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执法疑难问题研究【浅议基层法院执行疑难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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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执法疑难问题研究【浅议基层法院执行疑难问题】 浅议基层法院执行疑难问题当前,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优生态、惠民生、防风险,清理“僵尸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大量纠纷涌入法院,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办案压力和难度越来越大。2015年,各级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但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难”情况仍比较突出,处处给执行工作带来困扰,部分生效裁判因为执行不力、执行失范等多种原因加剧了执行难。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了“向执
2、行难宣战,在两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发出了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集结令”,吹响了向“执行难”发起总攻的“冲锋号”。本文试以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为研究对象,剖析基层法院执行疑难问题及其成因、解决方法。 一、基层法院面临的执行疑难问题(一)交通事故赔偿、刑附民赔偿案件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赔付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事故发生的概率也随之升高,赔偿标准也越来越高,而交强险的收费标准和赔付标准还是十年前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严重脱节。假如事故中死亡一人,按照现行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就达到近50万元,这还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交强险只能
3、赔付11万元,下余赔偿款车主或司机即便砸锅卖铁也承担不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很难执结。1、被执行人大多是还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2、一小部分被执行人出狱后,因文化素质低下,一般也没有能力找到好的工作,赚的钱是仅够养家糊口,因长期外出打工,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法官很难找到其踪迹。而申请人往往认为法院既然能判这么多,就应该全部执行,对于对方有无能力不多考虑。伤残、病残、年迈等特困群体类被执行人案件难执结。在交通肇事中,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发生,自己也变成了伤残、病残之身,丧失了劳动能力,其生活也陷入了困境,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针对这些情况,执行法官也束手无策。还有一部分
4、被执行人是年迈的老者,因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收入,也无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关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村委、学校等借款案件难执行,大部分是有关工程款的案件,公共建筑(主要是办公楼房、道路)施工完毕后,因上级财政拨款有限,他们往往是欠着工程队的钱或者向银行贷款,还贷期限到,往往无法履行。还有部分因案件的执行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些行政领导直接插手干预,阻碍执行,主要是一些直接影响到本地经济繁荣的大中型企业。 (二)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人难找基层法院80%的被执行人属于农民身份,无固定职业,外出谋生,行踪不定,难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财产更是无法处置。另一方面,当地引
5、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较多,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一定时期内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带动作用,但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执行的案件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导致社会矛盾不断积累,进一步造成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 (三)被执行财产难查难动有些被执行人故意采取隐瞒、转移财产、逃避等等手段阻碍执行。在原告准备起诉时,就迅速转移财产,等到审判生效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部分被执行人等审判书一生效,立即逃之夭夭,外出躲债,执行法官难寻其行踪,这
6、也是执行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比如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避而不见拒不搬出房内财产,或直接让老人居住,车辆转卖不过户或租用给他人在偏远地带行驶无处扣押拍卖变现,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价值远大于执行款无法执行。尤其是农民外出打工者越来越多,作为被执行人将财产隐匿、转移后离开家乡,逃避执行,给执行工作造成困境(四)被执行人采取闹、访对抗执行。被执行人阻碍执行最常见的方法就是辱骂、围阻,或殴打、陷害执行人员。比如被执行人系老年人和农村妇女案件,儿女纵容父母到法院采取吃住法院,反正不回家,扬言要死在法院以挟法院办案人员,女人采取跪躺拦截法院执行车辆,要么采取上访、闹访给法院及执行人员施压。 二、基层法院执行难
7、原因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债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
8、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故意隐瞒、转移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一旦法院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就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促使执行财产难动,加之
9、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二)立法滞后,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现阶段法院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
10、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三)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际执行中碰到困难。 (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案多人少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 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 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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