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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招标采购程序综合案例分析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土管系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招标采购程序综合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综合性案例分析 案例4.584.58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 背景某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尚未落实,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经能够满足招标需要。考虑到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来自各地,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投标人的评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0家施工企业作出响应。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在资格预审阶段,招标人对施工企业组织机构和概况、近三年工程完成情况、目前正在履
2、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等进行了审查,认定所有单位的资格均符合条件,通过了资格审查。考虑到通过审查的施工单位数量较多,招标工作难度较大,招标人邀请了其中5家参加投标。某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于第10日对招标文件中的几处疑问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人以超过了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为由拒绝作出说明。投标过程中,因了解到招标人对本市和外省市的投标单位区别对待,3家购买招标文件的外省市企业退出了投标。招标人经研究,决定招标继续进行。某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并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拒绝受理该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问题 (
3、1)草拟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 (2)逐一指出本案招标过程中不妥之处。参考答案(1)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可从资质、业绩、财务状况、信誉和项目经理等履约能力,联合体投标条件,以及允许投标的标段等方面设定,例如:投标人资格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2)本案招标组织过程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如下:1)该工程项目尚不具备招标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4、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本项目相关资金来源尚未落实,不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 2)招标人编制两个标底不妥。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招标人对上述提及的本地与外地企业采用不同的标底衡量的做法不妥。招标人依法只能参考同一个标底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属于对潜在投标人实施了歧视待遇。 4)招标人仅邀请了其中5家参加投标不妥。采用合格制方法组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须邀请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参加
5、投标,否则就是采用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其他合格申请人实施了歧视待遇。 5)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的,招标人决定招标继续进行开标不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6)招标人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投标文件拒绝受理不妥。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案例4.594.59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发售与评标结果分析 背景某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于2012年2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12年2月3日出售截止。共6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于2
6、012年2月8日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送给了各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回函确认已获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潜在投标人均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于2012年2月18日组织了开标会议,投标人均出席了开标会。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中1名专家因故未能出席评标;由4名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完成了整个评标工作。 问题指出本案招标组织的不妥之处,说明其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在招标组织上,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满足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
7、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出售文件时间与法规规定的时间不符,少于5日。(2)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时间不满足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满足法律规定。本项目自出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仅有18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8、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满足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有1名专家因故未能出席,至使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人员为4人,不满足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人员及其组成的规定。 案例4.604.60资格审查标准与审查结果分析 背景某地政府投资工程于2012年3月组织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
9、件(2007年版)编制,审查办法为合格制,其中部分审查因素和标准见表4-23。招标人受理了1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申请人12的资格申请文件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受理的1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建进行了审查,发现:申请人1同时是联合体申请人10的成员;申请人2采用的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申请人3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了有效期;申请人4没有能携带其资质证书原件,其申请文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5在2010年11月投标过程中参与了串标并受到了暂停2年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申请人6一个月前受到了暂停半年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其他申请文件均符合要求。审查过程中:
10、(1)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1确认是参加联合体申请还是独自申请。申请人最终确认参加联合体申请,并撤回了其独自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3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原件进行核查。申请人3向审查委员会提交了其刚申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委员会确认其合格。 (3)审查委员会认为申请人1、4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4)审查委员会确认申请人2、3、5、6、7、8、9、10、11和12通过了资格审查,并据此完成了资格审查报告。 问题依据上述背景材料:(1)逐一指出资格审查委员会存在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2)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存
11、在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1)要求申请人1确认是参加联合体还是独自申请,并允许其撤回已经递交的申请不妥;理由:审查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允许了申请人1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二次递交了资格申请,违反了公平原则。2)要求申请人3提交其重新申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确认其资格合格不妥;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仅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因为申请人3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已经过期,不合格,不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允许其重新递交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申请人4因没有携带其资质证书原件,审查委员会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妥;理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
12、因素和标准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而资质证书原件不是资格申请文件,查验原件的目的仅是为了判别该申请人附在其资格申请文件中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是否有效。4)审查委员会确定申请人2、3、5、6、7、8、9、10、11和12通过资格审查不正确,因为按照资格审查标准和相关法规,申请人1、2、3、5、6、10、12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首先,申请人12的资格申请文件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送达,属于无效申请,招标人不应受理,更不能送给审查委员会审查。其次,申请人1同时是联合体申请人10的成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13、相关投标均无效。因此申请人1和10均为无效申请。再次,申请人2采用的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申请,表明其不具备该项目施工资质,按照相关法规和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不能承揽施工项目,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第四,申请人3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了有效期,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而申请人4则应通过资格审查。第五,申请人5在2010年11月投标过程中参与了串标并受到了暂停两年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到本次资格审查不足两年,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第六,申请人6因在一个月前受到了暂停半年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故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这样,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是:申请人4、7、8、9、11。 案例4.614.6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评标
