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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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和资金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网上交易手续。第三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2、。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而自行成交的,可通过市住建委确定的签约服务点或者网站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签约服务点是指设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的办事点或者愿意为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签约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网站是指阳光家缘网站、中介协会网站,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第五条 签约服务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应当向依法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办数字证书,签署并承诺遵守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使用承诺书。第六条 存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
3、布房屋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出售房屋的,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各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等,打印书面合同并签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应当输入存量房产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书号(或房产证号码)和房屋登记字号,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匹配。匹配成功的,自动反馈房屋共有情况、房屋面积和建筑时间等信息,并发布房屋交易信息。第七条 房屋信
4、息上网公布后,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3天内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撤下该房屋信息的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到期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撤下房屋信息。第八条 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网发布房屋信息后,拟自行与买家交易的,需书面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3天内撤下房屋信息,与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九条 网上交易系统公布的房屋信息包括:(一)房屋所在区域;(二)房屋性质(住宅、写
5、字楼、商铺等); (三)房屋建筑面积; (四)房屋拟转让价格;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期限、委托性质(是否独家委托);(六)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名称、联系方式;(八)其他需公布的信息。 第十条 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助终端机或网站办理存量房交易预签合同手续后,7天内须到签约服务点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撤下预签合同手续。自行交易的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到签约服务点进行确认时,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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