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_沈德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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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沈德咏 * 内容提要 中共中央关 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要推进以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这一重大决策 符合诉讼规律 、 司法规律和法治规律,是破解 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突出问题 、 加强人权司 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 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在 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 , 核心是统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 此项改革 有利于更好贯彻 “ 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的刑事诉讼原则 。 改革要坚持循序渐 进, 规划近景 、 中景和远景三个目标 , 并分段加以推进 。 关键词 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 司法审判标
2、准 DOI:10.14111/ki.zgfx.2015.03.0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 以下简称 决定 提出: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改 革,确 保侦查 、 审查起诉 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 的检验 。 ” 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加 快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 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 改革部署 。 深刻认识 、 正确理解 、 有效落 实 决定 的部 署,是 当前和今后 一个时期必须 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课题 。 一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3、认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起 点 。 认识不到位 、 思想不统 一,甚 至相互抵 触,改 革势必 难以顺利推进 。 中央有关推进以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 革,其 重大意义可以从多角 度 、 多层面进行阐释 。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 决定 所作说明以及相关重要讲话 精 神,我 们认为,党中央作出这项重大改革部署,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 ( 一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 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 出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 诉讼包括侦 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三个环 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 5 、 、 、 中
4、国法学 2015 年第 3 期 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应当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这是符合中国国 情 、 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 须坚持 。 但毋庸讳 言,这 一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并不理 想,三 机关之间或多或少存在 “ 配合有余 、 制约不足 ” 的问题 ,特 别是审判程序难以有 效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 。 主要表现在: 有的 办案人员对审判重视不 够,常 常 出现一些关键证据该收集而没 有收 集,不 依法进行收 集,或 者收集后不依法移 送,导 致 进入庭审的案件不符合 “ 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的法定要求,其中有的案 件还是 性质 、 后
5、果严重,涉及到重刑乃 至死刑适用的重大案件 。 审判机关受理此类案件 后,往 往会陷入 “ 定放两难 ” 的境地,强行下判,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还有可能造成冤 假错 案; 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 巨大压力 。 这是造成长期以来 “ 疑罪从无 ” 原则 难以落实, “ 疑罪从轻 ” 、 “ 疑罪从挂 ” 成了 “ 潜规则 ” ,冤假错 案时有发 生,严 重侵犯人 权, 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的 深层次原因之一 。 决定 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 革,目的就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 、 把关 作 用,形 成一种倒逼机 制,促 使公检 法三机关办案人员树立案件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
6、、 庭审 检验的理 念,严 格依法规范侦查 和起诉活动,既要从源头 上防止案件 “ 带病 ” 进入审判程 序,以 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 案,又要有效避免因人为失误 、 失职甚至渎职,导致有 罪者未能受到法律的应有制 裁,造 成客观上放纵犯罪或者打击不力的现象发生 。 ( 二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 制度改革,是遵循诉讼规律 、 司法规律 、 法治规律的 必然要求 在 2014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 “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 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 ” 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 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 。 坚持
7、以审判为中心,是因为侦查 、 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需要通过 、 也必须通过法庭审理来检验,法庭审理是确保 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 。 刑事诉讼法 第 12 条规定: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是刑事诉讼设置审判程序的根本目的和核心价 值所在 。 如果以侦查或者审查起诉为中心,审判程序最终裁判的属性和功能势必无法发 挥和体现,甚至连有无存在的必要都将成为问题 。 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 革,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是程序法治应有的标准,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状态,是确保 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
