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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501_T 058-2024 乡村建设人畜分离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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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501_T 058-2024 乡村建设人畜分离管理规范.docx

    ICS 65.020.30CCS B 436501乌鲁木齐市地方标准DB 6501/T 0582024乡村建设人畜分离管理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eparation of human and livestockin rural construction2024 - 03 - 13 发布2024 - 04 - 01 实施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 6501/T 058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提出。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中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左勇、汪亚洁、傅彩霞、张玉明、刘文涛、范玉娟、张之遥、买提尼牙孜·阿别克、郭婷、朱岳、赵慧慧、施远翔、杨晓婕、冯博涛、苏瑞华、赛力克江·伊力亚斯、王校敏。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准噶尔街299号)、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号)。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 联系电话:0991-4677655; 邮编:830028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91-4814015; 邮编:830028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1-2815191;邮编:830004IDB 6501/T 0582024乡村建设人畜分离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乡村建设中实行人畜分离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选址、布局、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等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乡村建设实行人畜分离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6标准电压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300(所有部分)饲料添加剂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9农村防火规范GB 50069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DL/T 5118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HJ 568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NY/T 682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人畜分离separation of human and livestock在农村地区将家禽家畜养殖区与农户生活区分离开来,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减少人畜共患病和环境污染的操作方法。集中养殖区concentrated breeding area集中饲养家畜、家禽的区域。庭院养殖区courtyard breeding area农户庭院内集中饲养家畜、家禽的区域。净道non-pollution road1DB 6501/T 0582024养殖的动物周转、饲养员行走及场内运送洁净饲料、物料出入的专用通道。污道pollution road粪污等废弃物和病死动物运送的通道。4基本要求管理制度要求应建立健全养殖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的各项管理制度:养殖区饲养管理制度;养殖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养殖区清洁卫生管理制度;养殖区安全防火制度;养殖区消毒管理制度;养殖区粪便及无害化处理制度;养殖区动物疫病免疫制度;养殖区疫情报告制度;养殖区档案管理制度。养殖模式4.2.1集中养殖模式对养殖数量较大且超出农户庭院可承载养殖密度的养殖户,或愿意进行集中养殖的养殖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实行“六统一” 式管理,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饲养管理、统一服务、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集中管理养殖模式。4.2.2庭院养殖模式对养殖数量较少及养殖分散的养殖户,根据农户意愿及农户庭院面积,确定养殖数量,实行“人畜不同院、人畜不同道”的庭院养殖模式,并配合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做好动物防控工作。环境要求不应破坏原始生态环境,不应对原有的水系、土地、动物栖息地造成污染。庭院养殖区不应影响周围邻居。卫生防疫要求4.4.1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要求4.4.1.1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由从事畜禽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主体责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家畜死胎、木乃伊胎等、或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2DB 6501/T 0582024其他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4.4.1.2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应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无害化处理应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接受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管。4.4.2养殖区要求4.4.2.1集中养殖区4.4.2.1.1应建立整体防疫制度,各项防疫措施应完整、配套、实用,严格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4.4.2.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疫点内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的畜禽采取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封锁等综合应急处置措施。4.4.2.2庭院养殖区4.4.2.2.1应按照乌鲁木齐市当年强制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 O 型和 A 型口蹄疫免疫;对猪进行 O 型口蹄疫免疫,根据母畜免疫次数和母源抗体水平等情况,规模场的仔猪可选择在 28 日60 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 28 日35 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 90 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 1 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之后每间隔 4 个6 个月进行加强免疫;散养户在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于羊应强制免疫小反刍兽疫,羊可在 3 月龄后进行免疫,免疫期一般为 36个月,也可根据疫苗保护期进行加强免疫。