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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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电力1) 编号: 本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
2、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
4、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 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5、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
6、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
7、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
8、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
9、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
10、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天通
11、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后任继
12、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
13、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
14、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
15、由甲方承担。 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
16、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
17、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
18、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
19、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20、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提前的时间;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
21、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
22、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小时
23、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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