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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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试行)为加强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约束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多年来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且行为严重,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中由他人代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使用手机或具有接收功能器材进行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窃取试题或试题答案;(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五)组织作弊的;(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
2、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带进考场被发现的;(二)以课桌、身体等为载体,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面被发现的;(三)互相传递考试信息或答案的;(四)利用电子设备等记录或播放手段进行作弊的;(五)偷看、照抄别人答卷的;(六)为别人照抄、偷看提供方便的(包括被动者不及时报告的情形);(七)将手机或具有通讯联络工具带进考场的;(八)阅卷时被确认雷同卷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开卷考试互借考试笔记、书及各种考试相关材料的;(十一)在试题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学号)等信息的;(十二)其它作弊行为
3、的。第三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考试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二)不允许参加开学初免费补考考试,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重修考试;(三)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学士学位授予的限制按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规定执行。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私自变更监考人员指定座位;(二)互相或单方说话,警告后再犯的;(三)交卷后又返回考场并与未交卷人说话的;(四)有传递考试信息可能的异常动作(指反常的重复性动作),警告后再犯的;(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六)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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