14、标准设置分析 背景某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于2012年3月组织施工招标,依据建筑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均可以承揽该工程施工。招标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按综合评估法组织工程施工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为3500万元人民币,合同计价类型为固定单价,计划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需要75日。其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见表4-24。 问题(1)本项目评标因素是否完整,缺哪些评标因素?为什么?(2)逐一指出本项目评标标准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评标因素不完整。1)缺形式评审
15、因素及标准。(1分)2)资格评审因素不完整。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审查履行合同的能力因素中,缺资金、设备、其他物质设施状况、信誉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审查因素;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方面审查因素;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方面审查因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方面审查因素。3)响应性评审标准不完整,缺投标内容、权利与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审查因素。 (2)评标标准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审查投标人身份,即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权利,不能仅审查是否有营业执照,还需要审查营业
16、执照是否有效,投标文件签署人的资格是否合格等。2)要求投标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妥,因为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本项目仅需要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即可,否则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施了歧视待遇。3)要求投标工期“不少于计划工期380日”不妥,投标工期不能超过计划工期。4)要求工程质量“优良”不妥。工程质量标准应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等级中没有“优良”,仅有“合格”和“不合格”。5)要求投标有效期60日不妥,按计划至少应为75日才内完成整个招标工作。6)评标基准价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有效报价平均数)50%,即(3200+有效报价平均数)50%=
17、1600+有效报价平均数50%,减少了价格竞争幅度和市场竞争程度的做法不妥。7)设置最低投标限价320092%=2944万元人民币不妥,因为根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或低于最高控制价92%报价的0分,相当于设置最低投标限价为2944元,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8)对施工组织设计仅评审“工期”不妥,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面评审,进行合格与否评价,或者进行综合打分。 案例4.624.62放弃中标结果法律后果分析 背景某招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组织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
18、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否则作废标处理。开标后,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仅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的要求推荐了投标人A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投标人A来函表示退出投标并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以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为由,没收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 问题逐一指出招标人在上述做法中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中,招标人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招标文件中“
19、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否则作废标处理”的规定不妥,有悖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条“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的规定。? (2)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做法不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关系已经存在,此时投标人A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属于放弃(中标)合同,即单方解除合同,需要依法承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此外,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了投标人A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需要依法重新招标。 案例4.634.63
20、某高速公路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 背景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估算价为2亿元人民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 事件1:2012年2月1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2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2月22日下午16: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2月6日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1、和相关资质。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递交500万元投标保证金。 事件4: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事件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于低,按照废标处理。在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了排列顺序。 事件6:招标人根据收到的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22、选人为中标人,并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第2日公示了中标人,公示期为7日。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参考答案(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
23、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事件1-7做法不妥当,分析如下:事件1不妥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本案中,2月2日开始出售资审文件,按照最短5日,最早停售日期应是2月6日
24、下午截止。 事件2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投标人或是以总公司法人的名义投标,或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名义投标。法人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投标,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资质、自己的业绩投标,不能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 事件3不妥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为2亿元人民币的2%,即400万元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
25、交。本案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其行为侵犯了投标人权益。 事件4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5人中专家人数至少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 事件6不妥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本案中,招标人仅对中标人进行了公示,未对三名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直接违反了相关规定。 事件5不妥当。评标委
26、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判定B的投标为废标的程序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仅当投标人B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事件7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
27、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九条又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中标价格进行谈判,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案例4.644.64某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 背景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方案由K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
28、。2012年4月12日下午4:00为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4月14日下午2:00在某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 2012年3月15日,K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如下: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及标段的划分情况;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2012年3月18日,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12年3月22日,有两家外省市的施工单位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被告知招标文件已停止出售。 截至2012年4月12日下午4:00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48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经招标人代表检
