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招标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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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专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过去的做法来看,伴随我国专利法的每一次修改,对专利法实施细则都进行了相应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从 2005 年开始进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准备工作,已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向国务院上报了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为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之后能够及时报请国务院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草案,确保专利法的修改能够尽快予以实施,避免因工作滞后而陷于被动,有必要及早开始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提出了本指南
2、。一、课题项目设置的原则一、课题项目设置的原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可能涉及两类问题:一是与专利法的修改相衔接的问题;二是实施细则自身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与专利法修改研究课题的设置相同,并非对实施细则所有需要修改的问题都需要设置课题进行研究。对于较为复杂、考虑因素较多,解决方案可能存在多种选择的问题,需要设置课题予以研究;对于不太复杂,涉及因素较少,各方意见较为统一的问题,则不需要设置研究课题。二、课题项目设置方案二、课题项目设置方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报国务院的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结合前期专利法修改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以及实施细则本身存在2的问题,遵照前述课题设置原则,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
3、究设置以下两类课题:(一)指定(一)指定项项目目指定项目是指因课题内容和性质指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审查部门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项目。对于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工作密切相关、实践中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操作的研究课题项目,指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审查部门作为课题承担单位,并吸收其他相关审查部门人员参加。课题承担单位还应当吸收至少一名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企业等实务领域的成员参加。以下课题属于指定项目:1. 初步初步审查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制度的完善与优优化化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些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法律稳定性较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
4、响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所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的情况下,如何更为合理地设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范围和内容,防止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再次被授予专利权,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另外,依照现行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格式是驳回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理由之一,但是却一直没有在实施细则中具体指明哪些格式要求构成驳回专利申请的依据,此次修改实施细则应当予以明确。2.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制度的完善和优优化化3尽管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对实质审查制度没有提出修改建议,但是现行实质审查程序存在哪些有
5、待改进的问题,在审查指南建立的有关规则中是否存在需要增加到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何合理设定实质审查的范围、优化实质审查程序,既保障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质量,又便于申请人方便及时地获得发明专利权,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3. 复复审审与无效宣告制度的完善与与无效宣告制度的完善与优优化化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建议将现在采用的混合型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由此必然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在国外发生的公开销售、公开使用行为应当如何予以认定。这一问题在无效程序中出现的几率较大,有必要深入进行研究,形成必要的证据认定规则。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有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6、的规定,现行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对此社会上存在一些不同意见。此次修改实施细则应当对此进行研究,探讨是否有可能采取改进措施。此外,对复审和无效宣告制度还存在哪些有待改进的问题,在审查指南建立的有关规则中是否存在需要增加到实施细则的规定,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如何更好地衔接,也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4. 电电子申子申请请制度的完善制度的完善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专利申请电子化已经成为各国专利实践的必然发展方向,对提高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的效率,降4低审查成本,方便申请人具有突出意义。专利申请电子
7、化的程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专利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 在 2003 年发布了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部门规章,但是从几年来的实践来看,我国专利申请电子化的进展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中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因此,此次修改实施细则,应当对电子申请以及随后的各种文件的法律效力、格式要求、提交方式、修改方式、费用交纳方式、期限计算等问题予以明确,从而促进我国专利申请电子化的进程,为实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 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局的目标服务。5. 专专利收利收费项费项目及其程序的目及其程序的优优化化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涉及的费用有十几项,这些收
8、费项目与各自的减免、失误补救、滞纳金等相结合,致使整个收费机制和系统十分复杂。实践中,申请人因为不清楚交纳费用的规则而耽误期限进而丧失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过于复杂的费用交纳程序不仅增加了申请人的风险,也增大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管理成本。针对这种状况,有必要对收费项目和管理模式予以合并和简化,以方便申请人,节约管理成本。对此,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6. 权权利恢复的条件、程序和效力利恢复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为主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手续或者缴纳相应费用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对于因为期限的耽误而导致丧失权利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可以5在履行
9、相应手续的条件下予以恢复。权利恢复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如何合理地设定权利恢复制度,既防止不合理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专利审查程序正常、高效地进行,并且保证公众在权利丧失期间所从事的合法行为不会因权利的恢复而对其带来不合理的损害,需要作全面和深入的研究。7. 检检索索报报告制度的完善告制度的完善根据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与现行检索报告制度相比,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并将出具检索报告作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
10、纷的必要条件。在征求对专利法修改的意见过程中,许多人认为现行检索报告制度存在以下问题:请求人的范围太窄(仅限于专利权人)、请求人对检索报告缺乏陈述意见的机会、检索报告不公开、检索报告的质量有待提高等。如何改进和完善检索报告制度,提高检索报告的质量,需要通过设置课题进行广泛和深入的研究。8. 遗传资遗传资源及其来源披露制度源及其来源披露制度专利法修改草案增加了两条关于遗传资源保的规定,其一是对依赖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获得的遗传资源产生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二是申请人应当在其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其遗传资源的来源。对于“遗传资源”的定义和范围,“依赖于”和“来源”的含义,申请人应当以何种方式说明遗传资
11、源的来源,申请人未如实说明来源的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在申请人说明其遗传资源来源6于我国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与相关主管部门交换信息,如何确认申请人对遗传资源的获得或者利用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等问题,在建议修改的专利法中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明确思路,进而确定在实施细则中需要写入哪些规定,以确保专利法的规定得到落实。9. 外外观设计观设计制度的完善制度的完善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对外观设计制度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包括: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增加了抵触申请和类似于“创造性”的授权条件;将简要说明作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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