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论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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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论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 摘要市场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大规模的交易成为了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厂商纷纷采纳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来缔结贸易,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适用相同的交易条件。目前在我国格式条款的应用在各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但“霸王条款”的出现又让我们看到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此中受到的蒙蔽,规则被企业经营者服务供应者把持。他们一方面不断减轻甚至解除自身的责任,另一方面他们将经营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无基本的知情确定权,而只能被动的接受合约。交易中的公允自由原则荡然无存。因此如何规避格式条款的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关键词格式条
2、款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F 418 文献标识码:A一、格式条款的界定(一)法律条文。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订立合同未与对方协商是其基本特征,格式条款指不能协商的条款,假如当事人一方在能够协商的状况下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则不能认为未协商的条款因此成为格式条款。(二)法律特征。1、供应者的单方事先确定性。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实践中多由供应商品或服务的一方提出。这些供应方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地位。2、潜在的不公允性。由于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上具有优势,使其有可能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
3、加于对方,从而解除或降低双方就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因此具有潜在的不公允性。3、事先制定反复运用。这说明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的。另一方面,重复运用不是其本质特征,因为有的合同仅运用一次,而没有多次运用。(三)格式条款与相关概念的区分。1、格式条款与个别协议的区分。而所谓的个别协议,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谈判达成的协议。格式条款与个别协议互为对立物。假如当事人双方就格式合同的详细内容进行了实际协商,达成了一样看法,格式合同便成为了个别协议。2、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分。示范合同,是指依据法规和惯例而确定的将之以示范运用的文件。但是它只是当事
4、人双方签约时的参考文件,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双方可以修改其条款形式和格式,因此它不是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的存在意义英国的迪普洛克勋爵曾指出:“这些合同的定式条款都是在经过了多年的实践活动而固定下来的,他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常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士制作,阅历证明,他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豍详细来说,格式条款的价值在于其效率。1、节约缔约时间与费用,降低成本。经营者不愿花费大量时间在细微环节的协商上。它精简了传统的要约承诺反复商讨的过程,节约了缔约的成本和费用,提高交易效率。2、事先安排风险。格式条款由专业人员制订,风险的担当具有效率性。3、促进企业合理经营。使企业部门的调整变得简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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