8、人为的好恶,也不涉及各专门 机关地位高低 作用大小等问题,而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 ( 三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纵观当今各法治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和实 践,莫 不注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 陈光中教授指出, “ 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存在着缺陷和问题,影 响到三机关正常运作 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冤假错案的产生与此也不无关联 。 司法实践中法检公三机关将 “ 互相配合 ” 异化为无原则配合 的现象屡见不鲜 。 参见陈光中
9、: 如何理顺刑事司法中的法检公关系 ,载 环球法律评论 2014 年第 1 期 。 6 、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项基本要求的兼顾平衡 。 刑事诉 讼程序的设 置,首 要目的当然是为了解决与惩罚犯罪 相关的罪责刑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 。 但同时也应当清 醒认识 到,我 们的社会早已跨越 了 “ 为达目的,可以不问手段 ” 的荒谬时代,保障人权已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追 求的重 要价值目标之一 。 刑事司法所涉人权保障,既包括诉讼 程序内的人权保 障,即 使被认定 有罪的人也要保障他的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 又包括诉 讼程序外的人权保 障,非 经正当 法律程序,不得对任何人认定有罪和施以刑罚
10、,包括民间 的私力报复和以公权名义施以 私刑 。 在我国,自 2004 年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入宪以来,对人权的 法律保障 、 司法保 障力度明显加强 。 2012 年刑事诉讼法 修 改,其 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兼顾平衡 。 但是,由于历史的巨大 惯 性,加 之具体的制度设计还不 够科学 、 严密,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尚 未得到很好的落实 。 从披露的重大 冤假错案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存 在刑讯逼供 、 非法取证 、 不重视辩解辩护意见等侵犯当 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问题 。 因 此, 决定 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 而推 进以审判为
11、中心的 诉讼制度改 革,是 在刑事诉讼领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由之路 。 只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 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 督,实 现审 判程序影响前移,才能及时制止 和纠正违法行 为,从 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 。 只有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切实让审判发挥作用 、 担起 责 任,才 能有效落实罪刑法定 、 疑罪 从无 、 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 和制 度,确 保有罪的人受到应有制裁 、 无罪的人不受追 究 。 二 、 正确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段时间以来, “ 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 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 、 理解众说纷纭 。 ” 只有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以
12、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 革的科学内 涵,澄 清误 解,增 进共 识,才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 ( 一 ) 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 度改革,其实质是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 标准为中心 我们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际 上是要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 中心 。 也就是说,从刑 事诉讼的源头开 始,就 应当统一按照能经得起控辩双方质证辩 论 经得起审判特别是庭审标准的检验,依法开展调 查取证 、 公诉指控等诉讼活 动,从 而 “ 确保侦查 、 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 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 。 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 心,一是现行法律已有明确 、 具体的规定 。 根据我国刑 事诉
13、讼法的规 定,侦 查终结 、 提起 公诉 、 审判定罪都应当达到 “ 事实清 楚,证 据确实 、 充分 ” 的证明标准 。 证明标准是刑事 诉讼的核心问题,自然也是 “ 司法审判标 准 ” 的核心问题 。 “ 严格证明标 准,既 直接关涉 樊崇义: “ 以审判为中心 ” 的概念 、 目的和实现路径 ,载 人民法院报 2015 年 1 月 14 日第 5 版 。 7 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3 期 案件的实体处理,也与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紧密联系 。 ” 二是审判程序具有 终局性 。 侦查 、 审查起诉工作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 是否达到法定标 准,不 是由哪个人或 哪个部门说了算
14、,最终需要通 过 、 也只能通过公开 、 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 。 只有 通过审判这一最终诉讼程序,才能将统一但抽象的法律标准 “ 落地 ” 为具体的司 法标准 。 三是证明标准的同一性是诉 讼实践所需 。 尽管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统一 的,但 实际 执行中,在侦查 、 审查起诉和审 判三个阶段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 、 各有各的把握 。 审前 程序缺乏对审判程序应有的重视,审判程序缺乏对审前 程序有效的制 约,这 是导致有的 案件从源头上就出现问题,而后续程序又难以发挥制 约 、 纠错功能的重要原因 。 推行以 审判中心,统一刑事司法标准,才能有效破解这一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 。 (
15、二 ) 推进以审判为中 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需也不会改变公检法三机关 “ 分工负 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的诉讼原则 公检法三机关 “ 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的 基本 原则 。 推进以审判为 中心的诉讼制度改 革,绝 不是要改变上述诉讼流程和诉讼原则 。 正如樊崇义教授所言, “ 中心论 ” 与 “ 阶段论 ” 是辨证的统 一,二 者并不矛盾 。 侦查 、 审 查起诉等审前阶段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脱离审前阶段,以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无 从建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绝非弱 化审前程序的意义和作 用,相反,是 对侦查 、
