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doc
《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doc(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2 -吉交安监2014253 号附件 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省运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分
2、别负责全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做好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 3 -指被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特种设备(工程建设施工,下同)及相关驾驶员(含船员、工程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下同)的名单。第二章 名单建立第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 个
3、月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20%以上的车船、特种设备或者从业人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 2 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证书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第六条 营运性车船、特种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 4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 12 个月
4、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二)12 个月内发现 2 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含凌晨 2 时至 5 时未停止运行、卫星定位系统中断损坏)或技术缺陷,被滞留或限制营运的。(三)非法更改车船安全设施设备,车船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四)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并在整改期限内仍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第七条 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 12 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二)发生超员 20%、超载 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的; (三)3 个
5、月内发生 2 次以上超速 20%以上行为的; (四)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暴力抗法、冲卡或擅自载客出站、站外非法揽客或未办理船舶签证手续擅自开航的; (五)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逃逸的; (六)故意破坏、擅自关闭、遮挡车船安全监控设备的。(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并在整改期间仍未持证上岗的;(八)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5 -第八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给予企业 12 个月的公布期,营运性车船、特种设备 9 个月的公布期,驾驶员 6 个月的公布期,并将其纳入企业、车船及特种设备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第九条 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 重点 监管 名单 管理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