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课件汇总完整版.ppt
《医事法学课件汇总完整版.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事法学课件汇总完整版.ppt(22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系列教材医事法学医事法学第第1章章 概述概述 第一节 医事法律 第二节 医事法学 第一节第一节 医事法律医事法律 一、医事法律的概念 医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医事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虽然对于该法律部门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尚有一些争论,但是医事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存在已经有了相应的基础。 医事法律与医事法学的区别,前者是一个法律部门,而后者是专门对医事法律这个特定的法律对象及其规律展开研究的法律学科。二、医事法律的特点二、医事法律的特点
2、(一)医事法律是综合性法律 医事法律属于行政法下面卫生法中的一个的分支。 (二)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 医事法律是法学与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学科相结合的产物。 医疗工作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三)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各国政府都重视医疗事务的立法工作,把一些具有共同性的医疗原则、诊疗标准、卫生要求等载入本国法律,并注意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医疗规则,使医事法律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三、医事法律的内容三、医事法律的内容 医事法律的内容就是指医事法律体系的内容,一般来说,医事法律体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主体立法 医疗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医疗行为立法 医疗
3、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应当是医事法律的主体内容,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技术含量高,更新快。 (三)医疗用品管理立法 (四)医疗争议处理立法第二节第二节 医事法学医事法学 一、医事法学的概念 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是以医事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医事法学是医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的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进一步发展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兼具医学、法学等两个以上学科的特点,并受到多个学科的发展影响。二、医事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医事法学的研究对象 医事法学以医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4、,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和学科体系的建设。 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医事法律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医事法律的特征、渊源、调整对象,医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医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医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表现形式,医事法律关系,医事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制度,医疗争议解决的方法和原则,国家医事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如何运用医事法律的理论来解决我国医疗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等。三、医事法学的研究方法三、医事法学的研究方法 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研究我国的医事法律具体问题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5、(三)善于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 (四)对国外的医事法学和国际卫生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 (五)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信息 四、我国医事法学研究现状四、我国医事法学研究现状第第2章章 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 第一节 患者权利概述 第二节 患者的人格权 第一节第一节 患者权利概述患者权利概述 国内对患者在医院接受服务是否为消费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经有过非常激烈的争议。我们还是认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当属消费,但由于医疗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患者与一般消费者的性质不同,医患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有自身的特点。一、患者权利的概念一、患者权利的概念 患者权利,系作为患者的角色,基于自身独立人格,有权接
6、受妥善医疗服务,从而恢复其身心健康,并且不因自身性别、种族或信仰而有不同之法益。 就广义而言,患者权利相当于国民健康权。我国宪法第45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狭义的患者权利,是指每位患者,以其独立人格,有权接受或拒绝妥善医疗照护,以维持其健康生活。二、二战后患者权利的国际运动和相二、二战后患者权利的国际运动和相关文件的制定关文件的制定 通说认为,在世界范围内,现代患者权利的历史始于“纽伦堡纲领”。 此后,世界医师协会就患者的权利相继发表了许多宣言。
7、继赫尔辛基宣言之后比较重要的是在1981年第34次总会上通过的里斯本宣言。 到20世纪90年代,在世纪卫生组织(WHO),关于患者的权利的讨论也活跃起来。第二节第二节 患者的人格权患者的人格权 伴随着“法治”精神在我国上层建筑地位的逐步确立,我国正处在由“公权”(Power)至上向“私权”(Right)至上的转变过程中。作为医师,必须充分了解服务服务对象的各项民事权利,尊重和维护服务对象的各项民事权利。一、生命权一、生命权 世界人权宣言中就有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个体患病、残疾或衰老时,有权享受保障”,生命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
8、生命健康权。从法学的领域理解,其包含生命权和健康权两个内容。 (一)尊严死的法律问题 (二)胎儿的生命权问题二、健康权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健康权包含躯体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医师应当时刻铭记“First do no harm”的原则。由于医疗行为本身具有创伤性或危险性的特点,所以每位医师均应在建议患者实施某种治疗方案时,先做一个利弊的权衡。三、身体权三、身体权 由于代表民法传统的罗马法没有规定身体权,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也没有涉及身体权,身体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法
9、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身体与身体权 (二)医学领域侵害身体权的情形 1.对尸体的损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四、隐私权四、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 我国民法通则本身没有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任何直接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概念 (二)医学领域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1.患者的隐私信息保护2.患者的隐私空间保护3.患者的隐私行为
10、保护五、平等医疗保健权五、平等医疗保健权 所谓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每位患者对医疗资源(包括机构设备与人力)所享有的权利,不因男女、老幼、贫贱富贵而有所不同,应一律平等。可从实质与形式意义两方面来探讨。 实质意义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医疗社会各分子都具有平等享受合理质量医疗资源的权利 形式意义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相同个案的处理,以相同方式为之,适用相同准则,不能有两套以上不同标准;不同的个案,则适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其主要内容,指下列两大原则:(1)先来先受服务原则。(2)急症及重症优先原则。六、知情同意权六、知情同意权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源起 (二)医生的说明义务 (三)患者的同意 患者
11、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 (四)医疗拒绝权 查阅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宣示医疗拒绝权之存在,但在一般医疗惯例,大家都默认患者有“自动出院”、“放弃C.P.R(心肺复苏术)”之权利。七、自主决定权七、自主决定权 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强调是尊重患者自己的意愿,决定的是与个体价值取向有关的事项,是道德决定权,而医生是对治疗中的技术问题有决定权。 患者自己决定权产生的原因,涉及医学、伦理、法律、文化等社会各个层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权的实施具有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有权拒绝非
12、医疗性活动等。第第3章章 医疗执业资格医疗执业资格 第一节 医疗执业资格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 第三节 执业医师 第四节 护士 第五节 执业药师 第一节第一节 医疗执业资格概述医疗执业资格概述 一、执业资格的概念 执业资格是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它是政府为规范职业秩序,事前对公共利益的技术性强,有的甚至具有危险性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资格控制,是从事某种专业工作的必备条件。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较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或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二、医疗执业资格的概念二、医疗执业资格的概念
