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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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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产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模版.doc

    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主承销商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xx 年【 】月目 录1.定义12.本次债券33.发行和托管44.承销责任55.募集款项的划付56.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费用及支付方式67.付息和本金兑付68.陈述和保证69.发行人的义务910.主承销商的义务1011.违约责任1012.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1113.保密1214.通知及送达1315.终止1316.适用法律和管辖权1417.其他规定14承 销 协 议甲方: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作为发行人。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x乙方: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xx”)作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xx 鉴于:1. 发行人将在国内申请非公开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债券”);2. 发行人同意聘用xx作为主承销商,负责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期债券,xx同意接受此项聘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 定义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指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债券”指本协议项下的“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本协议”或“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指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为本次发行签订的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承销商”指将负责承销本期债券的一家、或多家、或所有机构。“承销费用”指作为主承销商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期债券服务的对价,发行人同意向主承销商支付的一笔列于本协议第6.1款的费用。“受托管理费”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的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8.1款所列费用。“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文件”指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发行人收款账户”指发行人根据本协议第3.4条向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用于接收本期债券募集款项的银行账户。“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募集款项”指本期债券发行所募集的任何一部分或全部款项(根据上下文确定)。“余额包销”指由主承销商按照本协议第3条的规定对发行人承担余额包销的责任。“登记机构”指主管机构认可的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主承销商”指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1.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3)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4)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若干“日”或若干“天”应为工作日。2. 本次债券2.1 债券名称: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本次债券”)。2.2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2.3 债券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2.4 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5 计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次债券的本金支付金额为投资者于本金支付日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本次债券的利息支付金额为投资者于利息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当年票面年利率。2.6 发行价格: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2.7 挂牌转让:发行期限结束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主承销商将协助发行人尽快安排本次债券在合法的交易场所挂牌转让。2.8 兑付:发行人将于兑付首日一次性兑付已到期的本次债券的全部本金,并由相应的托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本金的兑付事宜。2.9 付息:发行人将于每年付息首日支付利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并由相应的托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利息的支付事宜。2.10 付息日:在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月【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2.11 本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方式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2.12 债券担保:无。2.13 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次债券采取网下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2.14 募集资金用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最终协商确定。注: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确定,在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具体说明。上述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与发行前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发行前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为准。3. 发行和托管3.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就本次债券的利率协商一致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如需要)后,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签署本协议补充协议,确认该利率。3.2 本次债券采取网下发行的方式。满足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合格投资者可购买。3.3 本次债券承销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即由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按照已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向合格投资者销售债券,至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主承销商负责认购。3.4 主承销商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的债券发行总额和发行期限发售本期债券。发行人应于本次债券发行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将发行人书面指定的募集款项收款银行账户通知发至主承销商。上述募集款项收款银行账户通知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3.5 发行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登记托管及代理兑付协议书,就委托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和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和付息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签署协议。3.6 主承销商应在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4. 承销责任4.1 主承销商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就本次债券的发行向发行人承担余额包销责任。无论是否出现申购不足的情况,主承销商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地将全部募集款项划付至发行人收款账户。4.2 发行人特此确认,在主承销商按照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向发行人划付了全部募集款项(扣除承销费用与受托管理费用后)且发行人实际已收到了全部募集款项(扣除承销费用与受托管理费用后),并且主承销商已按照本协议第6.2.2款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了发票之后,主承销商在本协议第4条项下作为主承销商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主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5. 募集款项的划付5.1 xx应在发行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募集款项(扣除承销费用与受托管理费用后)划至发行人收款账户。5.2 主承销商在按照本协议第5条前述规定划款的同日,应将划款凭证的复印件传真给发行人。6. 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费用及支付方式6.1 承销费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合计费用(含承销费、受托管理费)为实际发行总额的【1】%,其中:作为主承销商全部完成为发行人提供本期债券的承销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的对价,发行人应向主承销商支付承销费用。承销费用计算方式为实际发行总额乘以【1】%后扣除受托管理费。6.2 承销费用支付方式本期债券发行完毕之后,主承销商从募集款项中按照6.1所述承销费用金额和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另行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费用金额一同扣除。7. 