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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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方法(2008年修 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加金融企业抵挡风险实力,刚好处臵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方法。证券公司参照执行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担当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其次章 呆账的认定 第四条
2、 金融企业经实行全部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臵告失踪或者死一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琦产近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遇重大自然灾难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的确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
3、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与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担当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的确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
4、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缘由,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丢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 (一)至 (九)项缘由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颧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5、(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 (十)项缘由,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鳄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金融企业经批准实行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领
6、; (十四)对于余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金融企业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 经实行全部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
7、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锐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编),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六条 经实行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
8、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丢失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或劳动实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贵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途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 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融企业依法处臵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金
9、融企业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的核销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需遵循严格认定条件,供应确凿证据,肃穆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需供应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 3 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和现状,财产清算状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缘由,实行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
10、保人详细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状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状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供应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需供应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 (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确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 (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工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难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
11、第 (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少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 (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 (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 (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九)符合第四条第 (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状况说明以及金融
12、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看法书;因丢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看法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 (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 (一)至 (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 (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 (一)至 (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 (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确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 (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臵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臵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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