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01_T 058-2024 乡村建设人畜分离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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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5.020.30CCSB436501乌鲁木齐市地方标准DB6501/T0582024乡村建设人畜分离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sfortheseparationofhumanandlivestockinruralconstruction2024-03-13发布2024-04-01实施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6501/T0582024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提出。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
2、位: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中科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左勇、汪亚洁、傅彩霞、张玉明、刘文涛、范玉娟、张之遥、买提尼牙孜阿别克、郭婷、朱岳、赵慧慧、施远翔、杨晓婕、冯博涛、苏瑞华、赛力克江伊力亚斯、王校敏。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准噶尔街299号)、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号)。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局)联系电话:0991
3、-4677655;邮编:830028乌鲁木齐市乡村振兴指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91-4814015;邮编:830028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5191;邮编:830004IDB6501/T0582024乡村建设人畜分离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乡村建设中实行人畜分离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选址、布局、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等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乡村建设实行人畜分离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4、)适用于本文件。GB/T156标准电压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300(所有部分)饲料添加剂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GB50069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DL/T5118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HJ568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NY/T682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人畜分离separationofhumanandlivestock在农村地区将家禽家畜养殖区与农户生活区分离开来,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减少人畜共患病和环境污染的操作方法。集中养殖区
5、concentratedbreedingarea集中饲养家畜、家禽的区域。庭院养殖区courtyardbreedingarea农户庭院内集中饲养家畜、家禽的区域。净道non-pollutionroad1DB6501/T0582024养殖的动物周转、饲养员行走及场内运送洁净饲料、物料出入的专用通道。污道pollutionroad粪污等废弃物和病死动物运送的通道。4基本要求管理制度要求应建立健全养殖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的各项管理制度:养殖区饲养管理制度;养殖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养殖区清洁卫生管理制度;养殖区安全防火制度;养殖区消毒管理制度;养殖区粪便及无害化处理制度;养殖区动物疫病免
6、疫制度;养殖区疫情报告制度;养殖区档案管理制度。养殖模式4.2.1集中养殖模式对养殖数量较大且超出农户庭院可承载养殖密度的养殖户,或愿意进行集中养殖的养殖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实行“六统一”式管理,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饲养管理、统一服务、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集中管理养殖模式。4.2.2庭院养殖模式对养殖数量较少及养殖分散的养殖户,根据农户意愿及农户庭院面积,确定养殖数量,实行“人畜不同院、人畜不同道”的庭院养殖模式,并配合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做好动物防控工作。环境要求不应破坏原始生态环境,不应对原有的水系、土地、动物栖息地造成污染。庭院养殖区不应影响周围邻居。卫生防疫要求4.4.
7、1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要求4.4.1.1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由从事畜禽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主体责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动物健康的;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家畜死胎、木乃伊胎等、或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2DB6501/T0582024其他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4.4.1.2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应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无害化处理应符合安全生
8、产、环境保护的要求,接受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管。4.4.2养殖区要求4.4.2.1集中养殖区4.4.2.1.1应建立整体防疫制度,各项防疫措施应完整、配套、实用,严格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4.4.2.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疫点内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的畜禽采取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封锁等综合应急处置措施。4.4.2.2庭院养殖区4.4.2.2.1应按照乌鲁木齐市当年强制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根据母畜免疫次数和母源抗体水平等情况,规模场的仔猪可选择在28日60日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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