市文明镇办季度考核表(附件1),向区县主管部门申报得分状况,并提报相关根底资料。 2.区县主管部门验收。区县主管部门对镇办申报材料进展审核和现场验收,保证考核的全面性、真实性和精确性,按成绩对镇办进展排名,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将区县考核状况以及有关资料报市局。 3.市主管部门复核。市局组织人员对区县申报的考核状况进展现场复核,对申报不实的,统一调低申报成绩。 4.成绩报送。市局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将复核成绩报市文明办。 (二)住宅小区物业效劳质量考核 本项考核每月一次,考核对象为区县。 1.考核时间。每月中旬。 2.考核人员。市局组织考核组实施考核,每季度前两个月以物业治理专家为主进展考核,第三个月市物业主管部门人员参加考核。 3.考核依据。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质量考核标准(附件2)。 4.现场考核。考核组对每个区县随机抽取3个住宅小区进展考核,包括2个星级物业治理住宅小区和1个简易物业治理住宅小区,取3个小区考核平均分作为区县得分。为保障考核公正,全市每月考核统一星级等次的小区。 5.考核加分和减分。 加分项: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立等重大活动中,受到市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含)以上通报表扬的一次加5分;按规定完成业主满足度测评并公布“红黑榜”的区县每次加5分。 减分项: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立等重大活动中,受到市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含)以上通报批判的一次扣5分;物业治理区域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5分;区县考核材料报送不准时的,每迟报一天扣2分。 6.成绩报送。市局每月25日前将考核成绩和区县排名报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业主满足度测评 本项考核区县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对象为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全部住宅小区,不含简易物业治理小区。 1.考核组织。由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详细落实可聘请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或者组织镇办、社区居委会实施。每个小区每次调查业主满足度掩盖率按户计不少于50%,原则上每年小区业主满足度调查掩盖一遍。 2.考核依据。全市统一的淄博市物业效劳质量业主满足度评价表(附件3)。 3.考核形式。入户调查、网络调查或者手机下载APP调查等方式。 4.计分方法。 (1)业主打分。依据淄博市物业效劳质量业主满足度评价表,业主对33个工程选择满足度评价档次,在相应档次打“”,其中第1个工程满足得4分,根本满足3.2分,一般2.4分,不满足0分;其余32个工程满足得3分,根本满足2.4分,一般1.8分,不满足0分。业主完成选择后,得出评价分数,并在评价表中填写对小区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2)小区得分。组织单位汇总小区参加调查的业主打分,取平均分作为小区得分。 5.小区排名。区县以业主满足度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对辖区全部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住宅小区按百分制进展综合评分和综合排名,并对群众满足度状况进展分析会诊,制定整改措施。其中,业主满足度测评结果占80%,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评价各占5%。镇办、社区、业主委员会、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评价重点为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及政策贯彻落实状况。 6.公布“红黑榜”。区县物业主管部门依据辖区内小区排名,分别按肯定比例(10%左右)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排名靠前和靠后的小区名次和名称,同时公布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负责人。公布时间不迟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7.结果运用。列入“红黑榜”的住宅小区,作为物业企业信用评级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物业主管部门对列入“黑榜”工程的物业效劳企业予以通报批判,约谈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 五、考核要求 考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对考核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不得徇私舞弊、假公济私。 (二)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规定主动予以回避。 (三)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廉政纪律。 (四)准时报送考核结果。 如有违反以上纪律,对参与考核人员马上组织调整。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状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淄博市文明镇办季度考核表 2.淄博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质量考核标准 3.淄博市物业效劳质量业主满足度评价表 - end - 篇2:珠海市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治理暂行方法(2023) 附件2 珠海市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治理评标活动公正、公正进展,提高评标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治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阅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需从专家库抽取物业治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本市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 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视专家库治理工作。 市物业治理行业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治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详细治理工作。 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负责随机抽取确认评标委员会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工作。 市主管部门、市行业治理部门、区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掌握、干预或者影响专家库成员的详细评标活动。 其次章 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喜爱物业治理工作,热心社会效劳,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把握和熟识国家招投标和物业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治理相关业务学问、标准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治理效劳实践阅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治理师注册证,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治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治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者担当物业治理工程经理或者相当于工程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工程获得国家、广东省物业治理示范工程; (四)有珠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安康,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以下申请材料向市行业治理部门进展申请: 1.照实填写的珠海市物业治理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治理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行业治理部门根据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资格: 1.审核:市行业治理部门会同区主管部门、市物业治理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展初步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建立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市行业治理部门向备案人员颁发珠海市物业治理招标投标专家证书。 (三)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市行业治理部门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状况。 第八条 珠海市物业治理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根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进展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治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根据以下方式进展: (一)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二)区主管部门当即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抽取的专家,确定是否可以出任当次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如遇以下状况之一,应当马上进展补抽或重抽: 1.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与评标的; 2.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有特别关系应回避的。 第十条 抽取的专家如遇以下状况之一,必需准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或者在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二)与招标工程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检举揭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不正值行为; (三)承受参与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酬劳;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担当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与评标工作;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举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三)自觉向区主管部门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四)客观公正地进展评标; (五)参加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帮助、协作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的监视、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持证参与物业治理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加评标工程的商业隐秘及其他规定或商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与评标工作时,应准时向区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说明缘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与者,应向市行业治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章 专家库治理 第十六条 市行业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进展考核,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市行业治理部门应当准时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退出的; (二)离开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力量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治理行业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因违法犯罪等缘由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峻违反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直接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值竞争等行为的; (七)无正值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缘由的; (八)按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应当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招标投标当事人、区主管部门、行业治理部门提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徇私舞弊、猎取不正值利益的; (十)其他不相宜担当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觉专家有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应当实行书面形式,并留下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举报人反映的状况经调查属实的,市行业治理部门应当准时终止其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市行业治理部门交回珠海市物业治理评标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一条 其他物业治理招标投标、物业治理示范工程考评等物业治理活动如有需要,经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行业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参与。