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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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0 页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一、 管理权限与机构设置第一条第一条 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指导、监
2、督、检查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各地市管理员账号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管理员账户,设定中考招生区域和学校招生规模,指导、督促、协调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跨省、市转学审核;作为学籍主管部门对直属学校进行电子学籍管理。第 2 页 共 10 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为辖区内所有学校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设定学校招生规模,核准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第二条第二条 行政区划调整、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校撤并或新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行政区划、学校名称与机构代码应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保持完全一致,否则行政区划和学校将无法建立。第三条第三条 凡独立校址的学校(含分校、村校、办学点),均要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不得将不同校址的学校、学生信息合并在同一个机构中。第四条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生源区域。县(市、区)分别视作独立的生源区域,各省辖市内的中心城区合并为一个生源区域,具体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个生源区域的,视为跨地区流动学生纳入统计。第五条第五条 普通
4、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中考招生区域,每个中考招生区域中的学校名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二、 学籍建立与数据互通第 3 页 共 10 页第六条第六条 所有学生的学籍号均由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统一制定下发。第七条第七条 为方便学籍管理,系统设置学籍辅号。学籍辅号 18 位,编码规则为:第 1 位为学段代码(小学 X、初中C、高中 G);第 2、3 位为省辖市代码;第 4、5 位为县(市、区)代码;第 6 位为学校类型代码;第 7 位为学校性质代码;第 8、9、l0 位为学校代码;第 11、12、13、14位为入学年份;第 15、16、17、18 位为学生编号。在学籍建立的同时
5、,学校可以批量导入新生的班级信息和学籍辅号,批量更新新生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非关键信息。第八条第八条 为保持我省学生学籍信息的唯一性和连贯性,同时避免数据重复采集,全省所有小学、初中、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的起始年级新生,其基础信息原则上从上一学段所属学籍系统中直接提取。第九条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学校采集新生身份证号和姓名,系统据此从上一学段的全省学籍管理系统历史库中寻找可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该学段全省招生库,其性别、民族、家庭信息、学习经历等信息一并进入;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学籍。没有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进入小学,由小学完整采集该学
6、生所有基本信息,报入招生库。第十条第十条 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建立方式为:系统依据各省辖市的中考招生库,从本市初中应届历史学籍库中寻找可第 4 页 共 10 页以匹配的学生,匹配成功的学生随即进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库,其性别、民族、家庭信息、学习经历、中考成绩、录取学校等信息一并进入;招生库中的学生经学校注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获得学籍。各省辖市中考招生库中的公办普通高中,如果包含有本省外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将不予导入普通高中全省招生库。民办普通高中可以通过自主招生流程,跨省辖市招收学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全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
7、态的应届学生,方可作为应届考生报名参加高考。外省户籍学生需从高一年级起即取得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方可报名参加我省高考。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与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学生,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测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录取信息同时存在于两所以上学校招生库的学生,其学籍注册将被限制,待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保留一所录取学校之后,方能继续注册学籍。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置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限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限额,超限额招收的学生将无法注册学籍或无法办理转学
8、手续。第 5 页 共 10 页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是没有身份证号码的中国籍学生,在注册入学时或转入我省时,需采集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上传学生近期照片、学生出生证明扫描件、父母身份证扫描件及其父母亲笔签名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办理。凡在入学注册阶段没有合法身份证号码的学生,由教育部统一另行编制其学籍号,并标明其属于无身份证号码学生。外籍或港澳台学生需采集其法定证件号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籍学生需采集本人数码照片,照片规格与存储要求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三、 学籍变动与规范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籍变动包括学籍信息变更、休(复)学、转学、跨省升学、跳级、辍学、注销学籍和恢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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