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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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北齐律及其历史地位 摘要:在南北朝的诸多法律中,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律典均以其为蓝本,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之先河”的律典,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关键词: 北齐律 南北朝 重罪十条 五刑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分裂时期,从公元420年刘裕废恭帝建宋起至589年隋灭陈的一百七十年间,中国的南方进入南朝时期,先后有宋、齐、梁、陈四个朝代更替;北方则由鲜卑族建立的魏国于439年统一,进入北朝时期。经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几个朝代后,北周灭北齐统一北方,杨坚又代周于5
2、89年灭陈统一了全国。这期间,南北对峙,双方势力此消彼长,北伐南征充斥其间,战乱不断。为了巩固政权和壮大力量,在动乱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在政治不断改革,表现在法律方面,则是立法活动频繁,律学思想活跃,使法律制度有很大发展。本文将对这一时期集大成的法典北齐律及其历史地位作简要论述。一、北齐律的制定背景(一)产生土壤: 政治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动荡、政权更替频烦,统治者为在对峙与兼并中求生存和发展,总结兴亡教训,在政治多所改易。经济上,北齐继承东魏所控制的黄河流域下游的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及苏北、皖北广阔地区,有户三百万,口两千万,它的农业、盐铁业、瓷器制造业都相当发达,是同陈、北周鼎立的三个
3、国家中最富庶的。文化上,齐鲁之地自古文教发达,特别是北朝重视法典编纂的风气,推动了魏晋时期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二)催化剂: 北齐律制定于武成帝时期,此时北齐的政治已经开始败坏。在此之前,高澄以“刑法严明”著称,高洋前期“刑政尚新,吏皆奉法”,则北齐律制定之前,东魏北齐用北魏太和之律,辅以“麟趾格”,司法系统也还稳定。只是存在一些问题:“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孝昭帝大宁元年诏,见隋书刑法志),北魏太和律已经时移事迁,不尽适用,而麟趾格又是随修订、随实施、随改进的临时法规,长期积累,容易造成刑法不统一,因此齐人自高洋时代开始就力求制定新律。终于在武成帝时颁布北齐律。二、立法概况及内容 北齐的
4、高氏兄弟在东魏职掌国政时,主持了 麟趾格的修撰。公元550年,高洋称帝,以麟趾格为“未精”,始命群臣议造齐律,直到武成帝 河清三年才(564年)完成,历时十四年,史称北齐律。其编撰的实际主持者是出身于渤海著名律学家封氏家族的封述,参议的还有封隆、崔暹、李洋、魏收等数十人。他们全面总结了汉、魏以来历代王朝的立法经验,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它们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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