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及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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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制度及章程听证制度及章程 本文关键词:听证,章程,制度听证制度及章程 本文简介: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杨北社区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听证会制度(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不断推动社区民主自治进程,特制定此制度:一、宗旨:为了充分体现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社区事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托社区党建这一载体,不断推动社区民主自治进程,不断增加社区民主自治的浓郁听证制度及章程 本文内容:石景山区八角街道杨北社区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听证会制度(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对社区工作的领导,不断推动社区民主自治进程,特制定此制度:一、宗旨:为了充分体现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社区事
2、务管理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依托社区党建这一载体,不断推动社区民主自治进程,不断增加社区民主自治的浓郁氛围,使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工作公开、公正、公允,增加透亮度,逐步建立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自治机制,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南路东社区经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成立“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听证会”(以下简称社区低保听证会)。二、听证会听证程序: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供应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步核实合格后,由社区福利委员会提交社区低保听证会听证。申请人应当根据社区低保听证会的要求真实地表述目前的家庭生活状况(智力障碍和精神类残疾以及无表述实力的申
3、请人,应当由其直系亲属依据申请人的现实状况代为陈述)。社区低保听证会应当邀请申请人所在楼门的居民代表到会旁听(一般邀请三至五名代表)。社区低保听证会依据申请人的自述及各方综合看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申请人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初步具备申请资格)初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资格。社区低保听证会将听证结果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完成听证程序。社区低保听证会作出的听证结果不能违反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由社区党总支做出无效裁定。社区居委会“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社区低保评审小组)根据原有的方式进行核实,不受社区低保听证会的影响,
4、不干扰社区低保听证会的正常听证程序。当社区低保评审小组的核实看法与社区低保听证会的结果一样时,申请人初步具备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条件,上报街道民政科进行审核;当社区低保评审小组的核实看法与社区低保听证会的结果存在异议时,依据申请人的实际状况,由社区党总支部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协调办理。上述程序在召开听证会时,应当具体地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三、人员构成: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由11名各方居民代表组成。由社区劳动协管员1名,由社区党委举荐代表4名,由社区居民举荐居民代表5名,由社区残疾人协会举荐代表1名,组成听证会。四、听证会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5、,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2、酷爱社区、热心社区公益事业,能够帮助社区开展工作;3、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具有肯定的分析问题实力;4、办事公道、不偏不倚,维护民主决策;5、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具有大局意识;6、严格遵守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熟知申请人申请低保待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7、具有肯定的保密意识。五、听证会成员权利与义务:权利:1、听证会成员享有帮助社区核实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的权利;2、听证会成员享有监督社区低保审核程序的权利;3、听证会成员享有向申请人提出质询的权利;4、听证会成员享有了解有关政策的权利;5、听证会成员享有表决权;6、听证会成员享有发表的看法受保密的权
6、利;7、听证会成员享有请社区说明有关状况的权利。义务:1、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照实向社区反映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义务;2、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听从民主决策和听证结论的义务;3、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帮助社区调查申请人生活状况的义务;4、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帮助社区征求申请人所在楼门居民看法的义务;5、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发表听证看法的义务;6、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听取社区介绍申请人有关状况的义务;7、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抵制人情定性的义务。8、听证会成员应当履行对听证结果和个人看法保密的义务六、听证会成员的产生及换届:1、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的产生由社区居民推举产生或社区居委会举荐产生;2、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
7、的产生必需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3、罢免或增补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议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4、社区低保听证会每届任期三年,随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进行。七、听证结果:社区低保听证会得出的结果,应当呈报街道民政科进行审核。申请人通过了社区低保听证会的听证,只是证明申请人初步具备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条件。假如经街道审核申请人缺少某些条件时,申请人应当主动予以协作,尽快供应合格的证明材料。无法供应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具备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社区低保听证会作出的听证结果,作为社区低保评审小组的重要参加依据,如没有新的异议,应当尽快呈报街道
8、民政科予以办理。另:社区低保人员的季度审核、年审、廉租房申请等涉及低保政策的事项均须经社区低保听证会听证(临时动议可以临时申请召开听证会)。注:由于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涵盖了社区各方面人士,具有肯定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地体现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社区居委会对听证会作出的听证结果应当赐予高度重视,社区低保评审小组核实的状况与社区低保听证会的听证结果不一样时,应向社区低保听证会成员做出说明。八角街道杨北社区党委杨北社区居委会2022年4月15日篇2: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听证,审理,暂行规定,程序,国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 本
9、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询问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2004年2月10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公允、公正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增加审理的透亮度,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审判实践和须要,制定本规定。其次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应组织赔偿恳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听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侵权损害事实清晰、争议不大的,可以