所有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 亚型和 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规模场的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 日10 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 70 日龄的,初免后间隔 3 周4 周加强免疫;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日21 日龄时初免,间隔 3 周4 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 4 个6 个月免疫一次;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日常结合抗体效价检测,及时补免。4.4.2.2.2根据当地寄生虫病流行病学特性合理选择驱虫药物并定期驱虫。对于包虫病防控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加大传染源控制力度,做好犬驱虫(驱虫使用吡喹硐,按照说明书使用)工作,在牧业乡、半农半牧乡、包虫病高发区域等重点地区开展新生羔羊及补栏羊包虫病免疫,选择使用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羊:3 月4 月龄羔羊首免,间隔 1 个月加强免疫,之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体内外寄生虫可选择广谱驱虫药物,如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等按照说明书使用。4.4.2.2.3对饲喂器具、圈舍及周围环境等定期消毒。4.4.2.2.4做好杀虫、灭鼠和灭蚊等防疫工作。4.4.2.2.5养殖区内应日清圈舍粪便,及时清除垫草、污物等。5选址集中养殖区5.1.1选址应符合 NY/T 682 的规定。5.1.2场址周围应具备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5.1.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域 500 m 以上;距离畜禽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3DB 6501/T 0582024场所 3000 m 以上。5.1.4养殖区的环境应符合 HJ 568 的规定。庭院养殖区5.2.1距离农户住房宜 5 m 以上的下风区域。5.2.2距离农户院内卫生厕所宜 2 m 以上。6布局集中养殖区6.1.1应根据家畜、家禽的饲养特点建设养殖区,一个村宜建 2 个3 个养殖区,不同养殖区距离不少于 100 m。6.1.2场区边界应有隔离设施。6.1.3场区内应合理分区,设置生活办公区、生产区、隔离区和废弃物处理区等功能区,各区相距50 m 以上。6.1.4场区内应具备通风、保暖和易于清洁消毒的条件,净道和污道需分开设置。6.1.5场区入口处应设人员消毒室,并设置与门同宽,长 4 m、深 0.3 m 以上的消毒池。6.1.6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消毒更衣室,各养殖圈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6.1.7生产区内各圈舍之间距离应在 5 m 以上或有隔离设施。6.1.8隔离区应设置在场区下风方位,废弃物处理区应设置在生产区下风方位。庭院养殖区6.2.1养殖区应与农户生活区分开,并建立围墙、围栏,或种植树木等物理隔离设施。6.2.2养殖区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及道路,与农户生活区的出入口及道路分开设置。场区设施6.3.1应合理设计和建设给排水系统,并符合 GB 50069 和 GB 50332 的规定。6.3.2供电设施应齐备,满足生产需要,应符合 GB 50034、DL/T 5118 和 GB/T 156 的规定。6.3.3场内消防设施应符合 GB 50039 的规定。7饲养管理畜禽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饲料及添加剂不应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限量,并符合 GB 7300(所有部分)和 GB 13078的规定。兽药应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和标签使用,注意给药途径、剂量、疗程、动物种属、适应症和休药期等,不应超范围使用兽药,不应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药(参见附录 A),不应使用人用药品,不应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兽药,不应使用原料药。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前宜做药敏试验,同时考虑交替用药,尽可能降低耐药性的产生。4序号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名称1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2-兴奋剂(-agonists)类及其盐、酯3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硝酸亚汞(Mercurousnitr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4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5卡巴氧(Carbadox)及其盐、酯6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7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8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9氨苯砜(Dapsone)10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Furacilinum)、呋喃妥因(Furadantin)、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11林丹(Lindane)12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13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Melengestrol Acetate)、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玉米赤霉醇(Zeranal)14安眠酮(Methaqualone)15硝呋烯腙(Nitrovin)16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 sodium)17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Ronidazole)、替硝唑(Tinidazole)18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19己二烯雌酚(Dienoestrol)、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己烷雌酚(Hexoestrol)及其盐、酯20锥虫砷胺(Tryparsamile)21万古霉素(Vancomycin)及其盐、酯DB 6501/T 0582024A                    A附 录 A(资料性)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见表A.1。表 A.1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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