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种津贴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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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各种津贴的规定_ _公司关于各种津贴的规定 一、住宅津贴 (领取资格) 第一条 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自19_ _年_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津贴额) 第二条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一、本人户主 1、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无抚养家属(单身)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二、本人不是户主 1、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
2、 元 3、无抚养家属时 (1)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 元 (2)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 元 三、购、建私房津贴 1、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 以 元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 以 元为限 2、本人不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者 以 元为限 (2)无抚养家属者 以 元为限 (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 第三条 住宅津贴从职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的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职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领取手续) 第四条 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确认) 第五条 根据第四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及总务处负责人需要确认该职工领取
3、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 (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 第六条 公司在审核职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料(如租房契约、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 (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 第七条 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交有关材料并请他们代转交给总务处。 二、特别工作津贴 (领取资料) 第八条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第九条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 元。 (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第十条 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
4、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一、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占一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贴如下所示: 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比率 特别工作津贴 不到10%的 每月 元 10%以上不到15%的 每月 元 15%以上不到30%的 每月 元 30%以上不到50%的 每月 元 50%以上不到70%的 每月 元 70%以上的 每月 元 二、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别。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三、特别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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