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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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7月12日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 ,20022002年年8 8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共共1111章章9595条。分别为:条。分别为: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人员船舶、浮动设施和人员 第三章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四章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危险货物监管 第五章第五章 渡口管理;渡口管理; 第六章第六章 通航保障通航保障 第七章第七章 救助;救助; 第八章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章第九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
2、查; 第十章第十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则附则 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频发,损失严重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频发,损失严重 2001年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645起,死亡490人,沉船290艘,直接经济损失16472.27万元;其中内河交通事故就达525起,死亡336人,沉船155艘,直接经济损失4072.21万元。 重大、特大事故屡屡发生,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典型代表:重大、特大事故屡屡发生,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典型代表: 2000年6月22日四川合江县“榕建”客渡轮触礁事故,造成221人全部落水,130人死亡的特大悲剧。 原原条例条例迫切需要修改迫切需要修改 原条例中对港航监督机构即海事管理机
3、构的职责作了规定,原条例中对港航监督机构即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而对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而对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船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等,没有规定或规定得过理责任以及船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等,没有规定或规定得过于原则,实践中出现了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情况,发生水上交于原则,实践中出现了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情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难以打到应当承担责任的管理部门。通事故后难以打到应当承担责任的管理部门。 原条例对执法机关的职权规定比较具体,但对其应当承担的原条例对执法机关的职权规定比较具体,但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
4、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尤其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管理措施不完善。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管理措施不完善。 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了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了船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 补充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规范补充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的行为规范
5、 明确并加重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明确并加重了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 完善了行政管理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完善了行政管理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本章共本章共5 5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地方政府的职责理原则、管理体制、地方政府的职责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本条例。 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维护内河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没有明确立法依据没
6、有明确立法依据 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适用对象: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它适用对象: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它 从事与内河交通安从事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全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船员;作业人员;船员;作业人员; 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或泊位经营人;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或泊位经营人; 渡口经营人和渡口工作人员;渡
7、口经营人和渡口工作人员; 与通航保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与通航保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与救助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救助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释义 适用事项: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它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事项:从事航行、
8、停泊和作业以及其它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反之,未从事参加这些活动的,则不必遵守条例的规定。反之,未从事参加这些活动的,则不必遵守条例的规定。 适用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及其岸线。适用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及其岸线。 条例也适用于国条例也适用于国境界河和多国河流、湖泊的中国管辖水域,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协境界河和多国河流、湖泊的中国管辖水域,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有不同规定的,按协议执行。议有不同规定的,按协议执行。 国境界河:流经两个国境的河流;国境界河:流经两个国境的河流; 多国河流、湖泊:毗邻两国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的河流、湖泊。多国河流、湖泊:毗邻
9、两国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的河流、湖泊。 第三条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释义释义 本条是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原则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原则的规定. . 主要包括三项原则主要包括三项原则: : 第一第一,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 ; 第二第二, ,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第三,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 第
10、四条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海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事管理机构) )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
11、航水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释义释义 本条是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的规定。 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 交通部交通部 定位:作为国务院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国定位:作为国务院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国内河交通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包括:内河交通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一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
12、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政策、指示、决定; 二是组织、协调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专项治理和安二是组织、协调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专项治理和安全大检查活动;全大检查活动; 三是负责起草实施本条例及其它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三是负责起草实施本条例及其它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件。 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 定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的“三定方案”明确赋予的、代表国家行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 职责: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内河交通安全的行业领导下,依据本条例及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法规,负责全国的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定位:对内河
