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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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询问管理暂行方法及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询问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分支机构接受客户托付,根据约定,向客户供应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协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干脆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
2、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公司销售交易总部是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经纪业务运营中心、安排财务部、合规部、风险限制总部、探讨所和信息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帮助销售交易总部分别负责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管理、后台运营、合规、风控、探讨支持以及信息技术平台等事宜。 销售交易总部负责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业务推动和业务检查,设立证券投资顾问管理专岗从事对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推动工作。详细包括: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产品供应与培训、指导分支机构建立证券投资顾问考核方案;制定分支机构证券
3、投资顾问费用收取标准以及证券投资顾问客户的准入条件;审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参加证券节目的申请报备;审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广告宣扬活动,向协会及监管部门的例行报备、审核分支机构拟购资讯软件及终端设备的申请及风险揭示、指导营业部进行客户回访、受理日常的业务投诉处理等。 人力资源开发部负责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资格管理、基础人事管理以及考核方案审核等。 经纪业务运营中心负责指导分支机构做好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客户风险揭示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及归档工作,并将上述资料的管理列入经纪业务检查范围。 安排财务部负责分支机构证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酬劳的资金划拨、指导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酬
4、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督促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财务规定。 合规部负责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协议文本、客户风险揭示书标准版本的审核、合规培训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性监督与检查,与销售交易总部共同处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涉及合规性问题的投诉与举报。 风险限制总部负责对公司及分支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展业规范管理、内部限制及业务流程执行有效性进行稽核检查和评价。 探讨所负责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供应探讨以及专业培训支持。 信息技术管理部主要负责证券投资顾问平台的后续建设、客户数据库及信息平安管理等。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担当责任,是本
5、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合规专员帮助本单位负责人落实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履行本单位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营销总监是本单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营运总监负责部署落实证券投资顾问客户资料的归档管理、客户回访等。每个营业部设立证券投资顾问岗必需专岗专人,只有证券投资顾问可以供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其次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分支机构员工申请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必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的要求,并且必需是分支机构中台员工。申请人须通过公司OA系统-部门业务-执业证书管理填写申请表,上报公司销售交易总部审核通过后,再由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向中国证券
6、业协会提交申请。 第六条向客户供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询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须参与公司销售交易总部举办的证券投资顾问专业实力及规章制度等的综合培训和专业测评考试,未通过培训及专业测评考试的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展业或者取消展业资格。 第八条分支机构发生证券投资顾问离职或调离证券投资顾问岗位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销售交易总部上报证券投资顾问流淌登记表(见附件1),并由销售交易总部汇总后提交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或变更岗位。 第九条分支机构证券投资顾问应依据中国证券
7、业协会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后续培训,并应依据要求上报年检材料,按时完成两年一次的年检工作。如逾期未按要求上报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符有关规定,则作不予年检的处理。 第三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供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依据为客户做的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客户投资偏好和服务需求(附件2),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实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供应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供应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探讨报告或者基于证券探讨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看法等。 第十三条证券
8、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的证券探讨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探讨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顾问供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跟自己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供应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但激励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样的观点,作为协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供应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详细投资决策安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安排信
9、息。 第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详细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从事以下行为: 1、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对服务实力和过往业绩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扬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2、干脆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共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3、利用询问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4、通过未报备的银行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证券投资顾问收入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应遵守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加强信息隔离意识和保密意识,避开公司业务以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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