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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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科室医疗纠纷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院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一条 儿科科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第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措施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第三条 本措施由科主任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科室医疗纠纷处理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 科室设置医疗纠纷处理负责人,负责人为汤春梦、章慧。第六条 医疗纠纷处理负责人的职责: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对发生的医疗事故
2、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医务科、主管院长汇报;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告知原则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被告知对象第九条 对入院病人和门诊病人,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并作详细记录。第十条 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
3、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第一监护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 告知方式第十二条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第十三条 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第十四条 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监护人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第十五条 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监护人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病情告知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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