13、交通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 一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交通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二是组织协调和落实水上交通综合治理 三是受地方人大或政府的委托,起草涉及内河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海事业务上的垂直领导关系海事业务上的垂直领导关系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对全国水上安全监督实行业务领导,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必须服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领导,不得划水为牢,为自为政,实行封闭管理。 中央海事机构管辖水域:一是沿海海域和港口(包括岛屿);二是对外开放水域;三是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港口。 地方海事机构管辖水域: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
14、水域。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职责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全国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要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做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 乡乡( (镇镇)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5、责:( (一一) )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二) )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 (三三) )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四) )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释义释义 一、签订责任书(乡镇政府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船主,渡口管理单位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与船员) 二、专人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兼职,机构、经费和
16、人员是执法活动的基本保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法律、法规、规章是狭义的。 四、经营人:经营船舶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船舶管理人。 本章明确了船舶航行、浮动设施从事有关活动应本章明确了船舶航行、浮动设施从事有关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船员任职要求,船舶、浮动设施的具备的条件,船员任职要求,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船舶强制保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船舶强制保险的要求;以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的要求;以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禁止无证船员上岗等规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禁止无证船员上岗等规定。定。 第六条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
17、条件,方可航行: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 (一一)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 (二二) )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 (三三)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 (四四)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释义 本条规定了船舶在安全航行方面应当具备的静态的适航基本条件,包括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配备和航行资料四方面 航行资料包括:表明当时最新并有效的航道
18、、锚地、航路、水深、航标、水文、碍航物、码头等情况的图书;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避碰规则和航行规定,货物配载、系固和作业有关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与第六条类似。 第八条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
19、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术规范。 解析解析 本条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船员,在保持船舶、浮本条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及其船员,在保持船舶、浮动设施在合法、安全航行和作业的静态基本条件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要求。动设施在合法、安全航行和作业的静态基本条件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要求。 海事机构责任:监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保证船舶、浮动设施海事机构责任:监督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保证船舶、浮动设施在投入航行、停泊、作业的初始状态符合安全、适航的基本条件。在投入航行、停泊、作业的初始状态符合安全、适航的基本条件。 船舶、设施营运中的安全、适航,必须由船舶、浮动
20、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船舶、设施营运中的安全、适航,必须由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通过规范的操纵和作业、正常的维护和保养、安全值班和良好的管人和船员通过规范的操纵和作业、正常的维护和保养、安全值班和良好的管理予以保持。理予以保持。 第九条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
21、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履行职责。 解析解析 本条对船员任职作了基本规定,明确了船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本条对船员任职作了基本规定,明确了船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证件后,方能上船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证件后,方能上船担任相应职务。同时对船员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履行法定职担任相应职务。同时对船员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履行法定职责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责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船员的适任证书、证件包括:一
22、是经船员注册船员的适任证书、证件包括:一是经船员注册 ,海事机构签发,海事机构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二是经培训合格,签发相应的船员专业、特殊;二是经培训合格,签发相应的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三是经适任考试和资格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的船培训合格证书;三是经适任考试和资格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
23、无适任证书或者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船员违章操作。 解析解析 本条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拥有或经本条规定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船舶、设施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责任。营、管理的船舶、设施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责任。 其安全管理责任属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包括陆上和船舶、其安全管理责任属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包括陆上和船舶、设施两方面:一是建立设施两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二是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二是向工作
24、人员及船员宣传安全知识,提供安全培训;三是按规定建向工作人员及船员宣传安全知识,提供安全培训;三是按规定建造、维修、检验和维护,使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四是建立紧造、维修、检验和维护,使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四是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反应和措施并定期演练;五是不聘用无证人员担急情况下的应急反应和措施并定期演练;五是不聘用无证人员担任船员。任船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
25、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解析解析本条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合理调本条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合理调度船舶提出明确要求。度船舶提出明确要求。调度船舶应考虑的因素:调度船舶应考虑的因素:一是船舶、设施功能性能和局限性,如承载能力、强度、稳性,消防一是船舶、设施功能性能和局限性,如承载能力、强度、稳性,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设备、救生设备等;二是船员安全知识、技能和应变能力,特别是个人消防、急救、求生、二是船员安全知识、技能和应变能力,特别是个人消防、急救、求生、救生的知识和技能;救生的知识和技能;三是水域条件,特别是水深和通航密度、水上水下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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