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珠海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珠海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规定(2023) 附件1 珠海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治理市场的公正竞争,维护物业治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爱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治理条例、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其次条前期物业治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治理企业之前,由建立单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的物业治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治理。 市物业治理行业治理部门依据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担当相关详细工作。 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居民委员会帮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效劳企业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 其次章 招 标 第七条 住宅建立工程的建立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 第八条 住宅建立工程的房屋建筑总面积(包括该住宅建立工程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者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纳邀请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级别的物业效劳企业。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分期开发的住宅建立工程应当以该工程的房屋建筑总面积计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暂行规定必需进展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的工程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躲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展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的住宅建立工程的建立单位。 第十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级别等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人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其他公共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级别的物业效劳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根本状况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托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暂行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中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治理类专业人员应占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 (三)具备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展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工程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程根本状况、物业治理用房的配备状况、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状况等; (二)物业效劳的内容和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文件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程序等; (六)物业效劳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备案: (一)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二)招标工程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立用地批准书等政府批准文件;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托付合同(托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或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向招标人发出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发觉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准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应在取得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展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猎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供应的物业效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治理业绩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工程负责人与主要治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猎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展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报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在取得新的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材料备案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向后顺延15日。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其次十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工程的详细状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招标工程现场,并供应隐藏工程图纸等具体资料。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全部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其次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猎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状况。 其次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展谈判。 其次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的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其次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效劳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其次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效劳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治理方案,包括物业治理效劳理念与目标、物业治理机构运作方法及治理制度名目、物业治理效劳人员配备、物业治理效劳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其次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当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其次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送达、签收和保管应当符合本暂行规定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的规定。 其次十九条 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的内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逾期送达; (二)送达时未密封; (三)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正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委员行贿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展: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开标过程完毕后应当马上进入评标程序。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治理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治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成为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评标委员会物业治理专家成员因故不能参与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专家中予以补充。 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库治理方法由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举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因参加评标监视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状况的全部人员。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进展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转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活动主要包括标书评审、现场辩论等内容,详细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各项内容所占比重。 标书评审是指评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批阅投标书与其是否全都,按计分规定单独进展评判。 现场辩论是指评委对投标书中不明确的地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投标人拟派担当该工程的工程经理应当参与现场辩论。辩论人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转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现场辩论等状况进展评审、比拟、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应当在保密的状况下进展。 第三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全部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拒绝全部投标。 依照本暂行规定必需进展招标的物业治理工程的全部投标被拒绝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 告,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意见,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举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完毕后即宣布评标结果,并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行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物业治理效劳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订立书面物业效劳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记录、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等资料。托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提交招标代理效劳合同。 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一经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无正值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赐予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需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数额不全都的,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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