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引(共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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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三年五月目 录专心-专注-专业1 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是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的技术性规范文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在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等方面可参照本指引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 术语和定义3.1建设项目是指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3.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2、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负面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3.3建设项目分类是指根据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分类。3.4出行率是指建设项目单位指标(如建筑面积、床位数、座位数等)在单位时间内所生成的交通需求,包括产生量和吸引量。3.5四阶段交通预测法是指交通规划中经典的“交通发生、交通分布、交通方式划分、交通分配”四阶段交通预测法,也称“四步骤”交通预测法。3.6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生成(包括产生和吸引)的新增交通需求。新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包括建设项目生成的全部交通需
3、求。改、扩建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是指由项目改、扩建部分引起的新增交通需求。3.7背景交通需求是指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内除去被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外的其它交通需求,包括起迄点均在评价范围外的通过性交通、评价范围内现状已建成项目和其他新的建设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3.8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是指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门槛值。3.9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是指衡量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影响程度的指标。3.10长路段是指长度超过1.5km,交通几乎不受交叉口影响的道路区段。3.11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是指在一定服务水平下,建设项目周围的公共交通设施可以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富余运
4、力。3.12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布局、交通组织流线和管理方案,包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4 一般规定4.1 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与任务4.1.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目的:从微观层面促进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实现建设项目交通组织与项目周边城市交通运行的协调。4.1.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任务: 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和相关交通规划,提出改善对策和措施,消减建设项目对城市交通的不
5、良交通影响,保障交通安全、有序运行。4.2 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4.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各层面法定城市规划以及相应层面交通专项规划为依据。4.2.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落实深圳市的交通发展政策。4.3 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与评价年限;(2)进行相关调查和资料收集;(3)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4)分析交通需求;(5)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6)对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及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提出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7
6、)提出评价结论。4.4 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4.4.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采用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有效,开展的交通调查应真实、合理,并符合本指引的有关要求。4.4.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同步或提前进行。4.4.3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除应遵循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深圳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指引的规定。5 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5.1 建设项目分类及出行率5.1.1 交通影响评价应根据用地类型、建筑物使用功能和交通出行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5.1.2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将深圳市建设项目划分为11个大类,大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如表5.1.1所示。表5.1.1建设项目
7、大类划分及代码大类名称住宅商业服务办公场馆与园林医疗学校交通工业混合其他大类代码T01T02T03T04T05T06T07T08T09T10T115.1.3 在大类划分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进行中类划分,深圳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的名称和代码见表5.1.2。5.1.4 可在中类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的交通出行特征划分至小类。5.1.5 建设项目出行率参数至少应取值到中类,并在分析汇总同类地区不少于2个类似项目样本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在缺乏调查样本时,可参考附录A取值。表5.1.2 建设项目中类划分大类中类说明名称代码名称代码住宅T01独立联立式住宅TSZ-011独立联立式住宅普通住宅T
8、SZ-012普通住宅、安居房配套宿舍TSZ-013集体宿舍、集体公寓廉租房TSZ-014廉租房、原住民自建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TSZ-015经济适用房商业T02专营店TSZ-021专卖店、小型连锁店等综合性商业TSZ-022综合型超市、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等市场TSZ-023批发或零售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服务T03娱乐TSZ-031娱乐中心、俱乐部、休闲会所、活动中心、迪厅等餐饮TSZ-032餐馆、饭店、饮食店等服务网点TSZ-033邮局、电信、银行、保险、修理、中介咨询等对外服务的分理处或营业网点宾馆与酒店TSZ-034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办公T04行政办公TSZ-041党政机关、
9、社会团体等的办公场所科研与企事业办公TSZ-042科研院所、设计、研发中心等商务办公TSZ-043金融、商务办公场所场馆与园林T05影剧院TSZ-051电影院、剧场、音乐厅等文化场馆TSZ-052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会展场馆TSZ-053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体育场馆TSZ-054比赛场馆、训练场馆、综合性场馆、健身中心等游憩场馆TSZ-055城市公园、休憩广场、游乐场、旅游景区等医疗T06社区医院TSZ-061诊所、社区医院、体检中心等综合医院TSZ-062各级各类综合医院、急救中心等专科医院TSZ-063疗养院TSZ-064疗养院、养老院、康复中心等学校T07高等院校TSZ-
10、071大专及以上院校中专及成教学校TSZ-072中专、职高、特殊学校及各类成人与业余学校一般中学TSZ-073以走读为主的高中、初中一般小、幼、托TSZ-074以走读为主的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中、小、幼、托TSZ-07570%以上学生寄宿学校的中学、小学、幼托园、所交通T08客运场站TSZ-081交通客运站、客运码头、客运枢纽等货运场站TSZ-082货运站、货运码头、物流中心、仓储设施等加油站TSZ-083停车设施TSZ-084 社会停车场(库)、公共汽(电)车停车场(库)工业T09工业TSZ-091混合T10混合TSZ-100使用功能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建设项目大类的建设项目,如多功能
11、综合楼、城市综合体等其他T11市政TSZ-111非交通市政设施,如水厂、变电站等其他TSZ-112农业建筑、军事建筑等特殊建筑5.2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1)功能类型、规模等指标符合表5.2.1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2)新建直接通道连接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所有建设项目。表5.2.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表建设项目类型建设项目规模/指标1住宅类中心城区:新增建筑面积 3万平米其他地区:新增建筑面积 5万平米2. 办公、商业、服务类中心城区:新增建筑面积 1万平米其他地区:新增建筑面积 2万平米3. 学校、医疗类所有