13、 我国对从事医疗行为的主体同样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医疗执业资格是指经过国家认定,能够从事医疗行为的资格。 医疗执业资格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不同的执业主体其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登记。 医师所必须具备的医学判断以及技术,包括了具有强烈科技性的医学知识,也包括已被设定为法律义务的职业道德。前者是医学作为自然科学的必然要求,后者是医学在与社会互动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医师的专业性就是建立在这两个部分的有机结合之上的。三、医疗执业的特征三、医疗执业的特征 (一)医疗执业主体资格受管制性 资格规制的目的是课以医疗执业主体更严格的
14、责任。 (二)医疗执业是医师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行为 医疗执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是医疗执业的重要特征,也是医疗执业区别与其他行为的重要标志。 (三)医疗执业的价值是人的健康价值的创造 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医疗执业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疾病的诊疗和康复,已为学界共识。第二节第二节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机构。理解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第二,医疗机构主要从事的活动是疾病
15、诊断和治疗活动。二、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二、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立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6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医疗机构的规划与设置三、医疗机构的规划与设置 (一)医疗机构规划布局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要求 2.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程序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
16、生行政部门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四、医疗机构的登记四、医疗机构的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 (二)审批批准 (三)登记事项 (四)变更登记 (五)登记校检验五、我国医疗机构管理和立法现状五、我国医疗机构管理和立法现状 旧中国时期,医疗机构少,设施落后,且东西部分布不平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实行了多层次、多形式
17、和多渠道办医方针,准许社会组织甚至个人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军队、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实行改革开放一段时间后,经济迅速发展,而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却相对混乱,存在一些政出多门,多头审判医疗机构,设置缺乏规划,布局不合理,管理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管理无法可依,监督缺乏权威性等问题。六、医疗机构的执业六、医疗机构的执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具体内容有:(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2)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3)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4)医疗机构
18、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6)正确使用医疗机构标识;7.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8)遵守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门诊病例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间不得少于30年。七、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七、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1)负责医疗机构的设
19、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3)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4)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八、医院八、医院 (一)医院的概念和任务 (二)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1.医院分级管理 (1)医院基本条件(或最低标准)。、 (2)医院分级标准: (3)医院分等标准:2. 医院评审 (1)医院评审组织及其体系 (2)医院评审的内 (3)医院评审程序 (三)医院工作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执业医师执业医师 一、医师和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的概念 (一)医师的概念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
20、业医务人员。 (二)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的概念 执业医师管理制度,是由有权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医师从业行为的制度。 医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规则,医师考核和培训制度。二、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执业医师管二、国外以及香港地区的执业医师管理制度介绍理制度介绍 (一)国外及香港地区医师资格取得制度简介 (二)国外对于执业医师规则的规定 (三)国外对于执业医师资格取消的规定 (四)国外对于无证行医行为的规定三、三、 我国执业医师管理制度我国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原则、宗旨 2.中华人民
21、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3.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机构 4.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5.执业医师的注册 6.执业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7. 医师执业规则第四节第四节 护士护士 一、护士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息息相关,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各国和有关的护士国际组织都十分重视护士的执业道德建设和执业管理,纷纷以法律形式对护理人员的资格、职责范围、教育培训、实践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至1984年,WHO调查报告,欧洲18国、西太区12国、中东20国、东亚10国及非洲16国,均已制定了护理法规,尚未形式颁布护士法的国家已屈指可数。二、我国的
22、护士立法二、我国的护士立法 建国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政务院1952年发布,因各种原因而停止施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卫生部1956年发布)、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国务院批准,卫生部1979年发布)和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卫生部1979年发布)等法规、规章和文件。 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已经施行。三、护士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三、护士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 (一)护士资格考试 (二)护士执业注册 注册是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种形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经护士
23、执业注册后,便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四、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四、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一)护士的权利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护士的义务 一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是,在执业活动
24、中,在紧急情况下的义务。 三是,监督义务。 四是,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五是,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五、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五、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 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 一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二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护士管理。六、我国台湾地区护理制度简介六、我国台湾地区护理制度简介 我国台湾地区有较为完善的护理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其内容涵盖了护士(师)考试、任用、执业、及护理机构
25、的设置、开业等范围。 (一)护理人员资格的取得: (二)护理人员的执业范围 (三)护理人员公会的组织与功能 (四)开办护理机构的法律问题第五节第五节 执业药师执业药师 一、执业药师的概念 我国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药学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我国执业药师立法二、我国执业药师立法 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4年3月制定发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学 课件 汇总 完整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