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用地规划导则(共3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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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渝规发200821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 规划导则 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专心-专注-专业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2、 局二七年十二月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仓储用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4、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5、仓储区总平面布局;6、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
3、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瑶玲、杨光辉、李 乔目 录1. 总 则1.0.1 为使仓储用地的规划布局更好地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仓储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中较普遍的技术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范,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仓储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 仓储用
4、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 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1 仓储用地的定义2.1.1 仓储用地(用地代码W),是指城乡中仓储企业用于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2.2 仓储用地的分类2.2.1 普通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W1),是指用于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仓库的建设用地。2.2.2 特种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W2)(1)危险品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W21),是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2)特殊
5、品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W22),是指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2.2.3 堆场用地 (用地代码W3),是指露天堆放货物或集装箱的储物用地。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3.1 一般原则3.1.1 仓储用地选址应考虑所储物资的供应范围和合理流向,并应与城乡和区域内的交通系统有方便的联系。3.1.2 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3.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要求,并具备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良好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3.1.4 仓储用地的区域环境应符合物品储存安全的
6、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3.1.5 乡村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镇边缘、交通运输方便和有消防水源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3.2选址的具体条件3.2.1 大中型储备仓库和中转仓库一般应具有铁路和水路的运输条件,并具有发展铁路和公路或水陆联运的可能性。以铁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具备修建铁路专用线和提供车源的可能性;以水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具备修建水运码头的可能性;以公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靠近城乡公路干线,仓库的出入口应避免直通干线。3.2.2 仓储用地应选址在地势较
7、高,地面平坦的用地上,有一定坡度并利于排水,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3.2.3 仓储用地应有较好的地质条件,地基承载力较高。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洞窑库址,应选在地址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3.2.4 仓储用地沿江布置时,应紧凑布局,不应侵占城乡生活岸线,尽量避免从功能和景观上对城乡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对河流造成污染。3.3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3.3.1 危险品仓库用地应设置在城乡规划建成区的边缘并有一定隔离的独立地段。其选址应根据不同危险品发生爆炸、燃烧和泄漏的危险性特征做具
8、体分析。易燃、易爆、易逸出有毒有害气体或产生恶臭的仓储设施应布置于被保护对象所在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污染废水和易泄漏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储设施应布置在河流水系的下游。3.3.2 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矿企业、附近有易对存储品有腐蚀或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等用地不应选作危险品仓库用地。3.3.3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3.3.4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3.3.5 危险品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
9、地势较高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3.6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窝风的地带。3.3.7 煤炭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3.4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3.4.1 特殊品仓库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3.4.2 特殊品仓库选址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殡葬场等场所。3.4.3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气源。3.4.4 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鱼类冷库宜布置在城乡边缘,城乡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河流的下游。3.4
10、.5 粮食、棉麻仓库应选址在地势高爽、通风条件较好、不易受潮的地段。3.5堆场用地布局原则3.5.1 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乡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乡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3.5.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4.1 卫生防护标准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4.1.1的规定,防护范围内宜绿化。表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废品仓库300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100蔬菜、水果储藏库,600t以上批发
11、冷藏库,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504.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4.1.1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4.1.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其它设施用地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100m。4.1.4 有大量重型车辆运输和有较多的露天作业的仓储区宜在用地周边设置较大范围绿化隔离带或土堤式绿化带。4.2 安全防护标准4.2.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详见表4.2.1。表4.2.1 储存物品的
12、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
13、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4.2.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仓储区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4.2.2规定的限制。 表4.2.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 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 项5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
14、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 其它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 (续表4.2.2)三级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0 40.0 25.0 30.0 仓储区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仓储区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仓储区外道路路边 20.0 仓储区内道路路边主要 10.0 次要 5.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
15、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4.2.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表4.2.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型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仓库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戊类仓库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一、二级10.0 12.0 14.0 10.0 12.0 14.0 13.0 12.0 三级12.0 14.0 16.
16、0 12.0 14.0 16.0 15.0 14.0 四级14.0 16.0 18.0 14.0 16.0 18.0 17.0 16.0 高层仓库一、二级13.0 15.0 17.0 13.0 15.0 17.0 13.0 13.0 民用建筑一、二级10.0 12.0 14.0 6.0 7.0 9.0 13.0 25.0 三级 12.0 14.0 16.0 7.0 8.0 10.0 15.0 四级 14.0 16.0 18.0 9.0 10.0 12.0 17.0 注: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
17、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4.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表4.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 称仓储区外铁路线中线 仓储区内铁路线中线 仓储区外道路路边 仓储区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0 25.0 20.0 15.0 10.0 丙类液体储罐 30.0 20.0 15.0 10.0 5.0 4.2.5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表4.2.5
18、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 10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 甲类物品仓库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室外变、配电站20.0 25.0 30.0 35.0 民用建筑18.0 20.0 25.0 30.0 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2.0 15.0 20.0 25.0 三级15.0 20.0 25.0 30.0 四级20.0 25.0 30.0 35.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4.2.6
19、、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表4.2.6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 级 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6V10 10V20 1V3 3V6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0 35.0 20.0 25.0 重要公共建筑 20.0 25.0 12.015.0 民用建筑 10.0 15.0 6.0 8.0 主要道路路边 10.0 10.0 8.0 8.0 次要道路路边 5.0 5.0 5.0 5.0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供
20、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7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表4.2.7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席穴囤W(t) 10W5000 15.0 20.0 25.05000W20000 20.0 25.0 30.0粮食土圆仓W(t) 500W10000 10.0 15.0 20.010000W20000 15.0 20.0 25.0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10.0 15.0 20.0500W1000 15.0 20
21、.0 25.01000W5000 20.0 25.0 30.0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 10W5000 15.0 20.0 25.05000W10000 20.0 25.0 30.0W10000 25.0 30.0 40.0(续表4.2.7)木材等V(m3) 50V1000 10.0 15.0 20.01000V10000 15.0 20.0 25.0V10000 20.0 25.0 30.0煤和焦炭W(t) 100W5000 6.0 8.0 10.0W5000 8.0 10.0 12.0注: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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