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11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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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 月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1 前 言2010 年 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 年 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
2、、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 年 8 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各起草小组起草后的汇总稿进行讨论,协调结构(章节)框架以及各章节内容。在此基础上,起草组对汇总稿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011 年 6 月,工作组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成员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详细研究讨论,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 月
3、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次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新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规则近年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基本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的重点是对近年来锅炉使用中遇到的新情况从定期检验的角度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对易发生缺陷和失效的部位明确检验内容和要求;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提出了新要求并补充相关检验内容;调整了各章节结构,增加了 A 级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明确了锅炉定期检验范围;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科学修改检验结论;同时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部分系统部件的检验内容
4、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增加了规则的可操作性。参加本规则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1 目 录1 总则(1)2 内部检验(4)3 外部检验(18)4 水(耐)压试验(25)5 附则(28)附件 A A 级锅炉定期检验结论报告(格式)(30)附件 B B、C 级锅炉定期检验结论报告(格式)(31)TSG G7002-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0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 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5、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1.3 锅炉定期检验范围1.3.1 锅炉(电站锅炉除外)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3.2 电站锅炉(1)锅炉本体;(2)主蒸汽管道,指锅炉主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汽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
6、缝)之间的主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高压旁路管道等;(3)再热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锅炉再热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阀门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之间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低压旁路管道等;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逆止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4)主给水管道,指锅炉给水泵出口阀后第一条焊缝(不
7、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主给水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5)排污管道,指排污管道出口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管道;(6)锅炉启动系统,指汽水(启动)分离器、贮水箱(罐)以及水位控制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1.3.3 安全附件和仪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1 1指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1.3.4 燃烧设备以及系统1.3.5 特殊情况D 级汽水两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参照 B、C 级锅炉相
8、关要求进行,其他 D 级锅炉由锅炉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1.4 定期检验基本要求1.4.1 定期检验定义定期检验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在用锅炉当前状态进行符合性验证。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1.4.2 定期检验周期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 2 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 36 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3)水(耐)压试验,
9、检验检测人员或者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 3 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A 级锅炉(整装锅炉除外)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内部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锅炉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最长不能超过 1 年),同时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1.4.3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当按照本条要求进行检验:1.4.3.1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
10、控系统有改动后。1.4.3.2 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TSG G7002-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后以及重新运行一年后(A 级锅炉除外);(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 (5)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1.4.4 锅炉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要求1.4.4.1 定期检验申请和受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 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锅炉使用单位,及时安排检验
11、。1.4.4.2 锅炉使用单位基本要求(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检验检测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意见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检测机构,对于重大缺陷,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1.4.4.3 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2)检验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且保存教育记录,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锅炉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确
12、保检验检测工作安全; (3)检验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 A 级锅炉,还应当在对锅炉技术资料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锅炉使用情况、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的检修计划、制造安装阶段遗留的缺陷和问题、上次内外部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以及处理整改情况编制检验方案,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数量,必要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为准;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检验,由于现场实际情况限制无法按照本规则进行检验或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数量须进行调整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书面说明项目变更内容以及原因并且经锅炉使用单位确认
13、; (5)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及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6)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7)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锅炉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结论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A、附件 B),及时交付锅炉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7002-2011 31.5 监督管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则的执行。2 内部检验2.1
14、锅炉使用单位准备工作2.1.1 基本要求进行内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以及配合工作等事宜。2.1.2 锅炉技术资料准备进行内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2)锅炉历次检验报告,包括锅炉定期检验报告、锅炉或者部件监督检验证书和报告、锅炉水汽质量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等;(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要求的锅炉出厂资料、A 级锅炉特殊的出厂资料,对于燃油燃气锅炉还包括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4)锅炉安装以及调试技术资料,包括安装竣工资料、调试方案、分部试运报告和调试报告;(5)锅炉技术记录,包括锅炉以及辅助设备故障
15、、事故、超温、超压等运行记录,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锅炉以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锅炉检修记录、质量验收资料,安全阀校验记录,有机热载体锅炉还应当包括有机热载体性能分析资料;(6)A 级锅炉特殊的技术记录,包括锅炉检修技术资料,锅炉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技术资料;(7)锅炉部件重大修理和改造资料,包括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资料以及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检验和验收签证资料;(8)检验检测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2.1.3 检验现场准备工作在进行内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2)准
16、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3)停炉后应当放净锅炉内的水,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已全部打开,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TSG G7002-201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6)对受检部件进行清理,必要时进行打磨; (7)A 级锅炉使用单位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室等。2.1.4 检验过程中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1)内部检验过程中,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检测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
17、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空间进行检验时,应当有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2)A 级锅炉在内部检验开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安全交底。2.2 检验方法以及要求内部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采用壁厚测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垢样分析、强度校核等检验检测方法。无损检测的验收标准、技术等级及焊接接头质量等级要求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4 章制造部分的相关要求进行。2.3 技术资料核查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首先核查锅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核查有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异常情况记录、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和问题以及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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