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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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木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淳化县马家中心李木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本社名称:马家中心李木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居处:淳化县马家中心李木庄村 第三条 改制后组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全部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安排的
2、依据,全部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全部。 第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担当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担当责任。 第五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菅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安排等。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 1 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章 资产折股 第七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八条 改制后,今后本社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不包括政策处理费及劳力安置
3、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股权依据马家中心李木庄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2年3月20日经社员代表大会探讨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22年3月26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和基准日后诞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本社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设集体股和基本股、劳龄股,分别占集体经营性净资产的30%、40%、30%。 详细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下列8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享受对象: (1)农村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常住户口
4、的本村成员; (2)本村正在服兵役和国家不负责安置的初级士官; 2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成员(不受户籍是否迁入就读学校的限制);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含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的本村成员;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成员; (6)因推动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成员及因进城落户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村民; (7)与本村村民登记结婚及领取了结婚证并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未将户籍迁入本村的妇女及所生的子女; (8)因出嫁、出赘户籍仍在本村的男、女及子女。 (二)下列6种情形之一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在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
5、续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负担人员)和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3)根据国家政策赐予安置的在部队服役的士官; (4)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或仍未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 (6)有关特别情形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认定。 第十二条 集体股属全体股东共有,收益权归村集体。个人顾得收益权股东个人全部。 3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安排的凭据。 第十四条 本社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 理。 第十五条 股权依法
6、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 股提现。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运用,遗失需及 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董事会提交方案, 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合作社发展须要,经股东代表大会探讨确定,也可以汲取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 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安排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干脆处臵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
7、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 4 权利: 4、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安排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指责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社供应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安排的权利。 其次十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需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切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担当相应的经营风险。
8、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其次十一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其次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举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 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干脆过渡,人数确定为21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其次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股东 5 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安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确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安排方案; 6、探讨、确定
9、其他重大事项。 其次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缘由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其次十五条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实行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其次十六条 本社董事会由5人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方式产生,董事会成员原则上实行与党组织成员、村经社、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兼任本社总经理。董事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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