付息和本金兑付7.1 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将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7.2 甲方应根据其与相关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的通知,按时、足额地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支付至相关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8. 陈述和保证8.1 发行人向主承销商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发行期结束之日:发行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其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的资格,并且拥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和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业务;发行人经核对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确认其已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资格,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代表发行人的本协议签字人已获授权;自各方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发行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发行人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发行人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裁定、裁决、授权、协议或义务相抵触;如果存在相抵触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取得相应的有效豁免或批准,并且这些豁免或批准在中国法律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发行人已经按照有关机构的要求,按时将所有的报告、决议、申报单或其他要求递交的文件以适当的形式向其递交、登记或备案;发行人遵守对其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已经根据该法律、法规规定保存了所有相应的税收记录和文件;发行人每年的税收申报单已经依照中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地进行了提交;并且税收申报单在所有重要的方面都是适当的和准确的,并且已获得有关税务机关的同意;发行人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都不会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或以发行人为一方或发行人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发行人持有的与发行人有关的所有资料,如有对发行人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主承销商即对主承销商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均已向主承销商透露;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未向主承销商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发行人的任何资产或收入并无设置可能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或兑付构成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不存在针对发行人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本期债券发行、付息和/或兑付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法院诉讼、仲裁庭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发行人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涉及任何环保方面的诉讼、政府调查或行政处罚;目前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所披露的财务报表是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该财务报表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发行人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以及在该财务时期的业绩。从该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起至本期债券发行期结束之日,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实质性不利变化。并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期债券发行期结束之日,除已经在募集说明书中适当披露的情形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会导致发行人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实质性不利变化的情况或潜在的可能性;对于目前由发行人使用的并与发行人目前的业务经营有关的所有重大的专利、专利权、发明、版权、专有技术(包括行业秘密和其他非专利的或不能申请专利的专有权或保密信息、系统或程序)、商标、服务标志和商业名称(以下称“知识产权”),发行人完全合法有效地拥有或有权使用,或可以依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得;就上述知识产权,发行人没有接到任何侵权通知或与其他人已声明的权利发生冲突的通知;在经营活动中,发行人亦没有对在国内注册的任何专利、版权、所有权、商标、服务标记、商业标记、或其他知识产权有任何侵权行为;就发行人所知,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不存在重大劳动争议、罢工或其他冲突;发行人已经对主要业务和财产按照中国通常类似业务的习惯做法和险种办理了保险;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已包括有关发行人及其本次发行的全部实质性信息。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所包括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误导成份。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有关意见、意向、期望的陈述均是真实的,是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并基于合理的假设做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不存在具有重大误导性的疏忽。8.2 主承销商向发行人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期债券发行期结束之日:主承销商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并正常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已按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取得必要的登记及批准,且在该等法律、法规项下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利,以便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主承销商已采取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代表主承销商的本协议签字人已获授权;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本协议即对主承销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主承销商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与主承销商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的授权或批准、或以主承销商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导致对上述规定的违反,或构成对上述规定的不履行;主承销商持有的与主承销商有关的所有资料,如有对主承销商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发行人即对发行人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均已向发行人透露,而且主承销商提供给发行人的资料均不存在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9. 发行人的义务9.1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后,将严格按照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本次募集款项,并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受、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9.2 发行人将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送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发行文件。9.3 发行人应在接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主管机关发出的发行文件或对其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已经被批准或生效的通知时,立即告知主承销商并提供该等通知相应的复印件;发行人应在接到上述部门关于暂停使用发行文件、暂停发售本期债券或要求对发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通知后,立即通知主承销商。9.4 本期债券发行期结束之日前(包括当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人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或不正确,应立即通知主承销商,并按主承销商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9.5 发行人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以维护本期债券的良好市场形象和信用等级。9.6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应按照有关债券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9.7 发行人应在收到主承销商向其划付的全部募集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商提供募集款项到位的验资报告。10. 主承销商的义务10.1 主承销商应不超额、不逾期发行本期债券。10.2 主承销商有义务向发行人提供本期债券发行总体方案的建议书。10.3 主承销商有义务就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所出具的文件对发行人提供咨询意见。10.4 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开展债券发行的备案、托管登记工作和交易转让工作。10.5 主承销商有义务协助发行人向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履行付息、兑付和/或支付根据募集说明书应当由发行人向本期债券的持有人支付的各种款项。10.6 主承销商应按照其行业的执业标准,勤勉尽责的向发行人提供上述服务事项。11. 违约责任11.1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按时向甲方划拨本协议第5条项所述的募集款项。违约方应就逾期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息率向收款一方支付罚息。