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笔记之法理学(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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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理学 一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是指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学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本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的本质。抓住了法的本质,就抓住了法的根本。(三)马克思主义学说关于法的本质:(1)首先,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即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法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
2、行为规范;(2)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即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3)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四)法的概念的争议(1)自然法学派,即非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同时也可能关注法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第一,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第二
3、,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和社会实证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2)分析法学派,即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认为恶法亦法,他们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他们关注两个方面,第一,权威性制定。第二,社会实效。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有关法的定义或概念有2种: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五)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作为社会规范,象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
4、模式;规范性文件有三层涵义,首先是适用对象的不特定性(普遍性),其次是适用时间上的前瞻性,再次是适用次数的反复性;如判决书、结婚证许可证都是非规范性文件;(2)普遍性;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3)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
5、规范体系(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六)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即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包括:指引作用。指引的对象为本人的行为;指引有两种方式:()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评价作用。评价的对象为他人的行为;预测作用。预测的对象是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强制作用。强制的对象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法的教育作用,也相应有两种方式:()示范()示警;(2)法的社会作用(即法的公共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作用、执行社会公
6、共事务作用;(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有限性,表现在: 社会因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创造或改变社会;人的因素: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和友谊等,不适宜由法律调整;法自身的因素:法律也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首先法律是由于人创造的,而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因而法律也会出现立法空白;其次,法律要求稳定性,而社会生活是迅速变化的,因而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再次,法律关注的是人的行为的共性,而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在某些方面显得不合情理,因而法律有僵硬性;最后,法律有语言表达力的局限性;2.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判
7、断和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是指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判断法律对人的价值和意义;法的事实判断,是指对法律原则、制度进行客观的描述和分析;注意: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都是人的主观认识的表现,而不是客观存在的;(二)法的价值的分类及其位阶(1)自由;自由代表了人最本质的需求,位于法的价值的顶端;(2)正义;正义是自由的外化,处于自由之下但制约其他价值;(3)秩序;秩序则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4)利益;利益一般须接受自由、正义、秩序的约束;(三)法与利益的关系(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法的价
8、值观念之间的矛盾;其解决原则为:(1)价值位阶原则,即依据法的价值位阶决定价值选择;(2)个案平衡原则,即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个案中的特定情形;(3)比例原则,即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侵害其他价值为代价时,应当使其侵害减少至最小程度;3.法的要素(一)法的构成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4种:规范、原则、概念、技术(二)法律规则的结构和分类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通常被省略)、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合法、违法)三个部分构成;法律规范可以分为:(1)按照规则内容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
9、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分为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义务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型规则和禁止型规则;其中命令型规则是规定人民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而禁止型规则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不同可分为: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及程度不同
10、可分为: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及方式的法律规则;(三)规则和条文的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两者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规则在逻辑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三者缺一不可,但在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条文可以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或某几个要素,也可能表述几个不同的法律规则或要素。(四)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的体系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
11、础或原理和准则;其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五)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具有明确具体,其针对的是行为的共性;而原则笼统模糊,其不但关注共性,还关注行为的个别性;(2)在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而原则的覆盖面比规则大;(3)在适用方式上,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即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而原则不同,相互冲突的法律可能共同存在一个法律原则中;(六)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七)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即没有无权利的
12、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2)权利和义务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则有些权利是虚设的;而如果义务的总量大于权利的总量,则说明有特权存在;(3)在价值选择上,权利和义务有主次之分的,在等级特权社会,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4)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在剥削阶级社会,两者是对立的,到了民主法治社会,两者是一致的;4.法的渊源和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
13、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源、国际条约;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判例、政策、习惯;(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指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
14、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其主要方法有:法律汇编、法典编撰、法规清理;(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法律编撰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5.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1)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按照调整对象不同进行划分;如将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为民法部门
15、,而将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为行政法部门;按照法律调整方法不同进行划分;如将以刑罚方法作为调整手段的刑法划分为一个部门;(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含义法律体系,是指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分中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有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国内现行法)(2)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在于: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全面地进行法规汇编、法典编篆;合理地划分法律学科、设置法学课程;(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
16、法;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国的法律虽然有着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种种差异,但仍然可以看作是一个法律体系,中国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体系并存的情形。(三)公法、私法与社会法(1)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的含义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利,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追求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社会法是保障既非国家利益与非私人利益的独立利益的法律,如社会保障法;(2)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的区别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有所不同;6.法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
17、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二)法的效力等级(效力位阶)(1)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2)特定程序优于普通程序;(3)后法优于前法;(4)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三)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其包括:(1)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那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那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2)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
18、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3)法对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4)法对事的效力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7.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义务人只履行义务,如不附条件的增与关系;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双方存在
19、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包括3个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行政人事调动关系(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2)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如基于所有权被侵害而提起的损害赔偿中,所有权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损害赔偿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而保护性法律关系需由于国家对违法者适用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行政关系;(4)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
20、法律关系的特点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5)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的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的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我国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国家;(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具有权利能力;(4)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四)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
21、及权利与义务的实现;(五)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和分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主要可以分为: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即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权利主体,即有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的情况;(七)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即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法律事件,即法律后果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22、;如法官作出的判决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属于法律事件;8.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主要分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二)法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竞合是指,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三)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即承担法律原则必须有法律的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和溯及即往,但反对溯及即往并不是法律责任的归责原
23、则;公正性原则,主要是指罪刑相适应原则;合理性原则;即执法者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给违法者合理的制裁;及时性原则,即应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四)法律制裁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其主要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五)免责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注意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这两种行为由于不产生责任,所以不存在免责的说法;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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