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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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8号,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2、 【行政法规】国务院
2、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予以修改)附件目录第 75 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3、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第 10 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4、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2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 号)附件 2 第 75 项规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3、5、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 号)附件 2 第 31 项规定“根据国发201252 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 号)附件 2 第 31 项规定“根据国发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四、行政审批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
4、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 3 -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执业登记的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六、申请材料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基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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