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董事、职员、代理人履行与本期债券有关的职务时,造成其他一方或多方损失的,该协议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提供完全有效的赔偿。11.3 至本期债券发行期结束之日,如果发行文件或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发行期结束之日前不时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披露的任何有关本次发行及本期债券信息中包含有任何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则: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承销商的过错,则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有过错的承销商承担。但如果发行人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承销商的责任;如果该等实质性的虚假、不实或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或任何重大遗漏是由于发行人的过错,则因此给承销商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为避免、挽回和弥补该等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应当由发行人承担。但如果承销商也有过错,则相应减轻发行人的责任;在上述第11.3.1项中有过错的承销商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因此遭受损害的发行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的赔偿;在上述第11.3.2项中发行人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对因此而遭受损害的承销商董事、经理和其他雇员的赔偿。11.4 除本协议上述第11.3.1款至第11.3.3款的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的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12.1 在本期债券发行期结束之日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及国家宏观调控领域的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充分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12.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12.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12.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5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十个月,并且本协议各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终止方”)有权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自终止方发出终止通知起生效。12.6 若由于发行人自身原因导致本期债券最终未能发行,本协议自动失效,主承销商不承担任何责任。13. 保密13.1 任何一方曾向或可能需向另一方透露有关其各自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的保密与专有资料,除其他有关保密协议另有规定外,接受上述所有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以下称“保密资料”)的每一方应当:对上述保密资料予以保密;以及除对因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上述保密资料。13.2 上述第13.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保密资料:在透露方向接受方透露之前所作的书面记录能够证明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众所知的资料;接受方从对保密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或本次发行中已向公众公布的文件中所包含的资料。13.3 每一方均应确保其本身及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雇员同样遵守本协议第13条所述的保密义务。13.4 本协议第1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为本次发行之目的把保密资料透露给其关联公司、中介机构、各方的雇员和顾问;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因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要知道该等资料的个人或实体透露该等资料。13.5 本协议第1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部门或任何有关的机构。但是,被要求做出上述透露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做出上述透露前立即把该要求及其条款通知他方。13.6 本协议第13条的任何规定不应妨碍一方按其诚信判断做出适用法律、法规或有关证券交易场所规则规定的公布或透露。14. 通知及送达14.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特快邮递的方式发出。一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发行人或本协议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发行人: 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x联系地址:x邮政编码:100048电话:x传真:x主承销商: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x通知和通信以专人递送的,在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以挂号邮件(邮资预付)方式发出的,自投邮之日起第五日即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发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发出方的传真机发出传真通讯成功的讯号后即视为送达,但在以传真方式发出的情况下,发出方还应当在24小时内以快递方式发出该通知和通信的正本或原件。15. 终止15.1 本协议可因以下原因终止:一方依据本协议第12.5款终止本协议;因本协议执行完毕;经各方友好协商共同决定终止本协议。16.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16.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16.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16.3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17. 其他规定17.1 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放弃,及放弃追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必须以书面做出,并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17.2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17.3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事先未经本协议他方书面同意,或在法律要求批准的情况下未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17.4 主承销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销义务均以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1) 发行人未违反其在本协议和/或所有发行文件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实质性义务;(2)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就本期债券的利率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17.5 本协议构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取代以前有关本期债券承销发行的任何意向或协议;本协议各方可以就本协议之事项签订进一步的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6 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各执壹份,其余正本由主承销商保存并按照有关主管机构不时的要求向其提供。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本应经本协议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后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19- -(本页无正文,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签字盖章页)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作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xx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签字盖章页)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作为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xx年 月 日附件一:募集款项收款银行账户通知书格式致: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本公司与贵公司于xx 年 月 日签订的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以下称“承销协议”),贵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按照承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将本期债券的募集款项按期、足额划至我公司下列账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承销协议规定的专用术语用于本通知书时,具有相同的含义。特此通知。 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xx 年 月 日附件二:利率确认书格式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利率确认书鉴于:1. 根据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xx 年 _ 月 日签订的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协议(以下称“承销协议”) ,本期债券利率在存续期内不变。2. 根据承销协议第3.1款的约定,本期债券的利率应由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如需要)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因此,经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 。本协议一经本协议各方加盖公章后即生效。承销协议规定的专用术语用于本补充协议时,具有相同的含义。 (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利率确认书盖章页)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章)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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