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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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委托监管银行实施监管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产业类发展专项资金中的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
2、章第二章 监管银行选取方法监管银行选取方法第三条第三条 监管银行的选取采用因素法。将我市国内商业银行分为大银行组(中、农、工、建、交、国开行 6 家国有控股大银行)及中小银行组。从大银行组选择 3 家,中小银行组按得分高低选择 9 家排名靠前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其中:大银行组排名靠前的 2 家为正式监管银行,排名第三的为候补监管银行;中小银行组排名靠前的 7 家为正式监管银行,排名靠后的 2 家为候补监管银行。第四条第四条 根据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考评结果、再担保业务额、互保池业务额三个指标的重要程度,各赋予 60%、30%、10%权重,计算2出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选择排名靠前的银行作为监
3、管银行。第五条第五条 出现同等分数的情况下,按以下方法决定监管银行的选取:(1)总部在深圳的银行优先;(2)原监管银行优先;(3)地域分布均衡优先;(4)如经以上步骤,还不能分出次序,则通过抽签方式选取。第三章第三章 监管银行要求监管银行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监管银行以完成资金监管任务为前提,保证监管质量,在监管业务范畴内协助财政部门完成对资助企业的资料收集工作,并及时提交给财政部门。第七条第七条 监管银行资格以自主申请为主。申请人须为纳入深圳市银监部门评审的在深圳市的国内商业银行总行或者深圳分行(不包括村镇银行);资金收付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财
4、政专项资金信息;资金收付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第八条第八条 监管银行须按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如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委托资金被挪用,对专项资金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还应对因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受资助企业义务受资助企业义务第九条第九条 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3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一)受资助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无偿资助采取在指定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封闭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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