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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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章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章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理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会议部分修改,2017 年 12 月 28 日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团体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第二条 互助会是由校工会创办,各分工会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保障、非盈利性互助合作制的公益性组织。第三条第三条 互助会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 “有病获助,无病献爱”的风尚,以集体的力量帮助患大病、重病的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生活保障水平。互助会
2、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教职工需履行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后方可成为互助会会员,即享受本章程规定的保障待遇,不入会的不享受相应保障待遇。第二章第二章 会员和会费会员和会费第四条第四条 凡我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承认本章程,自愿入会并按期交纳会费的,经互助会理事会批准,均可加入互助会。第五条第五条 互助会采取个人会员制,互助会授权教职工所在单位分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代表互助会受理教职工个人的入会申请。教职工提出入会申请,并缴纳会费后成为教职工互助会会员。2 / 11第六条第六条 互助会会员会费为 100 元/人年,在职会员授权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于每年一月份从会员个人工资中扣除,离退休
3、会员由离退休处负责收缴。第七条第七条 互助会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划分互助保障期,即一个保障期为当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期满前一个月,已入会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互助会理事会秘书处统一进行下一年度会员办理;中途如需退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退会后不再享受教职工互助待遇。2014 年 5 月 31 日前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入会的,由财务处一次性交齐第一期会费。此后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章程实施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成为会员后的次年方可享受教职工互助待遇。2014 年 5 月 31 日起新聘、新引进人员自起薪次月办理入会手续,并须同
4、时一次性交齐本年度会费。此后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起薪年度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成为会员后的次年方可享受教职工互助待遇。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会费者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教职工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退还。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齐停交期间的会费,并在重新成为会员后的次年方可享受教职工互助待遇。第三章第三章 互助金互助金第八条第八条 互助金的来源:(一)会员个人每年度缴纳的会费;(二)学校每年度按 1:1 配套的专项拨款;3 / 11(三)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四)各类资助和捐赠。第九条第九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理事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专项
5、管理,专款专用。第十条第十条 互助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互助会理事会投票决定,通过存入银行等渠道使其增值。若因客观原因造成互助会运作终止,所剩余的互助金运作,由互助会理事会表决决定。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互助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审议通过互助会发展规划;(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
6、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互助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若干名分工会主席(随机遴选)及学校聘任的法律顾问等共 19 人组成;(二)以后的各届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4 / 11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受互助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于互助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三)向互助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四)遵守互助会章程,维护互助会的
7、合法权益;(五)执行互助会决议;(六)完成互助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互助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三)审议互助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监督秘书长的工作;(七)决定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八)讨论决定互助金的给付数额;(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
8、经到会理事表决并 2/3 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秘书长;(三)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5 / 11(四)讨论决定互助金的给付数额。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到会理事审阅、签名。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第一届理事会的产生按照第十五条(一)执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三)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互助会签署互助金给付意见及其它重要文件;(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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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 理事会 工作报告 以及 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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