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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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了它。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自一九二四年制订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
2、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我们对这三个规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
3、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第三条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
4、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 ()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唛头,如果这项唛头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唛头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货物的表面状况。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唛头、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依照第款()、()、()项所载内容的这样一张提单
5、,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承运人的这种赔偿权利,并不减轻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除非从
6、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给予一切合理便利。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这种货物的物权单据,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款所指项目,即应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
7、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第四条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它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不论承运人或
8、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 ()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暴动和骚乱。()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包装不善。()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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