10、不组织听证。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和其他司法赔偿案件。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听证,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开听取听证参与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第五条赔偿恳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听证活动中的地位同等。第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听证一般实行独任制,重大疑难困难案件实行合议制。独任法官应由从事赔偿审判工作的审判员担当,书记员担当记录。第七条经听证、质证属实的有关证据,应当作为认定赔偿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章听证参与人第八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第九条当事人是指恳求国
11、家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十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提出听证恳求;(二)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与听证,并出具托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三)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的人员,可以申请回避;(四)收集、供应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或盖章。第十一条听证参与人的义务:(一)按时达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不能出席的应提前3日说明理由;(二)遵守听证纪律,听从指挥,照实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三)按要求刚好供应或补充相关证据。第三章听证组织、人员及职责第十二条听证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由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从事赔偿审判工作的法官一人或三人以上组
12、成。其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多人组成的听证,应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般由高级别的法官担当;赔偿委员会主任参与听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主持。第十三条听证时,听证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应当着法官服装,佩戴法徽。第十四条听证法官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确定中止、终止或延期听证;(三)确定是否须要证人当场作证;(四)确定对相关证据的认定。第十五条听证法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与人;(二)做好听证前的打算工作;(三)要求听证参与人供应或补充相关证据;(四)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第十六条听证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13、自行回避,听证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赔偿恳求人的近亲属;(二)对加过本案原审审判、执行、确认工作的;(三)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赔偿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鉴定、勘验人员。第十七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前提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听证法官的回避由本院赔偿委员会主任确定,赔偿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赔偿委员会确定。第十九条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确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被申请人员的听证。第四章听证前的打算其次十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听证的案件,应在进行听证前三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法官的姓名等通知听证参与人。其次十一条当事人托付代理
14、人参与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3日向法院提交授权托付书,并注明托付事项及权限,经听证法官审核确认。其次十二条听证法官认为听证案件案情重大、疑难、困难的,可在听证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展示或者限期举证。当事人无正值理由拒不交换证据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拒不供应有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次十三条当事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参与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举证权利。其次十四条听证当事人有正值理由须要延期听证的,应在听证前三日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办公室审查批准,可延期一次。第五章听证程序和听证内容其次十五条听证起先前,书记员应查明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读听证纪律,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其
15、次十六条听证按下列依次进行:(一)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二)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和案由;(三)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四)宣读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书或者该案有关确认状况;(五)赔偿恳求人陈述其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申请赔偿的事项、事实及理由。(六)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答辩;(七)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由双方当事人交替陈述,各自举证,相互质证,听证人员对能够认证的应刚好进行认证;(八)当事人发表最终看法。其次十七条听证应当查明以下内容:(一)违法侵权的事实、后果和证据及确认状况;(二)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三)是否赔偿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四)其它应当查明的有关事项。其
16、次十八条与赔偿案件有关的证据,都有应当在听证中质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赔偿事实的依据。其次十九条对于因违法侵权造成财产损害,当事人对财产损失数额有分歧,听证法官认为有调解必要的,可在听证结束前,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赔偿调解书。第三十条对于重大、疑难、困难案件,柯依据须要组织多次听证。第六章听证的中止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止听证:(一)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勘验、评估、调取新的证据的;(二)恳求赔偿的公民死亡,法人解散,须要等待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当事人因不行抗力因素不能参与听证的;(四)其它应当中止听证
17、的情形。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一)赔偿恳求人放弃赔偿恳求权或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的;(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止满60日仍无人接着参加审理的;(三)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质证权利,退出听证的;(四)其它应当终止听证情形的。第三十三条中止、终止听证由听证法官确定。中止、终止听证可口头确定或书面确定,口头确定时应将缘由记录在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说明。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听证程序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6篇3:(六)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方法实施细则(六)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方法实施细则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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