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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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19991 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总后营房部,新疆建设兵团: 现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 请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管理, 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标准
2、设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是指国家和行业、建设对于工程建设构 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三条 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它对 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技术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
3、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编制 第五条 标准设计编制工作应当依据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或地方颁发的 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同时,要贯彻社会化、工业化和商品化的方针。 第六条 标准设计分为国家标准设计院和行业地方标准设计两级。国家标准设计是指跨行 业跨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标准设计。对没有国家标准设计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或 地方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可以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设计。 第七条 编制标准设计应考虑整体协调,行业和地方标准设计不宜与国家标准设计重复或 抵触;地方标准设计也不宜与行业标准设计重复或抵触;在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前提下,
4、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系列标准设计之间的灵活互换或组合,提高其通用性。 第八条 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综合效益显著,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行业或省市标 准设计,可以由行业或地方标准设计主管部门推荐修编为国家标准设计。 第九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应当实行合同制。委托和承担任务的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有承担编制标准设计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编制标准设计人 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应低于同类工程设计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标准设计质量,应当建立健全论证与审查制度。国家标准设计由全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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