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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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
2、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第四条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明码标价。销售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价格。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构,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第六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一套一标的要求,将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向项目开发所在地的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
3、行备案。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销售价格发展变动,应当另行备案。第七条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八条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 12358投诉举报电话。第九条第九条 云南省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由云南省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商品房经营者必须按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车位(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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