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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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惩暂行办法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惩暂行办法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奖惩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镇和县直部门向上争取项目及资金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嘉鱼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建立目标考核、以奖代补等新机制第一条县政府每年以文件形式下达各镇及有关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指导性计划,并以此作为考核目标,半年一小结,全年一考核。第二条完善向上争取项目及资金以奖代补激励机制:财政每年预算向上争取项目以奖代补奖励基金60万元,用于奖励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的单位、工作专班及个人。其中奖励单位40万元,奖励工作专班及个人20万元。第三条建立先借后还的大项目前期投入机制:对于大项目前期费用实行
2、财政先垫付,待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抵扣的办法,用于缓解前期投入不足的。第四条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协调的机制: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商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第五条建立项目建设问责机制:对完不成年初县定争取项目资金争取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展严重滞后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实行通报、通报批评、缓增部门预算等问责形式。二、具体细则第六条以奖代补规定(一)奖励对象:单位是指从事项目申报、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镇、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专班是指各镇、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项目申报的工作人员。专班人员奖金由专班牵头人负责分配安排。(二)奖励范围:1、各镇、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向国家各部委、省、市
3、上级业务部门争取到的支持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各类无偿资金;2、上级下拨的扶贫、救灾、抚恤、优抚、农村医疗救助、低保、养老金、再就业资金、新农合医疗资金、城镇居民医疗资金、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计生家庭奖励、计生免费手术费、计生特困家庭救助、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公检法司中央政法补助、各类企业补助资金、实物、主管部门拨付的自身建设资金等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并以202*年实际争取额为基数,增加部分适当计奖。3、承接上级交办的事务或会议接待等补助的资金,不予以奖励。(三)奖励标准:争取资金奖励标准实行分档、分类考核的办法。对单位的奖励,延续老办法,凡全年主动争取资金在100万以上的,按千分之五
4、的比例计奖;通过做工作获得上级政策性补助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视不同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凡与发改部门联合上报项目,在其奖金总额中,县发改局与有关部门各占50%,全部奖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对工作专班的奖励,按以下不同性质分别给予奖励:(1)从上级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以单个项目(下同)数额达20万元为基数进行奖励。各镇、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总额在20-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100万元),奖励项目专班1000元。各镇、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总额在101万元-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500万元),奖励项目专班3000元。各镇、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总额在501-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1000万元
5、),奖励项目专班5000元。各镇、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总额在1001-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5000万元),奖励项目专班10000元。各镇、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项目专班2万至5万元。(2)政策性资金以202*年年底项目考核认定资金额度为基数,每年以10%的增幅作为目标值,各镇、各部门争取的各类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实际到位情况给予202*至202*0万不等的奖励。(3)借贷性资金以202*年年底项目考核认定资金额度为基数,每年以10%的增幅作为目标值,各镇、各部门争取的政策性贷款按到位资金额情况给予202*至202*0万不等的奖励。(四)奖励认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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