16、审查起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 推进以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 革,其 目的,就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 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 能, 纠正公检法三机关 “ 配合有余 、 制约不 足 ” 之 偏,纠 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 偏,有 效 “ 防止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 反法律程序的案件 带病 进入起诉 、 审判程 序,造成起点错 、 跟着错 、 错到底 ” 。 换句话 说,就 是要在坚持 “ 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 相制约 ” 诉讼原则基础上,针对 实践中存在的问 题,健 全完善有助于更好落实这一原则 的诉讼机制和相关制度 。 ( 三 ) 不能把以
17、审判为中心简单地理解为以法院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是 就侦查 、 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诉讼程序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 的,而不是就公安 、 检察 、 法院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关 系而言的 。 审判是在法庭 主持 下,由 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每一 个案件的审判都是独立存在 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起诉指 控就没有法庭和审判 。 案件裁判的结果虽然是由法庭作 出,但裁判的基础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情况 。 因 此,把 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理 解为以法院为中心,是对相关改革措施的一种误读 。 8 卞建林 、 张璐: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载 法律适用 2014 年第 3
18、 期 。 参见前引 ,樊崇义文 。 孟建柱: 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 坚持 以法治为引领 切实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载 人民法院报 2015 年 3 月 18 日第 1-3 版 。 、 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三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事关司 法方式改进 、 职权配置优化乃至 诉讼程序重构的革命性变革 。 这样一项重大改革显然不可能一蹴而 就,而 必须在充分 考虑现实条件和发展趋势的 基础 上,积 极稳妥地有序推进 。 基于这一思 路,我 们认 为, 可以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划为近景 、 中景和远景三个
19、目标阶 段: 近景 目标,是要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通过改革审 判方式 、 统一刑事司法标 准,加 快实 现法院审判以庭审为中心,进而 促进整个诉讼程序实现以审判为中 心; 中景目 标,应 当 是通过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以 实现审判对侦查及公诉活动的 有效制约; 远景目标,应当是推动 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 改,实 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程 序重构,建立更加符合法治规律 、 具有中国特色的刑 事诉讼制度 。 基于改革必须循序渐 进的原则,本文拟重点就推进这一改革的近景目标及举措展开阐述 。 ( 一 ) 革新刑事司法理念 理念是理论化的思想观念 。 在司法实践 中,理 念往往
20、表现为指导思想 、 方针政策 、 工作原则,有的则上升为法 律制度 。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 制度建设往往仰赖与之相契 合的理念,没有正确的理念 指 导,制 度难以落到实处 。 在我 国,刑 事诉讼 “ 重打 击,轻 保 护 ” 、 “ 重实体,轻程序 ” 、 “ 重配合,轻 制约 ” 、 “ 重审 前,轻 审判 ” 等传统观念由来已久 、 根 深蒂固,目前尚未得到有效克 服,这 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 因 此,必 须大力培育与以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适应的理念,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 一是要准确把握推进以审 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 要深刻认识 到, 推进这项改革不是部门利
21、益之争,不是权力地位之争,而 是认识和把握现代司法规律的 必然要求 。 于法院而言,这项改革带来的不是权力和利 益,而 是更大的责任和更大的压 力; 于参与刑事诉讼的政法各部门而言,改革在于促使我 们更加慎重地行使刑事司法权 力,从而减少发生错误的机率,真正受益的是人民 群众 。 唯有如 此,才 能消除抵触情 绪, 顺利推进改革任务的落实 。 二是要通过培育 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如前所 述,以审判为中心 的诉讼制度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辅相成 、 密不可分 。 没有罪刑法 定 程序正义 、 人权保障 、 法律平等等现代刑事司法理 念,不 可能产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
22、讼制度; 没有无罪推定 、 证据裁判 、 控辩平等 、 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司法理 念,也 无法落 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 因此,只有不断革新与之 不相适应的传统观 念,加 大对公 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培育力度,才能实现改革的预期效果 。 三是要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为重 点,全 面提升政法工作理念 。 核心是要牢固 树立人民主体 、 权利本位 、 公权法 定 、 权责统一 、 监督制约 、 法律至上 、 公平正义等理 念,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设,实现刑事司法公 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 础,其 根本目标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 出的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
23、法案件中感受到公 9 中国法学 2015 年第 3 期 平正义 ” 。 ( 二 ) 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决定 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 、 固定 、 保存 、 审查 、 运用 证据 。 侦查是刑 事诉讼的第一道工 序,也 是刑事诉讼中收集 、 固定证据的关键环节 。 “ 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 、 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要求,案 件就不会有公正 的结果 。 ” 强化侦查基础工作,按照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全面 、 规范收集证据,避 免 案件 “ 带病 ” 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所系 、 根 基所在 。 应当 “ 切实转变侦查 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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