29、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 随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于2012年4月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中标人于当日确认收到此中标通知书。此后,自4月30日至5月30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5%,最终双方于6月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针对本工程,写出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2)本案招投标程序有哪些不妥之处?为
30、什么? 参考答案(1)针对本工程,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如下: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有)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协议书 (2)本案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1)开标时间2012年3月14日下午2:00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2年3月12日下午4:00不一致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3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4号令)第六条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本案中,3月18日开始出售资审文件,按照最短5日,最早停售日期应是3月22日下午截止。4)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
32、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杏并公证。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价格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的实质性内容。 6)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价格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通知书于4月28日发出,直至6月
33、3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 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本案中将其下浮0.5%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案例4.654.65某公路大桥引桥和接线工程招标全过程分析 背景某公路大桥为某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一座特大型公路桥梁于2012年2月开始招标,其引桥和接线一期土建招标划分了多个标段,且招标人首先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预审。资格预审评审后,各标段通过投标人个数均为8家左右,且均为具有良好履约信誉和施工管理综合能力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受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单位编制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项目评标
34、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人将于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但在开标前7日,招标人出于某些原因考虑和对通过资格预审各投标人在投标市场会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的信任,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投标人取消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开标后,各标段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远远超出批准的概算;且经过评审,从投标人报价文件可以明显看出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行为,为此,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投标。 问题(1)指出本案做法不妥当之处,并说明其理由。(2)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招标人应怎样处理后续事项? 参考答案(1)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人将于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本项目的招
35、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不妥。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所以招标人不得约定在开标前7天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且招标人在开标前7日发出取消最高投标限价的通知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案中,招标人发出取消控制价上限的通知直接影响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属于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修改,发出的时间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2)投标人投标文件有明显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行为,评标
36、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缺乏竞争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否决本次所有投标的行为合法。招标人须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重新招标。 案例4.674.67某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 背景某超高、超深的写字楼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于2008年5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对招标文件的发售和投标截止时间规定如下:(1)各投标人于5月17-18日,每日9:00至16:00在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2)投标截止时间为6月4日14:00。 对招标作出响应的投标人有A、B、C、D,以及E、F组成的联合体。A、B、C、D、E、F均具备承建该项目的资格。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
37、人确定,共8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4人,有关技术、经济专家4人。在开标阶段,经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其密封完好后,投标文件当众拆封。招标人宣布有A、B、C、D以及E、F联合体5个投标人投标,并宣读其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和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唱标内容。其中,A的投标总报价为壹亿肆仟叁佰贰拾万元整,其他相关数据如表4-25所示。 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标底的部分数据如表4-26所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与比较,并综合考虑各投标人的优势,评标结果为:各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为A、D、B、C以及E、F联合体。评标委
38、员会由此确定承包人A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为14310万元人民币。由于承包人A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6月7日以挂号方式将中标通知书寄出,承包人A于6月11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此后,自6月13日至7月3日招标人又与中标人A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中标人A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又下调了200万元,最终双方于7月9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什么是不平衡报价法?投标人A的报价是否属于不平衡报价?请评析评标委员会接受A承包人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2)逐一指出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参考答案(1)不平衡报价法,是指在估价(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分项工程的单价,以达到较好
39、收益目的的报价策略。基本原则是:对前期工程、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工程(由于图纸深度不够)、计日工等,在正式报价时将所估单价上调,反之则下调,以便在工程前期尽快收到较多工程款,或者最终获得较多的工程款。但要注意单价调整时不能波动过大,一般来说,除非承包人对某些分项工程具有特别优势,单价调整幅度不宜超过10%。 在本案例中,参考招标人的标底文件,可以认为A投标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表现在其将属于前期工程的桩基围护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单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工程的单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其所得工程款的现值;A投标人对桩基围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的单价调
40、整幅度均未超过10%,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招标人,财政拨付具有资金稳定的特点,不必过分重视资金的时间价值;若投标人在超深、超高项目上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能很好地履行合同,可以考虑接受该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接受A投标人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并无不当。 (2)在该项目招标投标中,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情形有: 1)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只有2日,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 2)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段不符合规定。该工程项目是使用财政资金,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并满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41、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本案5月17日开始发出招标文件,至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6月4日止,不足20日。 3)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及人数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差错采用的修正原则不正确。在投标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应认定A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为14320万元。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A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日期不当。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标通知书于6月7日已经发出,双方直至7月9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