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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零四零”服务公开承诺相关公示内容服务公开承诺相关公示内容 (二)审批工作流程(二)审批工作流程一、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审批工作流程(一)受理农村金融处通过网上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自申请材料接收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申请人及其申请事项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由农村金融处将决定通过网上告知申请人。(二)初审农村金融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的,通过网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具体补正要求。申请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三)审查
2、农村金融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金融办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查可以通过函证、查询、谈话、检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核实。(4)真实性踏查和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农村金融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相关市(地)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事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可征询相关单位、专家的意见。(5)审核办领导对审查内容、审查程序进行审核。(6)公示对拟做出的决定进行公示。(七)审定办领导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并由金融综合处履行盖章和发文手续。省金融办批准后,申请人向省金融办报送申报材料原件一份。审核时限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
3、下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1.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2.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自作出核查决定日至核查结束日。3.审查部门就申请事项涉及有关专业问题征询相关单位、专家意见日至收到回复意见日。4.审查部门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中止审查,自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查日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日。二、融资担保相关审批工作流程申请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应先到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并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彩色扫描上传至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融资担保法人机构设立由省金融办受理申请人材料,并实行一次性审批。主要流程包括网
4、上受理、业务人员初审、处长审查、分管副主任审核、网上公示及主任审定。省金融办正式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在网上核发相应行政许可决定书(15 个工作日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计入审批时限的时间及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 。(一)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正式受理后相关处室在受理文书上加盖公章,并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送达行政相对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于 15 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补正次数不得超过 3 次。不符合条件的,补正时间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补正次数超过 3 次
5、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在不予受理文书上加盖公章,通过网上政务平台送达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二)初审在 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审查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需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申请人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补正超过 15 天或补正 3 次仍不合格的,将作出终止审查决定,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将终止审查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三)审查在 3 个工作日内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函证、查询、谈话、检查等方式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四)审核在 3 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内容、审查程序进行审核。(五)公示时长为 1 个工作日,在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平台进行公示。(六)审定送达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审定意见,审定后由相关处室在相关文书上加盖电子公章并通过网上政务平台送达行政相对人。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装订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原件以邮局 EMS 方式邮寄到省金融办(邮编:150001;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 202 号;收件人:省金融办融资担保监管处;联系电话:0451-82627896) 。申报材料完备的,省金融办于收到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邮寄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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