12、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4. 交通设施类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停车场5其他各种类型新增配建机动车停车位200个注: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包括福田、罗湖、南山等区,必要时将根据城市规划与发展情况作适当调整。5.3 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5.3.1 评价范围(1)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的交通需求、周边道路功能等级及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确定,将可能受到显著影响的道路或交叉口均纳入评价范围。(2)一般情况下,评价范围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邻近的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围合的区域,若项目地块周边即为主干路,则评价范围至少应包括建设项目邻近的次干路或交通性支路围
13、合的区域。(3)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特定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扩大评价范围。5.3.2 评价年限(1)交通影响评价的评价年限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投入使用的年限、周边地区交通发展情况、相关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2)启动阈值以建筑规模界定的建设项目,其评价年限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其他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评价年限,应为正常使用初年以及正常使用第5年。表5.3.1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年限序号建设项目规模指标与启动阈值之比交通影响评价年限15正常使用初年251.正常使用初年 2.正常使用第5年注:正常使用初年即建设项目建成后基本实现其使用功能的年份,一
14、般为建成投入使用后14年;当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第5年超出了正在执行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年限时,可用规划目标年限作为交通影响评价年限。(3)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除评价整体项目的评价年限外,还应评价各分期工程投入正常使用初年。5.3.3 评价时段(1)一般应选取评价范围内整体交通运行高峰时段作为评价时段。(2)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基本重合时,以前者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当两者不重合时,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高峰时段与背景交通高峰时段均为交通影响评价时段。5.3.4 评价日当可明确判断工作日为建设项目交通需求高峰日时,选择工作日作为评价日;当难以判断时,按工作日、非
15、工作日分别叠加评价时段的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和背景交通需求,选取对交通系统最不利日作为交通影响评价日。5.4 交通需求分析5.4.1 交通需求分析应与评价范围内法定城市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的交通需求分析相衔接。5.4.2 交通需求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各种交通方式的动、静态交通需求和相应的背景交通需求;(2)评价范围内各评价年限的交通需求。5.4.3 交通需求分析所采用的现状基础数据、规划前景等资料应以相关政府部门的最新资料为准。5.4.4 评价年评价范围内的通过性交通需求和现状已有建筑的交通需求,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或通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模型平台取
16、得。5.4.5 评价年评价范围内被评价建设项目和其他拟建项目所产生的交通需求均应采用四阶段交通预测法进行预测。5.4.6 应对评价范围内的现状土地利用、各类交通设施、交通管理与交通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交通运行状况调查应包括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和背景交通的高峰时段,各时段的连续调查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5.4.7 交通需求分析中采用的出行率、出行分布、出行方式划分等参数,应通过对2个以上与被评价建设项目区位和功能类似的建筑调查取得;在缺乏可靠的调查样本时,可参考相关交通规划中的数据,但需对参数选取进行说明。5.4.8 对于综合开发项目,在交通需求分析时,应根据项目建筑功能构成和相互关系,综合考虑
17、其不同功能之间的内部交通出行对交通需求影响。5.5 路网交通影响评价5.5.1 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路网机动车交通服务水平的变化,来确定建设项目对机动车交通系统的影响是否显著,即对有本建设项目和无本建设项目(即背景交通情况)两种情况下,评价年限评价时段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进而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道路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5.5.2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的交通服务水平发生变化,且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下列任一款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交
18、叉口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的规定。5.5.3 (1)信号交叉口、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及无信号单环道环形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1的规定;表5.5-1 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AD、E、FBCDE、FEFFF(2)除无信号环形交叉口以外的无信号交叉口,其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2 的规定;表5.5-2 无信号交叉口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一级二级、三级二级三级(3)背景交通服务水平为三级的无信号交叉口,应首先进行信号灯设计,并按照信号交
19、叉口交通影响判定标准重新计算后判定;(4)无信号多环道环形交叉口,应根据环道交织区服务水平变化判断其机动车交通影响,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5-3的规定。表5.5-3 长路段、交织区、匝道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背景交通服务水平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一级四级二级三级四级四级5.5.4 当建设项目机动车交通对评价范围内的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的交通影响程度符合表5.5-3的规定,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各类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机动车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本指引附录B的规定。5.6 公共交通影响评价5.6.1 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和常规公交。主要对建设项
20、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公共交通系统进行评价,出入口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500m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取步行范围的相对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相对上限。5.6.2 对于住宅类或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时其出入口步行范围内没有公共交通(含轨道)站点,则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5.6.3 当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主要公共交通(含轨道)站点,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的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相应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
21、显著影响。5.6.4 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Pr (人/h)应按下式确定:Pr(SiOi)60/fiCi 式中:Pi 公共交通(公交或轨道)线路i的剩余载客容量(人/h);Si - 线路i为可接受服务水平时的载客率(%); fi 线路i评价时段发车间隔(min);Ci 线路i的单车载客量(人);Oi 线路i在项目最近公共交通站点的评价时段实际载客率(%)。5.6.5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5.7 慢行交通评价5.7.1 对慢行交通的评价应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除对慢行设施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外,还需从慢行
22、设施的安全性、便利性、环境品质等方面进行评价。5.7.2 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5.7.3 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所必经的道路未设置自行车道,且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加入后路段上的自行车交通流量超过1000辆/日,同时道路上的机动车流量超过2000辆/日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需新建自行车道。5.7.4 若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新生成的自行车交通所必经的道路已设有自行车专用通道,如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叠加后,自行车通道上的非机动车交通量超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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