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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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专利代理管理方法修改比照表 ( 专 利 代 理 管 理 办 法 ( 70 号 令 ) 专 利 代 理 管 理 办 法 修 改 草 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依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一条为了 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托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
2、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方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方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其次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 依法对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 应当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根据公允 公正公开、依法 有序、透亮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 执业活动进行 检查和监督 。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 参与 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
3、织 是 社会 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其成立应当依法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指导。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国家学问产权局是全国性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 是本行政区域 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 条专利 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 业应当遵遵守法律律法规 和本方法 ,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诚恳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 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 第 六 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通过
4、制定 政策 、建立机制等 措施,支持 引导 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独创人、设计人供应专利代理救济服务。激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救济工作。 第 七 条国家学问产权局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便利专利代理 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办理事务、查询信息。其次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其次章专利代理机构 第 八 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承接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也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
5、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 3 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 5 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第 九 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一般合伙企业、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等 。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担责任。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
6、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 3 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 十 条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 法第十四条规 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 两 名以上合伙人;(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 两 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验。 第十 一 条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 法第十 四 条规 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五
7、名以上股东;(五)五 分之四 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 两 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验。 第十 二 条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三 名 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 2 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验;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品德良好。合并至第九、十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
8、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 2 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指责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 3 年的; (五)受刑事惩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十 三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二)因有意犯罪受到刑事惩罚; ( 三 )不能专职 在专利代理 机构工作 ;( 四 )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 的, 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自惩罚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
9、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运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学问产权代理事务所、学问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运用或者已经运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运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十 四 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选择、运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学问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 办事处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 组成。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不得在全国范
10、围内与正在运用或者已经运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律师事务所 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 的, 可以运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11、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 6 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十 五 条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 系统向国家学问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 工商营业执照、 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 工商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
12、专利代理师资格 证 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 件扫描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学问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供应原件进行核实。第九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认为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上报国家学问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国家学问产权局对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确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
13、问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第十 六 条本方法第十 五 条所述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学问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 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视为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学问产权局应当自受
14、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学问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变更经国家学问产权局批准后生效。国家学问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发觉专利代理机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十 七 条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
15、师等事项 发生改变的,应当 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国家学问产权局办理变 更手续。国家学问产权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相应确定,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予以变更。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学问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样。第十 八 条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学问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 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信息一样。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当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问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并向国家学问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第十
16、 九 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当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学问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专利代理机构 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执业许可证被撤销 、 吊销的,应当在 营业执照注销或者 接到撤销 、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通知托付人,与托付人解除托付,妥当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 ,并 向国家学问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未妥当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17、市学问产权局报国家学问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报国家学问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立时间满 2 年以上; (二)具有 10 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样名录或者严峻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其次十条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 两 年;(二)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设分支
18、机构应当有一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并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三)专利代理师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当负责人 ;(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 ;(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样名录或者严峻违法名单。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 2 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删除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
19、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学问产权局备案。删除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担当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其次十 一 条专利代理机构的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 专利 代理事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 分支机构的 执业活动担当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当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学问产权局报
20、国家学问产权局备案,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其次十 二 条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 分支机构 相关企业或者司法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问产权局进行备案。备案应当 上传备案表和 下列 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传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 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二)变更分支机构注册事项的,上传变更以后的分支机构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三)注销分支机构的,上传妥当处理完各种事项的说明
21、。 其次十 三 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公允竞争,不得以 欺诈误导、虚假宣扬、不当承诺、 诋毁其他 专利代理机构 和 专利代理师 等不正值手段 招 揽 业务。 其次十 四 条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扬、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刚好更新公示信息。第三章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
22、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删除其次十条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根据自愿和协商一样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其次十 五 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愿和协商一样的原则与 其聘用的专利 代 理师订立 劳动合同。专利代理师应当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 ,不得自行接受托付 。其次十一条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验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 1 年,并参与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
23、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六)品德良好。其次十 六 条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不具有专利审查经验的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四)在专利代理机构担当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五)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符合前款全部所列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其次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 1 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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