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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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城区增城区乡乡村建村建设规设规划划许许可可证实证实施施细则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依据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乡村建设合法有序开展,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实施我区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许可及监管。已完成整村(合作社)改造、整村(合作社)安置或处于实施方案批复有效期内的旧村
2、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已经 80%以上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开展旧村全面改造的村原则上不适用本细则。如经 5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申请终止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经镇、街同意后适用本细则。公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许可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 号)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 133 号)有关规定执行。2第三条第三条 基本原基本原则则本区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户一宅、依法审批、公开公平、遏制违法建设的原则,符合适用、环
3、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第四条 部部门职责门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对各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核实进行审核,加强对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配合镇、街协调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地形图等方面的服务,确保乡村建设规划委托审批顺利实施。镇、街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
4、划许可、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镇、街应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等工作;组织测绘机构提供放线、验线、规划核实测量、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及咨询服务;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的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依法开展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指导镇、街农村住宅报建专项补助资金及农村3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规及政策;指导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调查农民住房需求,组织
5、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名录库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我区农村住宅设计和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加强对农村住宅设计和建设的技术指导;负责组建全区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单位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镇、街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的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依法开展农村住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指导镇、街对农村住宅违法建设存量进行分类,按分类办法进行处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镇、街农村住宅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镇、街安监中队开展农村住宅日常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协助镇、街提供户籍、人口信息。区发展改革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园林局、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6、实施本办法。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协助镇、街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协助镇、街审核村民“一户一宅”情况;负责审核村民(以“户”为单位)提交的建房申请资料,对申请和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并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协助村民报送申请资料到镇、街经办部门审核。完善村(社)报建员制度,协助镇、街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的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和上报违法建设,将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本村(居)网格员日常巡查职责范围,督促村民依法开展农村住宅建设活动;在镇、街的指导4下宣传本细则,引导村民依法依规申报、建房,提高村民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第五条第五条 有关有关费费用用村民个人申请建设非公寓
7、式住宅涉及的现状地形图规划核查、规划放线、规划核实测量、权籍调查等费用,由镇、街每年安排农村住宅报建专项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村民个人建房设计方案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镇、街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编制图集,相关费用由镇、街负责。编制图集应当突出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一致。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成片连片存量建设用地的,应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选取统一的建筑风格。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统一建筑风格的方案所发生的费
8、用,由镇、街承担。使用零星存量建设用地拆除重建,未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自行设计方案发生的费用,由村民自行承担。除政府补助资金外的其他费用,由村民按相关规定缴纳。第二章 建设用地审批第六条第六条 存量建存量建设设用地用地5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已纳入“三旧”改造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范围、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不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可按规定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存量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
9、条第七条 新增建新增建设设用地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存量建设用地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所需计划指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镇、街应统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申报工作,在每年 10 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申报下一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的指导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者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辖区内村民建房需求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范围。确定新增用地范围前应经
10、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同意,具体用地报批程序及相关要求参照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执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后,村民个人建房在批复用地范围内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6第三章 规划许可第八条第八条 “一一户户一宅一宅”原原则则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一、申请建设住宅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户”:(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同为一户,其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
11、一户,也可以单独立户;(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在审核村民申请建房条件时,依据上述标准认定,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建房的分户标准。具体申请人家庭成员关系、户人口数、年龄、婚姻状况等依据我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为准。二、“一宅”标准:符合宅基地建房的村庄,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建设住房。是否符合一宅情况,综合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一)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本户内所有家庭成员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二)由村民自行申报后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在村内公示,村加盖意见,镇、街审核后予以确认。规范新增分户,各村
12、应合理制定年度新增分户建房计划,确7保新增分户建房用地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结合新增分户申请人的现状居住条件综合考虑。第九条第九条 申申请请材料材料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原件);(3(“一户一宅”承诺书(原件);(4(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由镇、街经办部门负责指导提供);(5(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6(申请人及本户内所有家
13、庭成员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第十条第十条 村民委村民委员员会(村集体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 )审审核核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8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同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现场现场公示公示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及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14、,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由村报建员在 1 个月内报送镇、街经办部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镇镇街提前介入,街提前介入,现场实现场实勘勘镇、街经办部门在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核情况公示期间可提前介入工作,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
15、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公示情况、选址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等,并认真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表。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的,镇、街经办部门委托测量单位现场放线、验线,测量单位出具用地红线及建筑控制线图,用于设计单位出建筑设计方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镇镇、街受理、街受理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9统登记。受理申请资料包括: (一)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具意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二)申请人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出具的且经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的“一户一宅”承诺书;(四)能够反映
16、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六)建筑设计方案图,应当标明是否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七)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八)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应提供用地批复意见。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错误但可当场更正的,镇、街受理窗口或经办部门应指导当场更正;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村报建员,村报建员协助申请人补正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镇、街在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
17、可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在增城区政府门户网上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镇镇、街、街审审核核报报送送镇、街经办部门根据资料审核和现场实勘情况,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镇、街作出是否核发乡村10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初审意见。审查条件:(一)权属证明材料;(二)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四)符合村庄规划;(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核;(七)已完善用地手续,未涉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域、未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八)未涉及违法建设及违法用地;(九)涉及轨道、道路、管线、高压线、河道、
18、边坡等方面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或咨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十)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由镇、街经办部门在村庄规划中标明拟建房位置,与已加具意见的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一同报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建房地块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核。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审审批批发证发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建房地块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镇、街经办部门。规划符合性审核通过后,由镇、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19、,镇、街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11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镇、街应当自审核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如在审核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自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镇、街经办部门应当在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私隐的除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许许可内容可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
20、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文字号,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穗规划资源村建证+年份+序号”格式编制。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延期与撤回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许许可可变变更更被许可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姓名、地名等的变更,申请人12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直接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第十八第十八 许许可延期可延期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1、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请;有效期内无法如期开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许许可撤回可撤回由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 批后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工程开工被许可人在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22、在工程开工前,应向镇、街申请组织测绘机构到现场进行放线、验线,待完成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正式开工。在正式开工前,应到镇、街农村建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和提供“建房保险”。13工程开工前至规划核实完成期间,被许可人应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巡巡查监查监管管镇、街应加强本辖区村民建房活动的巡查监管,并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申请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巡查应当 2 人或 2 人以上共同实施。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
23、签字后归档备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坚决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街报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规规划核划核实实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完工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向镇、街申请规划核实:(一)规划核实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镇、街委托具有丁级及以上的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核实测量册。镇、街受理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核实申请后,应报区14规划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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